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公有房产资源运营管理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文化提升中标结果
鼓浪屿公有房产资源运营管理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文化提升中标结果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厦门市思明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3]ZS[CS]*******的鼓浪屿公有房产资源运营管理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文化提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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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204 | 物业管理服务 | 鼓浪屿公有房产资源运营管理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文化提升 | 3 | 年 | 国内 | ******** | ******** | 无 | 无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玖佰柒拾叁万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 1095个日历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复兴路28号;
4.3交付条件:根据采购要求及相关规定、标准对成交供应 商的服务和成果进行验收。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经采购人按上述依据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无。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乙方受托管理受托房产后,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甲方、鼓浪屿房管所的指导意见履行公房管理职责。甲方按季度和年度对乙方的运营指标进行考核,按照奖罚分明的原则,对运营效果进行评估,对于考核达到运营要求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合并在上述结算期数的第5、10、15期结算。具体的考核和奖励机制由甲方制定实施细则,并作为本协议附件。考核应由甲方考核小组或第三方以年度和平时季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甲方对乙方支付项目进度款及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委托协议: (1)乙方在年度考核60分以下为不合格,乙方未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 或提出整改措施但整改不到位的; (2)乙方连续两年考核60分以下为不合格的; (3)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乙方管理不当发生重大事故的(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50万以上等事故); (4)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知名媒体负面报道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未能及时消除的; (5) 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员工罢工,整建制脱岗且导致服务瘫痪12小时以上; (6)因乙方未按要求为员工缴纳基本社会社保,不符合相关劳动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到甲方声誉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未能及时消除的; (7)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其它致使合同目的不能正常履行的事件。 3、对于按本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应由甲方安排资金,但相关资金无法到位,并经乙方书面催促后,仍无法到位的,从而导致乙方产生亏损,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委托协议,但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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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7.5 | 合同签订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采购人于当前季度(合同签订后的第1-3个月)首月的15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7.5%。 | |
2 | 7.5 | 合同签订后第4个月,经采购人验收(或考核)上个季度合格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采购人于当前季度(合同签订后的第4-6个月)首月的15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7.5%。 | |
3 | 7.5 | 合同签订后第7个月,经采购人验收(或考核)上个季度合格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采购人于当前季度(合同签订后的第7-9个月)首月的15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7.5%。 | |
4 | 7.5 | 合同签订后第10个月,经采购人验收(或考核)上个季度合格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采购人于当前季度(合同签订后的第10-12个月)首月的15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7.5%。 | |
5 | 3 | 第一年度考核:服务期满一年(12个月)后,经采购人验收(或考核)上个年度合格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相应发票后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3%。 | |
6 | 7.5 | 合同签订后第13个月,经采购人验收(或考核)上个季度合格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采购人于当前季度(合同签订后的第13-15个月)首月的15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7.5%。 | |
7 | 7.5 | 合同签订后第16个月,经采购人验收(或考核)上个季度合格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采购人于当前季度(合同签订后的第16-18个月)首月的15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7.5%。 | |
8 | 7.5 | 合同签订后第19个月,经采购人验收(或考核)上个季度合格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采购人于当前季度(合同签订后的第19-21个月)首月的15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7.5%。 | |
9 | 7.5 | 合同签订后第22个月,经采购人验收(或考核)上个季度合格后,经采购人验收(或考核)上个季度合格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采购人于当前季度(合同签订后的第22-24个月)首月的15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7.5%。 | |
10 | 3 | 第二年度考核:服务期满二年(24个月)后,经采购人验收(或考核)第二年度合格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相应发票后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3%。 | |
11 | 7.5 | 合同签订后第25个月,经采购人验收(或考核)上个季度合格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采购人于当前季度(合同签订后的第25-27个月)首月的15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7.5%。 | |
12 | 7.5 | 合同签订后第28个月,经采购人验收(或考核)上个季度合格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采购人于当前季度(合同签订后的第28-30个月)首月的15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7.5%。 | |
13 | 7.5 | 合同签订后第31个月,经采购人验收(或考核)上个季度合格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采购人于当前季度(合同签订后的第31-33个月)首月的15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7.5%。 | |
