桂阳县2020年密集式烤房设备项目合同公示

桂阳县2020年密集式烤房设备项目合同公示



桂阳县2020年密集式烤房设备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05月08日


烤房设备供需合同

甲方(买方):桂阳县烟草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乙方(卖方):湖南舜鼎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见证方):桂阳县财政局

签 订 日 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1、烤房成套设备名称、规格、材质、型号、数量及价款

序号

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要求

单价(万元/套)

总价(万元)

1

燃烧机控制器

400套

正常工作状态下,加热输出被定义为 0~27 档位,功能:1、进料正反转方向选择、2、进料输出控制、3、点火输出控制、4、除渣输出控制、5、鼓风输出控制,以上功能在自动、手动、停止模式可随意切换。具有温度频率控制功能,连接通讯间隔10~120S。;具有物联网组网通信功能。具有风门电机堵转保护功能、助燃鼓风机控制接口功能、相对湿度显示功能、推干除渣结构和螺旋绞龙、链条炉排、旋转除渣结构设备控制输出。

点火前,清理燃烧室内积灰,包括炉壁、炉底。如没有明火产生,可重复点火程序,直至燃烧机点火成功。点火成功后,将燃烧机和烤房散热器接口进行对接,开始烘烤。设备每运行 24 小时,清一次喷火管里的灰尘,每 8 小时清一次除灰门里的灰尘。

0.12

48

2

生物质燃烧机(锅炉)

400套

使用生物质清洁燃料。送料电机. 220V 60W;排渣电机 220V 60W;点火器 220V 600W;热功率 8-10万(Kcal/h);料箱容积 0.21m3鼓风机:150W,额定频率50Hz,风压≥490Pa,风量≥150m3/h,B级绝缘,额定电压220V,允许波动±20%。电动机控制回路具有保护措施。插座安装可靠,电动机连接到插座的连线绝缘性能好,不漏电,具有防雨措施。

0.58

232

3

非金属隧道式炉膛

400套

采用新型非金属碳化硅无机复合材料,厚度为12 mm或20mm,散热面积为11.43m2,散热管共13根,管径230mm,厚度10mm;从下至上三层散热管,每层4根,长度分别为1070mm、1280mm、1450mm;换热器连接管外径是300mm,厚度20mm,长度1390mm;

炉顶:采用特制耐火砖,厚度70mm,面积为1.32m2;炉壁:采用特制耐火砖,厚度60mm;面积为2.56m2;炉膛的净空宽度为760mm,净空长度为1400mm,炉壁的高度为800mm,炉底至炉顶净空高度为920mm;炉门:主副炉门各一套,材质为JNS钢加隔热材料内衬,4mm厚;防腐处理加整体隔热材料内衬,含内衬总厚度50mm,面积为0.34m2/张。耐火材料符合YB/T5106-1993要求。

0.7

280

4

循环风机

400套

使用7号轴流风机,叶片数量4个,采用内置电动机直联结构。叶片的截面形状为机翼型。叶轮由压铸铝合金叶片和压铸铝合金轮毂组成,叶轮按JB/T 9101要求进行平衡校正,平衡精度不低于G4.0。铝合金铸件质量符合GB9438的规定。铸件的内、外表面光滑,不得有气泡裂缝及厚度显著不均的缺陷。风机叶片及轮毂材料选用ZL104铸造铝合金。符合GB/T1236、GB/T3235、GB755、GB756、GB/T1993。电机用F级,转速960~1450r/min。风量16000~22000 m3/h,耐高温高湿,风压170Pa~260Pa,轴承润滑滴点温度≧200℃,电机允许电压波动±20%。

0.12

48

5

烤房专用电机

400套

1.5KW/2.2KW,采用额定电压为380V的6/4极三相低高速电动机,电机绝缘等级F级,防护等级IP54,电压宽源,304V~456V能正常使用,符合GB/T221、GB/T15575、GB 4826、GB 12665、GB1032、GB 9651-88、GB/T2658、JB/T7118、GB/T7345、GB/T14711、GB/T18211要求

