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实施中标结果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实施中标结果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环保桥(湖南)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5]YC[GK]*******的大田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实施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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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99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1 | 批 | 国内 | ******* | ******* | / | 按照《大田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实施方案》的要求,建设大田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核心示范区,开展技术示范与培训;开展大田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实施。到2020年底,完成集中推进区15000亩安全利用面积,且使安全利用率达到93%,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壹拾玖万贰仟元整元(¥*******.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完成成果交付工作;
4.2交付地点:大田县农业农村局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合同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补充调查和污染源监测 5.1.1土壤和农产品补充调查:(1)调查要求:按照《大田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实施方案》,共设314个采样点;采集土壤样品314个,农产品样品628个;土壤样品测定基本性质(pH值、阳离子交换量、有机质和质地)和5项重金属(Cd、Pb、As、Hg和Cr)全量和有效量;农产品测定5项重金属含量;(2)注意事项:在一定大小的治理单元内,按梅花法采集5个表层土壤(0~20 cm)单独样品,充分混匀,用四分法选取约400g作为该网格位点的混合样,装入布袋或土壤样品瓶中,编号,常温保存。自然风干、过10目尼龙筛后,分析土壤pH、有机质和CEC等指标,过100目尼龙筛后,分析重金属元素含量。在野外调查采样时,应详细记录点位信息,协同采集表层土壤(0~20 cm) 及对应农产品样品。5.1.2污染源监测:(1)监测要求:灌溉水样品:27个点位,每个点位测定2次样品,测定pH和5项重金属(Cd、Pb、As、Hg和Cr);大气沉降样品:27个点位,每个点位测定2次,测定pH和5项重金属(Cd、Pb、As、Hg和Cr);农业投入品(土壤调理剂、微生物菌剂、叶面阻控剂、化肥、农药等共检测30个样品,测定pH和5项重金属(Cd、Pb、As、Hg和Cr)。(2)注意事项:灌溉水:对项目区域内的灌溉水体进行监测,采集地点在农田灌溉水入口处;每个点位采集2次,丰水期一次,枯水期一次;大气沉降:采样点距地面1.5~2.0 m;每个点位测定2次,5月份一次、10月份一次。农业投入品:每次施入土壤前都要对投入品进行采集检测,不能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规定的管控值,或者治理区域耕地土壤中对应元素的含量。 5.2 核心示范区建设 5.2.1实施地点:建议太华镇西埔村(根据实际情况而定);5.2.2建设内容:(1)低积累水稻品种验证区:4个主栽品种品种+扩展一些当地主栽品种,至少验证10个以上的主栽品种,面积不少于3亩;(2)土壤调理剂验证区:至少完成5种土壤调理剂的验证,面积不少于3亩;(3)叶面调理剂验证区:至少完成5种叶面调理剂的验证,面积不少于3亩;(4)低积累品种+水分+叶面调理剂验证区(中稻): 至少建设3个示范地块儿,面积不少于3亩。 5.3 集中区建设 5.3.1安全利用类农田水稻种植区:模式一:适用于单一Pb污染中稻区,采用低Pb吸收水稻品种(VPb),整体推进的村有:太华镇的华山村、泮车村、罗丰村、池元村、德安村,武陵乡的红君村、桃溪村,共4035.9亩;低Pb吸收水稻品种:可优先选种粳稻;以及低Pb吸收品种甬优1540、甬优9号、中浙优10号、中浙优8号;模式二:适用于Cd及Cd/Pb复合污染中稻区,采用低Cd/Pb吸收水稻品种+全生育期淹水+叶面调理剂,整体推进的村包括玉井村、温坑村、仕坑村等(详见实施方案中表6-3),共8891.9亩。低Cd、Pb吸收水稻品种:可优先选种粳稻;以及低Pb吸收品种甬优1540、甬优9号、中浙优10号、中浙优8号。叶面调理剂:叶面喷施可溶性硅、可溶性Zn、可溶性硒等原料;模式三:低Cd/Pb吸收水稻品种+土壤调理剂,采用低Cd/Pb吸收水稻品种+土壤调理剂的模式,整体推进的村包括群团村、张地村和西埔村,共1536.5亩。低Cd、Pb吸收水稻品种:可优先选种粳稻;以及低Pb吸收品种甬优1540、甬优9号、中浙优10号、中浙优8号。土壤调理剂(或钝化剂)主要采用两种方式:第一、以钙质钝化剂联合有机物料;第二、商品化的钝化剂(调理剂);5.3.2安全利用类农田非水稻种植区:模式一:种植低Cd、Pb的蔬菜、水果种类;适用于Cd、Pb、Cd/Pb复合污染旱地,除Pb污染且种植芹菜、大白菜、生姜的农田;模式二:土壤调理剂;适用于Pb污染且种植芹菜、大白菜、生姜的农田;土壤调理剂(或钝化剂)主要采用两种方式:第一、以钙质钝化剂联合有机物料;第二、商品化的钝化剂(调理剂);5.4 实施要求如下 (1)农业投入品要求:质量要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施用的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投入品中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规定的筛选值、或者治理区域耕地土壤种对应元素的含量。施用剂量:无机土壤调理剂,一年最大用量≤300kg/亩;有机土壤调理剂,一年最大用量≤500kg/亩;叶面肥:在水稻一个生长周期最多不能超过3次,每次施用以不烧苗为准;(2)项目实施工程管理要求: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要加强过程管理,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登记。