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博物馆
乙方:北京圣轩珍品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D1-JF[GK]
*******的厦门市博物馆接收文物店划拨文物包装和运输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其他文件或材料:无,上述文件如有不一致的,按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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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1708 装卸搬运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 1 项 国内
******* ******* 北京圣轩珍品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本项目包装运输全过程的操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物包装运输规范》(文号:GB/T 23862-2009)的规定要求。 无
合计:
*******.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伍万玖仟捌佰元整(¥
*******.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厦门文物商店藏文物及艺术品开始点交、包装始,至全部藏品搬运至厦门市博物馆,并经点交完好无损止。具体时间根据采购人协商而定;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95-8号;
4.3交付条件:保证文物包装运输全过程的安全,保证文物完残与清单一致。。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进行文物商店内文物搬运至厦门博物馆的运输工作:提供文物包装运输材料;周转箱;包装服务;车辆装卸;保安押运;文物运输;保险;文物上架摆放等。招标文件与乙方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二者有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一次验收。运输到位,文物完好无损、入库、上架并经甲方认可确认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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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30 第一阶段是预付款
2 70 第二阶段是财政审核中心审定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8.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35,980.00元; 8.2缴纳方式从乙方企业法人基本账户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交; 8.3至履约期满、合同履行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至乙方原缴费账户。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日为起始时间,甲方项目完成时间为合同结束时间。预计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9月30日。具体时间根据甲乙双方协商而定,协商不一致的按甲方要求执行。
10、违约责任
详见本合同:14.合同条款 中详述。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4.1.1委托乙方负责办理厦门市博物馆接收文物店划拨文物包装和运输采购项目文物运输、包装、装卸、拆包装入库上架等事宜,并签订合同。14.1.2甲方与乙方进行文物点交、完残记录工作。协调各操作场地现场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督促各有关方面与乙方进行工作配合。14.1.3甲方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变更工作计划,应提前3天告知乙方。14.1.4严格遵守此合同的费用支付条款,及时支付乙方的搬迁服务费用。14.1.5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全部服务,如有不符合甲方要求之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进。搬运过程中,甲方如发现乙方未按规定或规范操作,经提出后乙方未整改,甲方有权单方面停止执行合同并按14.2.13承担违约责任。14.1.6如发生保险理赔,甲方配合乙方出具理赔工作所需文件及资料(保险公司要求的必须为保险受益人出具的文件)。1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4.2.1接受甲方委托,根据《文物包装运输规范》要求将厦门文物商店所藏文物、艺术品等包装、运输至厦门博物馆,提供安全合格,适合文物包装的包装材料、包装箱、车辆、设备、机械等设备;文物单程运输;文物包装;文物保险;文物装卸等文物搬迁全程服务事宜。14.2.2保证文物包装、搬迁过程中文物的安全无损,全程配备专门的安全人员对文物包装进行全程安全监督,全程配备专职安保人员随车押运,保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每辆文物运输车配备押运人员。14.2.3保证在文物的装卸、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专业规定,轻拿轻放,稳妥操作。14.2.4根据甲方要求对需运输文物按照甲方提供的文物估值进行投保,进行搬迁工作前,将保单提供给甲方。14.2.5乙方在操作之前10个工作日前,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搬运工作方案,提供合理的工作安排供甲方参考。操作计划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双方共同协商后进行操作。14.2.6在文物装卸、包装、拆包装、运输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毁损,乙方应及时填写文物受损记录,其中包括:时间、地点、受损文物名称、受损部位等。对受损文物进行拍照并尽快向甲方及保险公司通报。乙方按照文物估值全价索赔并尽快办理保险理赔手续。1)受损文物全损且无残余价值的,保险理赔不足文物估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理赔不足部分损失。2)受损文物全损有残余价值的,甲方保留受损标的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理赔不足部分损失的50%。3)如全损是由于盗窃或被抢失去引起,在投保标的物寻回后,受益人须退回给保险人如下金额,两者可以低者为准,但退回金额不得超过甲方取得的理赔金额: 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加上赔案调查费加上追回标的成本及自赔款支付日起至回购日赔款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利率为准); 保险标的寻回时的合理市场价格。4)若受保文物发生部分损失且系可修复的,乙方在保险公司赔付合理修复费用后,赔偿文物价值贬损部分。 文物价值贬损及合理修复费用的赔偿金额,均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评估费由乙方负责。不可修复的文物按本条约定的全价损失索赔。乙方应在项目验收前补足赔偿金;乙方怠于赔偿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14.2.7乙方接受甲方的全程监督工作,如有不符合甲方要求之处,乙方应予以改进。14.2.8如因乙方未有效保留理赔材料造成无法足额理赔或无法理赔,由乙方按文物估值补齐理赔损失金额。乙方应在项目验收前赔偿;乙方怠于赔偿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14.2.9文物搬迁过程中,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员工个人信息,并每日按照要求测量体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14.2.10乙方包装运输全过程的操作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物包装运输规范》(文号:GB/T 23862-2009)的规定要求。14.2.11乙方应在方案中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及产生费用,不得向甲方追加任何费用。14.2.12乙方无故未能按甲方要求时间完成搬迁工作,每迟延1天,按合同总金额1‰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事先同甲方沟通后甲方允许的情况除外)、聘请第三方完成搬迁工作,乙方应返还全部已收款项并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14.2.13乙方未按合同、招标文件要求履行搬迁工作的,应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并再次进行整改。整改后若还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聘请第三方完成搬迁工作。乙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14.2.14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若发生人身安全及其它意外事故,或因作业安全问题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一切责任和经济补偿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14.2.15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特别条款(特别条款与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特别条款为准)15.5.1本合同的搬运文物总数量为57000件/组,装卸搬运单价为¥1,359,800.00元/57000件即23.85元/件,文物及艺术品品种包括但不仅限于陶瓷器、金属器、木器(包括家具)、玉器、石器、丝织品、牙骨雕等,具体以实际清单为准。15.5.2本合同项下搬运的文物及艺术品数量是估量,结算时以甲方确认的实际搬运数量为准。15.5.3实际结算合同金额的计算方式:(¥1,359,800.00/57000)*甲方确认的实际搬运数量,结算价必须经过财政审核中心或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15.5.4本合同项下价款已包含人工成本、物料、设备费、临时任务等突击费、运输装卸、保险费、产品检验检测、中标服务费、所列项目小部分运输、调整而产生的费用、税费以及售后服务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15.5.5交付条件:保证文物包装运输全过程的安全,保证文物数量、完残与文物照片及清单一致。15.5.6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即合同金额的30%,即¥407,940.00。15.5.7项目完工,财政审核中心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定后,付剩余尾款。15.5.8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二者有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具体如下:一次验收。运输到位,文物完好无损、入库、上架并经甲方认可确认合格。15.5.9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招标代理机构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厦门市博物馆 乙方: 北京圣轩珍品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95-8号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东路3号院1号楼301室(天竺综合保区)
单位负责人: 林元平 单位负责人: 杨开文
委托代理人:
郑晓君 委托代理人:
牟蕴泽
联系方法:
135*****623联系方法:
186*****889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鼓浪屿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空港万科支行
账号:
****************092 账号:
********9100
签订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95-8号
签订日期:2020年05月0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