0.084

33.6

6

温湿度控制设备

400套

符合《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和《湖南省密集烤房建造及更换技术要求》文件要求。温湿度控制设备包括:主机一个、传感器线束一套、助燃鼓风机一个、冷风进风门一个及排湿窗两个。主机机箱采用阻燃等级达到民用V-1级的ABS塑料,模具成型。显示屏采用168*92mm段码LCD;电压输入范围:220V±20%;设备能在环境温度0℃~55℃(装烟室内部件0℃~90℃),相对湿度45%~95%条件下正常工作。预留两个RS485接口,支持Modbus(RTU)协议,可实现组网集中控制。干球和湿球温度传感器采用DS18B20数字传感器。温度测量范围0℃~99.9℃,分辨率±0.1℃,测量精度±0.1℃。助燃鼓风机采用B级绝缘功率为150W的离心式正压鼓风机,风压490Pa,风量≥150m3/h。冷风进风门规格为300*800,边框采用25*70*1.5mm方管,电机采用12V/6W直流减速电机。排湿窗采用铝合金百叶窗结构,规格为400*400mm。

0.0415

16.6

7

冷风门

400套

内尺寸800mm×300mm;边框使用25mm×70mm×1.5mm方管,四个角均为90°,转动风叶采用厚度1.5mm冷轧钢标准板并设冲压加强筋。

0.015

6

8

百叶窗

(排湿窗)

800套

规格400mm×400mm,在排湿口安装排湿窗,排湿窗应设置8个铝合金叶片,叶片厚度0.5mm,外框应采用25mm×25 mm×1.2mm的铝合金方管焊接成型,要求表面处理光滑、无毛刺。

0.015

6

9

鼓风机

400套

正压助燃

1)离心式,钢板外壳,B级绝缘,额定电压220V,允许波动±20%。

2)额定功率150W,额定频率50Hz,风压≥490Pa,风量≥150m3/h。

3)电动机控制回路具有保护措施。插座安装可靠,电动机连接到插座的连线绝缘性能好,不漏电,具有防雨措施。

0.024

9.6

合计

679.8

第二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1、 双方约定本合同所供货物的质量要求为: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国烟办[2009]418号)及湖南省烟草公司下发烤房设备中标结果所确定的技术参数执行。

2、有关产品的权威性检验报告。

3、 乙方对本合同所供货物的质保期限:炉膛质、风电机质保期二年,成套自控设备质保期三年。从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 本合同烤房设备采购指包括设备供货、保险、包装、运输和装车、安装和调试、培训和维保等全部工作内容的交钥匙项目。

2、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陆佰柒拾玖万捌仟元整(¥*******.00元)。

3、 付款方式:按桂办字〔2019〕17号文件精神规定分三年由桂阳县财政局拨付,即2020年、2021年、2022年按4:3:3比例拨付,具体如下:

a、2020年 8月 15 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40%货款计人民币贰佰柒拾壹万玖仟贰佰元整(¥*******.00元),其中,货物交付验收即点验完后预付货款壹佰伍拾万元(¥*******.00元)。

b、甲方第二次付款时间需在乙方第一次收款时间顺延12个月内将合同总金额的30%货款计人民币贰佰零叁万玖仟肆佰元整(¥*******.00元),在确保无质量及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全部付给乙方。

c、甲方第三次付款时间需在乙方第一次收款时间顺延24个月内将合同总金额30%货款计人民币贰佰零叁万玖仟肆佰元整(¥*******.00元),在确保无质量及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全部付清给乙方。

d、第二次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合同总金额100%的合法合规增值税普通发票。

4、 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 a 项约定的方式结算:

a、 银行转帐支付;

b、 其他方式:

第四条:交货的约定

1、 交货时间:具体由甲方(指定人员)电话通知发货,4月中旬前发完。

2、 交货地点: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9.6米长货车能够到达的地方)。甲方指定地点:以甲方提供的《烤房建设地点明细表》为准。

3、 运输方式和运输费、装卸车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负担: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为 汽运 ,运输费、装卸车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和费用负担:

(1) 乙方负责包装货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包装标准:原厂包装标准并适于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的需要。

(3) 其他:/。

5、 货物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等名称、规格、数量400套 由乙方随货物一并提供,费用由乙方负担。

6、货物随附技术资料(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资料)肆佰套由乙方随货物一并提供,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安装与调试

