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支队大型活动警保卫活动相关装备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支队大型活动警保卫活动相关装备采购合同公告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治安支队大型活动警保卫活动相关装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055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交货。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交货方式:乙方免费送货上门,调试培训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 3-3.2、供货: (1)乙方负责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及全过程的贮存和运输,并承担相关费用。 (2)乙方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对于招标文件没有列出,而对货物的正常使用必不可少的且应属于货物需求配带的物品,乙方免费提供、给予补充。 (3)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都是制造商的原厂全新的,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侵权行为、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4)乙方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 3-3.3、产品包装、发运及运输: (1)产品交付时,提供集中培训,随产品提供产品相关资料和试用手册。 (2)乙方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3)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4)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全部产品免费保修二年。 5-2.2、售后服务:乙方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一般故障1小时响应8小时内解决,较严重故障1小时响应24小时内解决。 5-2.3、服务时间:日常维护按甲方作息时间执行,若甲方有特殊需要,乙方随喊随到。 5-2.4、服务方式:乙方定期和不定期跟踪巡查随访、及时现场维修。 5-2.5、服务费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故障,(甲方人为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只收取配件费,其它费用不收取。同时,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其它维保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件。 5-2.6、培训: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免费培训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5-3.1、验收时间:全部货物交货、安装调试、培训合格后(至迟不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 5-3.2、验收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5-3.3、验收标准: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验收 5-3.4、验收方式: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乙方申请采购人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免费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产品验收合格后,乙方将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附有中文说明。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1.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4)如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甲方即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不设置索赔前置条件。 7-1.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2.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2.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均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1、伴随服务: 11-1.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1-1.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1-1.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1-2、合同的变更: 11-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合同中止与终止: 11-3.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3.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4、合同转让和分包: 11-4.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4.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4.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5、不可抗力: 11-5.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5.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5.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6、解决争议的方法: 11-6.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1-6.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6.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1-7、法律适用: 11-7.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8、通知: 11-8.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8.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1-9、其他: 11-9.1、甲乙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1-9.2、本合同条款4-1、资金支付方式: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中所示“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经甲乙双方协商后改为“该期为质保期”。 11-9.3、本合同中所有涉及财务内容部分,均由甲方报市局警保部门予以审定。 11-9.4、本合同订立时间为:2020年04月22日 11-9.5、本合同订立地点为:长沙市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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