包括:定期监测灌溉水,种子(水稻)、农药、化肥、有机肥等投入品的登记;(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5 项目验收总结:乙方根据效果评价情况,编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向甲方申请项目验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实施效果以效果评估结果为准,要求在集中区内,以村为单位布点100个(150亩/点),每个点采集农产品1个,检测农产品中镉、铅、砷、铬、汞的含量,按照要求进行效果评估。如果农产品中重金属的超标率符合要求,则视为实施效果合格。由甲方组织一次专家验收会议,验收会应对项目是否合格提出明确意见。若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无条件整改至符合验收标准。本项目验收前,乙方应撰写项目实施技术总结,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项目实施的相关资料。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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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20 | 合同签订后,乙方完全进驻两个月内,付项目建设款项的20%,即104.00万元。 | |
2 | 40 | 乙方提交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后1个月内,支付208.00万元,支付至项目建设款项的60%,; | |
3 | 35 | 项目完工后,经效果评估单位出具合格结论并经专家组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支付182.00万元,支付至项目建设款项95%; | |
4 | 5 | 一年后无质量问题1个月内付清余款5%,即25.20万元。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提交合同金额的5%即¥2596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的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或电汇等形式提交至甲方指定账户,待验收合格后,甲方于20个自然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2)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除应及时付足服务费外,应向乙方偿付逾期欠款总额万分之二/天的违约金。(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10.2 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交付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2)乙方不能按时完成服务内容而违约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价的万分之二/天的违约金。(3)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每次合同款项支付前,乙方均须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14.2 若实施方案编制方在实施过程中对方案进行调整,或者材料市场价格变动都不影响合同总金额。 14.3 本项目形成的技术总结报告和图件等资料,归甲方所有,涉及到由乙方技术创新内容的,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乙双方均可使用和推广。 14.4 保密内容 (1)在执行本项目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所涉及的文件、数据、资料和成果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2)甲方与乙方签定一份保密协议;乙方派驻的所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另行与乙方签定保密协议,同时报甲方备案。 14.5 安全责任 (1)生产安全: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操作;确保项目实施安全,如果出现安全事件,全部由乙方负责。 (2)人身安全:乙方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教育组织实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加强与当地群众沟通,避免与当地群众发生冲突,若有与当地群众产生矛盾,应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政府或者警方处理,确保人身安全。否则出现安全事件,全部由乙方负责。 (3)效果安全:乙方应当预见采取措施对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影响,尽量避免采取的措施对农作物产量和质量有明显的影响,若出现群众对产量和质量问题的索赔,由乙方负责赔偿。 14.6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送永安市燕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备案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7 其他事项按照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合同标的要求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 乙方: | 环保桥(湖南)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大田县凤山中路219号 | 住所: |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麓谷企业广场A2栋3单元405 |
单位负责人: | 郑成鑫 | 单位负责人: | 袁海伟 |
委托代理人: | 林永焜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36*****775 | 联系方法: | ****-******** |
开户银行: | /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 |
账号: | / | 账号: | ****************0196 |
签订地点:福建省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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