1、 由乙方提供货物安装实施过程的工作内容、工作日程表、工作方法,并征得甲方认可后严格按照日程表执行。双方约定由乙方负责设备卸货及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

2、 指导安装调试的时间: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调试由乙方负责。

3、 应达到的要求:完成所有烤房设备(含加热设备、风电机、自控设备及烤房设备配件)的安装和调试,特别是电器设备的接线工作,现场培训当地烟技员,使其掌握设备的使用操作,提供齐全的技术资料。

4、在卸货、安装与调试过程中的所有安全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验收

1、 货物交付验收即点验:点验是在设备到达需方指定地点后三十天内,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设备清单,逐项点验所有设备细项、材质和技术资料,做好设备点验记录,供需双方签署设备点验书。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没有铭牌标识以及加热设备、风机、电机、自控设备的技术参数达不到国烟办综[2009]418号文件规定要求的,一律实行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发现其它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应在1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在10日内按甲方要求负责处理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 最终验收:终验是在完成设备点验、安装调试且运行一个烤季之后(湖南省烘烤季节为每年的5月至8月)十五天内进行的设备最终验收,主要验收内容是设备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局有关规定、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烟叶烘烤成本及效果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要求、是否发生因设备原因而造成的烟叶烘烤损失等。若验收合格,则由甲方出具设备最终验收报告;若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提出更换或索赔,乙方应满足,并赔偿因设备原因造成的烟叶烘烤损失。

第七条:培训

1、 培训人(次)数: 按使用者要求 。

2、 培训地点: 按供货乡镇 。

3、 培训时间安排: 烤烟烘烤季节前 。

4、 培训内容: 设备使用、设备维护 。

5、 培训目的: 使用人员能熟练操作使用及常规维护 。

6、 培训费用的承担:培训教员及资料印制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在甲方负责安排培训的场地。

第八条:售后服务

1、售后服务人员:出现故障的7*24小时技术服务,派驻现场售后服务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接到业主电话必须在90分钟内到达现场。现场使用指导培训人员60人,售后服务人员应具备现场解决设备故障的能力,及时解决烟叶烘烤中的设备故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备品备件:要求燃烧机控制器、生物质燃烧机(锅炉)提供备品备件20套,并在我县境内建立配件库,提供设备停产后的备品备件解决方案,确保设备更换及维修服务快捷有效的完成。

3、 质保期内的服务:

(1)乙方负责设备的及时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或部件。

(2)乙方免费提供上门技术支持和服务。

(3) 如发现产品有潜在缺陷及乙方使用了不符合标准要求或不符合投标书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甲方有权退货或向乙方索赔。

费用:双方约定,在质保期内由乙方免费提供服务与技术支持,免费提供维修配件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

4、质保期届满后,双方经协商可另行签订服务协议,乙方承诺提供优惠的服务价格和配件价格。

第九条:保密约定

1、 甲方的保密责任: /。

2、 乙方的保密责任: /。

第十条:违约责任

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0.1%的违约金。甲方超过付款期限1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甲方没有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乙方可相应延长履行其义务的期限。

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的期限10日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及甲方要求,由乙方负责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更换的费用,且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没有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修理或更换的,甲方有权退货,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价款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由此造成货物损毁、灭失,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4) 因乙方原因(如烤房设备设计缺陷、设备安装不善、设备质量存在问题、技术服务不到位等)所造成的烟叶烘烤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从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仍应赔偿。

(5) 质保期内因乙方原因没有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造成的费用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该金额从货款抵扣,不足部分乙方仍应赔偿。

(6) 因乙方安装不善或未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维护服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全部损失。

(7)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 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3、 当不可抗力停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不可抗力影响连续20日以上,双方应就是否进一步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违约金、赔偿金可从合同价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2、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和文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为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专人送达的,应由对方签收。

任何一方的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信息变更方承担全部责任。

3、 未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本合同做任何修改,不得转让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4、 下列文件和资料是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烤房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密集烤房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国烟办[2009]418号)、湖南省密集烤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文件。

5、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6、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桂阳县烟草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乙方(签章):湖南舜鼎生物能源科技开发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0735--*******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丙方(见证机关):桂阳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项目合同 烤房 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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