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中街道铺前社区党建电教设备中标结果
洋中街道铺前社区党建电教设备中标结果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洋中街道铺前社区党建电教设备采购 | ||
品目 | 货物/通用设备/办公设备/LED显示屏 | ||
采购单位 | 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铺前社区居民委员会 | ||
行政区域 | 台江区 | 公告时间 | 2020年05月18日18:04 |
获取谈判文件的地点 | 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鼎鑫建筑设计创意园B座401 | ||
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 | 2020年05月19日09:00至2020年05月21日17:00 | ||
预算金额 | ¥7.4768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许燕虹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铺前社区居民委员会 | ||
采购单位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68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叶炜琴 ****-******** | ||
代理机构名称 | 福建恒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鼎鑫创意园B区401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许燕虹 ****-******** |
福建恒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铺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洋中街道铺前社区党建电教设备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洋中街道铺前社区党建电教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FJHK-TP-********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燕虹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铺前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68
联系方式:叶炜琴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恒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许燕虹 ****-********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鼎鑫创意园B区401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及地点:
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2020年05月19日 09:00至2020年05月2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谈判文件地点: 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鼎鑫建筑设计创意园B座401
三、其它补充事宜:
购买招标文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投标人开具的介绍信(附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带齐相关材料,我司将不予发售招标文件。
报名费及保证金交纳账号:
开户名:福建恒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 052 021 370 010 001
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
邮箱:fjhkzb@163.com
四、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燕虹
项目联系电话:****-********
五、谈判方式文件及售价等:
预算金额:7.4768 万元(人民币)
获取谈判文件方式:磋商文件售价 0元人民币/份(电子文档谈判文件),报名费100元(人民币)。[凡无法到我公司办理报名手续、购买谈判文件的潜在报价人,可银行转账获取谈判文件电子版,同时将汇款底单复印件及贵公司所需购买的磋商文件编号、所投合同包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邮箱和公司地址一并标注后并加盖公章传真至本公司(并与我司工作人员确认报名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名谈判文件的潜在报价人将失去报价资格。
获取谈判文件文件售价:0.0 元
谈判文件发售起、止时间:2020年05月19日 09:00至2020年05月2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谈判时间:2020年05月22日 09:3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05月22日 09:3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鼎鑫建筑设计创意园B座401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5月22日 09:30
谈判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鼎鑫建筑设计创意园B座401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一,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精神,投标人须提供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两个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明材料(打印件或截图),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对相应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3)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1)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项目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③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2)价格扣除办法:①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3)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价格扣除:①《中小企业声明函》。②投标人应提供所投标产品生产厂家的属地中小企业认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注:对于执行《福州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榕经信企〔2017〕1136号)文件的企业,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未执行此文件的企业按照属地中小企业认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③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格式“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应材料。(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此次若有监狱企业参加投标的其报价享受10%的价格扣除,且无需提供上述所要求的证明材料,但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七、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谈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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