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 合同编号:442000-202005-019-0020 |
甲 方: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乙 方: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 |
合同金额:¥15,000.00 | 金额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总则
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
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
二、合同标的
1.服务内容
一、服务内容
?1.中标人接受采购方聘任,担任采购方常年法律顾问,并指派1名以上律师具体负责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要求该律师有丰富的机关事业单位法律事务服务经验并有经济类法律专长特长。上述指派,并不限制采购方视需要,要求中标人临时改派、增派其他律师从事某项(或某时期)法律事务工作的权利。
?2.中标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职责是:合同审核,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维护采购方合法权益,预防并解决采购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障碍。
?3.该项目的服务期限为1年。
二、工作范围
(一)一般法律事务
?1.为采购方提供法律咨询,主要对采购方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单位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应采购方要求,从法律上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以利于强化采购方决策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规范单位行为,使单位权益得到法律最大程度的保护。
?2.为采购方草拟、修改、审查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参与重大的经济技术合同谈判,以利于通过对以合同为主的重要法律文件的全面、准确详尽的审查,以避免纠纷的发生,以及避免因合同条款、法律文件条文规定不全、规定不清或法律定位错误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根据采购方需要,出具法律意见,办理合同见证。
?3.为采购方提供生产、经营等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并提供法律建议,协助采购方依法处理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诸如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土地使用管理等法律问题,避免因处理不当影响到单位的经济效益。
?4.为采购方协调与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协办各种证照或审批手续。
?5.根据采购方委托办理的其它一般性法律事务。诸如:发生律师函或授权声明、催收欠款、告诫停止侵权;办理律师见证,出具见证书等。
(二)专项法律事务。
?1.代理采购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诉讼或仲裁。
?2.其他与采购方有关的专项法律事务。中标方将会视采购方生产、经营的需要,提供包括工程招标、投标,国际贸易、国际仲裁,反倾销、反补贴;房地产、金融、期货;涉外投资;企业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公司上市;企业破产、清算,资产重组等方面的专项法律服务。使企业的生存、发展均能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3.中标人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大下浮20%收取费用。
2.人员及费用明细
律师姓名 | 合计(元) |
张宁 | 15,000.00 |
潘国康 | |
合同金额(元): | 15,000.00 |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0%;合同服务期限截止或合同约定的服务完成后,甲方在收齐乙方验收报告及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50.0%合同金额。
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
服务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
服务地点:广东中山市东区长江路70号;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
4.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统一收集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
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
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二)乙方的义务
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
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
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
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
七、验收
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
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其它
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变更信息
经双方协商,对上述合同条款进行以下调整和补充。
删除条款:无
增加条款:无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甲方代表(签章): | 乙方代表(签章): |
地址:中山市东区长江路70号 | 地址:广东中山市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朗晴轩2幢2楼811卡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熹玥支行 | |
合同签订日期: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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