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专职办人事服务代理合同公告
湖南省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专职办人事服务代理合同公告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专职办人事服务代理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020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乙方按如下标准收取管理费: 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数量为1000人以内的,按照35元/人/月(含税)的标准收取;数量在1000人以上1800人以下的,按照30元/人/月(含税)的标准收取;数量超过1800人的,按照25元/人/月(含税)的标准收取。 不论最终人数为多少,当甲方应当支付的月管理费超过15000元时,乙方当月按照人民币15000元收取管理费,即乙方为甲方提供人事代理管理服务,月费用不超过15000元,年费用不超过180000元。 (2)甲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社会保险由乙方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单位缴纳部分由甲方承担。政府专职消防员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代为扣缴。 (3)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招聘服务过程中,如需向招聘平台(在长沙市人才网提供并设置招聘专栏和报名端口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中,不另行计算费用。具体服务要求以本合同第6.2条第(1)款约定为准)支付服务费用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供相关招聘平台的收费标准、预算方案、同类平台比较等信息以供甲方决策)。 3.1 履行期限: 2020-05-01 —— 2021-04-30 3.2 履行地点:长沙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运输方式:按照磋商文件执行; 3.3.2交货方式:按照磋商文件执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质量要求:按照磋商文件执行; 5.3.1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按照磋商文件和采购人要求执行; 双方有责任在合作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双方精诚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中的各项内容并履行各自的职责。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时提供服务人员的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承担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3)甲方为乙方派驻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包括食堂就餐等。 (4)甲方在收到乙方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后,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5)如乙方派驻人员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更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及说明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换。乙方如有疑义,应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投标文件的约定及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委托服务。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供规范化的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 (3)在接到甲方增员、减员通知后10天内(原则上甲方当月通知的,乙方应在当月内办理完成,确无法完成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增、减员规则按照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办理员工社保及公积金迁入、迁出手续,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的除外,但乙方需及时告知甲方。 (4)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好人事业务、资料、档案等交接事宜。 (5)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掌握的甲方未公开的其他全部信息均属甲方的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或公众披露或暗示,如因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行造成甲方重大负面影响的,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合同全部金额的30%进行计算。 (6)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软件及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若甲方因此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的,乙方应负责处理一切相关事宜并承担所有费用。 (7)乙方应履行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义务。 (1)乙方未能按约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给甲方或甲方政府专职消防员造成损失,应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或提供人事服务产生的各类滞纳金、补偿、赔偿等)。 (2)合同期限内,如发生重大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1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1)协助甲方为甲方所属(包括甲方本级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代办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等的参保、开户、缴费、申报等事宜。如有政府专职消防员需要办理上述代办项目相关手续时,乙方须负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如根据政策规定必须由员工本人办理的,乙方需进行协助。如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所属政府专职消防员利益损失,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应协助甲方组织开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为甲方在长沙市人才网提供并设置招聘专栏和报名端口,及时更新招聘有关的通知,按照甲方提供的招聘需求,以各种方式(免费渠道优先)寻觅人才,推荐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候选人到甲方参加集训。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就本条所涉服务另行收费。 (3)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消防员入离职手续、劳动争议处理。 (4)乙方应妥善保存招聘资料,招聘完成后,报名人员所有资料,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全部移交(委托考试试卷及答卷由乙方保管一定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经双方确认后再予以销毁)。 (5)乙方应每年为甲方在档案管理建设、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及专题授课、业务指导。 (6)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泄露、提供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知晓的属于甲方及甲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单位秘密、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 (7)乙方不得收取应聘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个人的任何费用。 (8)乙方应派遣在乙方具有丰富人力资源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如乙方驻场的工作人员无法满足甲方需求,乙方应按本合同第5条约定及时更换新的驻场人员)在工作日内在甲方专职办提供驻场办公服务(如遇法定节假日、乙方内训或其他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调整,但在甲方面临紧急、重要的工作任务时,乙方应予以配合),该驻场人员的工资薪酬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且在驻场办公服务期间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9)办理其它有关委托人事管理事宜。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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