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8年吉安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007-2008年吉安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项 目 目 录 | 限 额 |
一、货物类 | |
(一)一般通用设备 | 全部 |
1、电器设备 | |
电视机、电冰箱(柜) | |
VCD、洗衣机、热水器 | |
摄影、摄像器材 | |
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 | |
空气调节设备(协议供货) | |
2、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 | |
计算机 | |
复印机 | |
传真机 | |
打印机 | |
扫描仪 | |
投影仪 | |
数码一体机 | |
速印机 | |
3、网络设备 | |
交换机 | |
服务器 | |
路由器 | |
调制解调器 | |
4、LED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 |
5、通用软件 | |
6、家具 | |
(二)专用设备 | 单价1万或批量5万元以上 |
1、医疗设备、器械 | |
2、计划生育设备、器械 | |
3、教学、实验设备 | |
4、课桌椅 | |
5、灯光、音响设备 | |
6、警用设备 | |
7、监控设备 | |
8、消防设备 | |
9、广播电视设备 | |
10、影视编辑设备 | |
11、通讯设备 | |
12、体育设备 | |
13、文艺设备 | |
14、档案、保密设备 | |
15、环卫设备 | |
16、园艺机械 | |
17、环保监测设备 | |
18、人工增雨设备 | |
19、地震设备 | |
20、工程机械 | |
21、炊事设备 | |
22、电力设备 | |
23、电梯 | |
24、锅炉 | |
25、水利抗旱排涝设备 | |
26、农用机械设备 | |
27、其它专用设备 | |
(三)物资材料 | 批量10万元以上 |
1、图书资料 | |
2、制服、校服及相关用品 | |
3、标志物 | |
4、专用物资材料 | |
救灾物资 | |
防汛物资 | |
抗旱物资 | |
农用物资 | |
储备物资 | |
(四)系统集成 | 全部 |
(五)交通工具 | 全部 |
1、汽车 | |
轿车 | |
越野汽车(含吉普车) | |
大客车 | |
旅行车 | |
工具车 | |
专用汽车 | |
2、摩托车 | |
3、船只 | |
4、其它交通工具 | |
二、工程类 | 10万元以上 |
(一)公益性建设项目 | |
(二)市政工程 | |
(三)电气工程 | |
(四)修缮、装饰工程 | |
(五)园林绿化工程 | |
(六)工程中的设备、材料 | |
三、服务类 | 全部 |
(一)公务车辆保险(定点) | |
(二)公务车辆加油(定点) | |
(三)公务会议(定点) | |
(四)公务印刷(定点) | |
报表 | |
文件资料 | |
书刊杂志 | |
票证 | |
作业本、 | |
信封档案袋 | |
(五)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及维护 | |
(六)价格、财务咨询审计服务 |
二、公开招标的金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项目。
(二)政府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服务项目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并按部门预算要求细化采购项目,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市采购中心或经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由采购人按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三)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 采购资金结算须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四)凡是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都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公开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确定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五)工程类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外,其项目的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六)各县(市、区)因供应商缺乏等市场原因或自身力量不足等因素,不能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可与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协商后,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七)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江西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吉安政府采购网(www.zfcg.jaf.gov.cn)为市本级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
(八)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九)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以参照本目录执行,也可以在本目录范围内做适当调整,但调整结果必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中央及省属驻吉各单位按本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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