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平台建设项目质疑回复

黄冈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平台建设项目质疑回复


黄冈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平台建设项目质疑回复

各潜在供应商:

有部分供应商于2020年6月1日就“黄冈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平台建设项目(编号HGJY(2020)F030)”提交了《质疑函》,我中心已收悉,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就有关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根据磋商文件的采购清单,28项目采购名录中,仅有两项(执法监督平台、执法监督管理移动APP)为服务类产品,其他皆为货物类产品。法律依据:1.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的关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的采购项目属性,该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71%以上为货物类产品,故而该项目应定义为货物类采购;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

回复:1.本项目核心建设内容和主要应用基础为大数据“执法监督平台”软件系统及移动执法监管软件,包括软件系统的研发、本地化、数据治理及相关服务,其余硬件设备均为软件系统的辅助和支撑设施。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核心内容为大数据“执法监督平台”软件系统及移动执法监管软件,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采购人将该项目属性定义为“服务类”。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三点3.9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第2.7章节,要求针对执法监督平台的相关▲功能及压力指标提供“同时具备CMA、CNAL资质认证标识的权威机构出具的软件类测试报告”要求不合理。事实依据:首先,限制必须由具备“CMA、CNAL”资质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排他性,采购人在要求潜在供应商证明其软件产品功能完善、质量合格、满足招标要求的方式应该具备多样性,比如系统截图或者系统演示皆可以证明供应商所投的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其次,该表述具有倾向性,CMA、CNAL认证并不是证明检测机构是“权威机构”的唯一标识,例如CNAS、SGS等认证亦可以证明检测机构的权威性,如下截图释义。采购人在要求潜在供应商证明其报告的权威性时也应该具备多样性;再次,CMA全称为中国计量认证,英文全称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的一种评价,其认证对象是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与该项目所采购的执法监督平台这类软件类产品并无紧密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回复:1.本项目因采购内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系统用户量大,涉及全市全局各警种、各部门使用,需和部、省、市三级系统数据对接,公安部、省公安厅对项目建设规范、技术标准和设备质量有较高的要求,采购人对项目实施的技术、服务质量要求较高。2.针对核心系统“执法监督平台”的相关▲功能及压力测试指标提供“同时具备CMA、CNAL资质认证标识的权威机构出具的软件类测试报告”是为保障此项货物内容建设的顺利实施的核心关键条件;缺乏相关领域权威检测机构所出具检测报告证明其关键指标和能力,将给项目建设带来巨大的建设风险。3.经采购人查询,中国计算机软件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公安部等权威部门均具有相关检测资质,且相关检测内容涉及条款为非实质性条款,不存在“唯一性、排他性、倾向性”,且所要求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指标清晰明确,与采购标的安全、质量和履约紧密相关。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3: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三点3.9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第2.8章节,要求针对案管智能终端提供“同时具备CAL、CMA、CNAS资质认证标识的权威机构出具的硬件设备类检测报告”要求不合理。事实依据:首先,限制必须由具备“CAL、CMA、CNAS”资质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排他性,采购人在要求潜在供应商证明其产品功能完善、质量合格、满足招标要求的方式应该具备多样性,比如设备彩页、用户使用证明、产品官方介绍等皆可以证明供应商所投的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其次,该表述具有倾向性,CAL、CMA、CNAS认证并不是证明检测机构是“权威机构”的唯一标识,例如ilac-MRA、IAF、SGS等认证亦可以证明检测机构的权威性。采购人在要求潜在供应商证明其报告的权威性时也应该具备多样性;再次,CMA全称为中国计量认证,英文全称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的一种评价,其认证对象是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与该项目所采购的执法监督平台这类软件类产品并无紧密关联。最后,根据认监委关于印发《2019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要点》(国认监(2019)5号)的通知,规定“按照国务院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根据风险等级分别采取取消审批、告知承诺、自我声明、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对审批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授权(CAL)。”