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反渗水处理机及AB浓缩液集中配制输送系统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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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医院

乙方:潍坊中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CXS[GK]*******-3的安溪县医院反渗水处理机及AB浓缩液集中配制输送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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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A032025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1国内**************中洋ZYRO-XT、ZYGY-AB
合计:*******.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玖万捌仟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但因甲方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可以顺延设备交付期;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医院;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调试完毕,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质保期叁年,保修期内免费维修,耗材及易损件不在保修范围内,因人为原因(不按操作手册/说明书操作、非专业人员拆卸设备等)及不可抗力因素(暴动、火灾、自然灾害)及使用非原厂耗材导致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 应按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以及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 (2)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采购人货物验收三个阶段。 ① 出厂检验:按照产品生产企业的标准进行检验,并附有产品的产地相关材料、产品质量合格证等。 ② 安装调试检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标人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货物的具体规定,检验记录应真实并提供给采购人。 ③采购人货物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采购人负责并会同中标人及有关技术人员按验收标准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后一周内如发现货物质量问题,最低要求为中标人应在24小时内无条件免费更换货物。。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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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95中标人全部供货且安装、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
25剩余合同金额的5%在质保期满后无任何售后 服务问题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签定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为中标总金额的5%,在所有产品全部供货完毕经最终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9、合同有效期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3年。。

10、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以双方盖章生效),如有一方没有意愿履行合同义务,视为违约,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按照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中标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保证采购单位在使用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时不受任何版权等方面的侵权困扰,如出现类似纠纷,中标人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单位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安溪县医院乙方:潍坊中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安溪县河滨南路249-259号住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围子街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王丽平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大志
联系方法:135*****815
联系方法:159*****581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豪德支行
账号:账号:****************000188

签订地点:安溪县医院


签订日期:2020年05月2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货物 输送 浓缩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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