14 | 7.5 | 合同签订后第34个月,经采购人验收(或考核)上个季度合格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采购人于当前季度(合同签订后的第34-36个月)首月的15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7.5%。 | |
15 | 4 | 第三年度考核:服务期满三年(36个月)后,经采购人验收(或考核)第三年度合格且服务期内所有档案或文件交接清楚后,由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相应发票后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4%。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20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
10、违约责任
1、如各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本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按本协议约定执行,如本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对于委托移交之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清理租户<含带租户招租后原租户未中标需清退的>、清欠租金费用及处理其他遗留未处理事项等),乙方已积极参与处理,但如处理受阻或实施处理未果的,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满足了各项服务内容及标准,但因服务标的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在服务区域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伤害、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则不在此限;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第三方工作人员提供本协议相同内容所致之任何损害。。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本合同履行期间各方发生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鼓浪屿公有房产资源运营管理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文化提升》(项目编号:[350203]ZS[CS]*******)的采购方案经采购公告、公告期、开评标、结果公告等政府采购程序最终确定由厦门市思明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同时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浪屿整治提升及申遗工作的总体要求及鼓浪屿管委会、思明区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鼓浪屿公有房产委托管理运营工作方案》(厦鼓管(2016)3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鼓浪屿公房资产经营管理,通过市场机制推动鼓浪屿产业提升,做好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修缮保护利用工作,并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在保持鼓浪屿直管公房权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鼓浪屿管委会将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管理的直管公房(含代管房、信托房)、公益性公有房产直接委托乙方厦门市思明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运营管理,由该公司乙方具体负责运营管理上述房产,并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法人单位及其他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协议主体1、甲方: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鼓浪屿管委会”)是厦门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作为本协议的委托主体。2、乙方:厦门市思明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明城资”),作为本协议的受托主体。二、委托(或协助)管理范围1、甲方下属单位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以下简称“鼓浪屿房管所”)管理的直管公房:共2204处,总建筑面积约160685.1平方米(具体清单见附件一)。该部分房产由甲方直接委托乙方运营管理。2、鼓浪屿公益性公有房产:包括公有博物馆,甲方管理的文化遗产展示点,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公有性质的公益房产(具体清单见附件二)。该部分房产由甲方直接委托乙方运营管理。3、历史风貌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及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房产:(1)《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法人单位的工作职责,由乙方负责;(2)对于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中不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在甲方已完全理清法律关系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委托乙方管理,但若出现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等事项,则由甲方牵头处理。4、私危房产安全管理:协助开展相关私危房的安全监管、排危抢险等工作。5、公共环境及公共设施:该部分管理较为特殊,因鼓浪屿房管所自身职权和条件受限,如甲方确需委托管理,则由各方按照“统筹资源、一事一议”的原则充分协商,乙方在具备管理能力和管理条件的前提下参与管理,并单独签署协议明确具体的管理范围和管理事项,但涉及公共安全管理、公共安全保障等职责的,乙方不具备受托管理条件,需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三、委托方式及移交1、在保持直管公房和公益性公有房产权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委托管理协议。2、本委托管理协议签订生效后,由甲方直接与乙方就具体房产的委托管理签订《分项房产委托交接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三)。乙方自《分项房产委托交接确认书》签订后开始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四、各方职责(一)甲方职责:1、甲方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指定乙方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法人单位。2、制定委托非住宅公房商业业态导则。3、对委托住宅公房(包括宅店)入住资格条件进行前置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租赁对象、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赁变更、租赁终止等)。4、因为文化遗产保护及整治提升需要,对于非住宅公房除公开招租外的其他租赁方式的方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5、对乙方接收的受托公房的日常管理给予监督指导,成立项目考核小组,制定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开展项目绩效执行监控与绩效评价,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乙方严格履行合同。6、负责委托房产的更名换户的审批、侨房托管退管,负责委托房产的安全监管。7、安排支付本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相应资金。8、对于委托移交之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清理租户、清欠租金费用及处理其他遗留未处理事项等),积极主动参与处理;如涉及针对受托房产相对方的诉讼,应给予包括但不限于盖章、提供诉讼相关资料等,并积极参与应诉等工作。(二)乙方职责:1、在受托运营管理公房过程中,以鼓浪屿整治提升及文化遗产保护要求为主线,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违背鼓浪屿管委会确定的规划及业态等要求。2、负责受托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护利用。作为鼓浪屿管委会指定的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法人单位,根据鼓浪屿综合管理及文化遗产保护要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要求,按照鼓浪屿管委会制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年度计划,及时组织修缮、保护和利用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鼓浪屿管委会进行备案。3、负责受托公房的经营管理及相关招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受托运营管理单位为主体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市相关规定测算住宅公房租金、纠正承租户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以及案件起诉、安排工作人员进驻鼓浪屿市民服务中心办理公房管理相关业务、按时缴交厦门本岛住宅公房公维金及空置房物业费用等)。(1)对于原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移交后,在原租赁合同基础上,由原受托运营管理单位(或鼓浪屿房管所)、受托运营管理单位及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出租主体、租金收取单位、账号及发票开具单位等进行变更,明确原受托运营管理单位(或鼓浪屿房管所)与受托运营管理单位的连带责任关系,延续原合同的其它条款。签订时间跨越受托运营管理期限的相关协议(合同),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受托运营管理期限截止日后,由鼓浪屿管委会指定的新委托管理运营单位承接相关协议(合同)约定的受托运营管理单位所有相关权利及义务。(2)对于原租赁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尚未与原受托运营管理单位(或鼓浪屿房管所)签订新的租货合同的直管非住宅公房,由鼓浪屿管委会或鼓浪屿房管所牵头,受托运营管理单位积极配合清退租户,清退工作完成后由受托运营管理单位根据《鼓浪屿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招租;如确需带租户招租的,由鼓浪屿管委会或鼓浪屿房管所牵头,受托运营管理单位积极配合制定带租户招租方案,如原租户未能续租的,则各方应共同开展原租户的清退工作。(3)对于移交时无租户的直管非住宅公房以及店宅,根据《鼓浪屿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由乙方进行招租。(4)负责鼓浪屿直管住宅公房2020年1月1日起新一轮租赁合同的签订工作;对于原租赁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尚未与原受托运营管理单位(或鼓浪屿房管所)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直管住宅公房,由鼓浪屿房管所进行前置审查,受托运营管理单位根据鼓浪屿房管所审査结果开展租赁管理工作,并向鼓渡屿房管所备案;对于申请住宅(含宅店)更名换户以及将非住宅(或店宅)改为住宅的,受托运营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收件登记、初审后,报鼓浪屿房管所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签订新的租赁合同。4、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公房租金及催缴鼓浪屿直管公房历年所欠租金(视需要直接以受托运营管理单位为主体起诉追缴承租户所欠租金,鼓浪屿房管所做好配合工作),租金直接缴入公管银行账户,按规定上缴国库。5、开展受托房产的日常巡查管理,组建日常巡查队伍。对受托房产的违章搭盖、擅自转租、长期空置、改变房屋用途、违反业态管理等建设活动和不当使用房屋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置;对于制止未整改的,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定期书面向鼓浪屿房管所报告处置情况。涉及受托空置房源使用及资产异动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鼓浪屿房管所报备;涉及受托直管公房资产(灭失)的,应将相关资料报鼓浪屿管委会或鼓浪屿房管所审核,审核同意并经产权单位审批后,由受托运营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6、开展受托公房(包括红线范围内的围墙)维修、维护及年度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受托运营管理单位为主体向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审核等部门办理立项、报建、报批、报审手续,负责对所维修公房承租户的劝离、周转安置(含私危房住户到公房周转安置)协议的签订以及起诉拒绝搬离影响公房维修的承租户等,鼓浪屿房管所给予相应的配合。7、建立危房抢险机制,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质,受托做好鼓浪屿危房的抢险排险工作,确保在房屋险情发生时能及时抢险。8、根据鼓浪屿整治提升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受托公益性公房资产进行必要的修缮、保养、维护及物业管理,聘请讲解人员对申遗展览馆等进行讲解,妥善保管馆内展品,聘请安保人员按文物保护原则负责展览馆及展品的安全保障,提升受托公益房产的文化价值。9、妥善解决受托公房管理运营过程中承租户的信访诉求,做好信访答复工作并上报鼓浪屿房管所,鼓浪屿房管所积极予以配合。10、做好受托房产管理运营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资料报送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每年7月,报送上半年每处受托房产的租金收缴明细表及出租使用状况明细表;第二年1月,报送上一年度每处受托房产的租金收缴明细表及出租使用状况明细表;平时每月报送受托房产租金收缴及出租使用状况变动表。对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涉及受托管理房产的相关材料,应及时提供。同时,乙方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依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记录保存工作,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11、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12、对上级部门开展的涉及受托管理房产的专项行动,根据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下达的任务书要求,积极承担相应工作。并开展鼓浪屿公有危房的调换和历史风貌建筑搬迁安置等工作。13、应按本协议内容提供服务,对于甲方所委托的事务,如不得将服务项目整体转包给其他主体。14、对未尽事宜,招投标文件有约定的,按招投标文件内容执行;招投标文件未约定的,双方友好协商,个案处理。五、委托管理费用结算1、经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三年合同期内服务费用为********元(大写:人民币伍仟玖佰柒拾叁万元整)此金额为委托事项服务费的支付上限,甲方有权依据年度、季度考核以及本协议期内每12个月委托第三方专项审计的结果作为支付结算依据。费用组成如下表:事项金额(万元)公有房产运营和管理1868.20公益性场馆物业管理2553.65历史风貌的修缮与维护895.00公益性场馆讲解服务656.15每年总价:(大写)人民币 壹仟玖佰玖拾壹万元整(¥********)三年总价:(大写)人民币 伍仟玖佰柒拾叁万元整(¥********)2、乙方若因实际工作需要,经甲方及鼓浪屿房管所确认,产生其他专项服务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金额,随服务费用一并结算。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内提及的各项标准,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提出修订,经协商后调整。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4、《鼓浪屿公房资产委托管理运营工作方案》、《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作为本协议的指导性文件,用以明确鼓浪屿房产的委托主体、受托主体及运营机制、明晰职责界限,制定常态化的运营管理机制,明确委托房产的运营管理流程。5、甲方与乙方根据委托进度拟签署的《分项房产委托交接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用以明确委托受托房产的具体情况。本协议所述的应由乙方履行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职责的效力范围以签订的《分项房产委托交接确认书》为准。。
甲方: | 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乙方: | 厦门市思明城市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复兴路28号 | 住所: | 思明区晃岩路35-6号1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郑一琳 | 单位负责人: | 杨凤林 |
委托代理人: | 谌福荣 | 委托代理人: | 艾波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39*****20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482 |
签订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复兴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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