在2019年认监委已经取消CAL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回复:1.本项目因采购内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系统用户量大,涉及全市全局各警种、各部门使用,需和部、省、市三级系统数据对接,公安部、省公安厅对项目建设规范、技术标准和设备质量有较高的要求,采购人对项目实施的技术、服务质量要求较高。2.针对核心系统“执法监督平台”的相关▲功能及压力测试指标提供“同时具备CAL、CMA、CNAS资质认证标识的权威机构出具的软件类测试报告”是为保障此项货物内容建设的顺利实施的核心关键条件;缺乏相关领域权威检测机构所出具检测报告证明其关键指标和能力,将给项目建设带来巨大的建设风险。3.经采购人查询,中国计算机软件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公安部等权威部门均具有相关检测资质,且相关检测内容涉及条款为非实质性条款,不存在“唯一性、排他性、倾向性”,且所要求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指标清晰明确,与采购标的安全、质量和履约紧密相关。4.认监委《2019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要点》并未明确具体实施时间。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众留言”栏目,2020年4月8日的一条回复显示“目前国家质检中心标识(CAL)仍然保留,在新文件出台之前,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质疑事项4: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三点3.9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第2.9章节,要求“考虑到执法监管中心运行安全,供应商提供无线烟感报警器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CCCF认证报告的,得1分;”要求不合理。事实依据: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并没有出现与“无线烟感报警器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相关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三、技术规格和参数要求里第8项采购货物已明确说明对无线烟感探测报警器的需求。“拼接控制器”的规格参数中明确标识应配备“无线烟感探测报警器”,且一并提出明确的参数性能规格需求,请供应商自行研读。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质疑事项5: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三点3.9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第2.9章节,要求“提供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得1分”要求不合理。事实依据:磋商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是哪个产品需要提供该报告才能得分,供应商无法对应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1.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三、技术规格和参数要求里第8项采购货物已明确说明对无线烟感探测报警器的需求。“拼接控制器”的规格参数中明确标识应配备“无线烟感探测报警器”,且一并提出明确的参数性能规格需求,请供应商自行研读。2.采购人考虑执法监管中心为封闭式办公环境,可视化显示部分的设备常年开启需充分考虑安全性问题,不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六、质疑事项6: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三、技术规格和参数要求”中“执法监督平台”如下标示为▲的具体参数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才能得分,要求不合理。事实依据:许多潜在供应商的产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以及功能要求,但并不定与招标文件描述或者表述的文字一模一样,磋商文件要求针对标示为▲的具体参数提供检测报告才能得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回复:1.本项目因采购内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系统用户量大,涉及全市全局各警种、各部门使用,需和部、省、市三级系统数据对接,公安部、省公安厅对项目建设规范、技术标准和设备质量有较高的要求,采购人对项目实施的技术、服务质量要求较高。2.检测报告是用于佐证相关参数的第三方权威性材料,是为客观证明技术功能参数的可行性,杜绝投标人对于投标参数主观解读。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且该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不存在“唯一性、排他性、倾向性”。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七、质疑事项7: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三、技术规格和参数要求”中“案管智能终端”要求提供“具备有CAL、CMA、CNAS资质认证标识的权威机构出具的硬件设备类检测报告”,要求不合理。事实依据:采购人在要求潜在供应商证明其产品功能完善、质量合格、满足招标要求的方式应该具备多样性,比如设备彩页、用户使用证明、产品官方介绍等皆可以证明供应商所投的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限制具体某些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才能证明其功能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回复:1.本项目因采购内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系统用户量大,涉及全市全局各警种、各部门使用,需和部、省、市三级系统数据对接,公安部、省公安厅对项目建设规范、技术标准和设备质量有较高的要求,采购人对项目实施的技术、服务质量要求较高。2.检测报告是用于佐证相关参数的第三方权威性材料,是为客观证明技术功能参数的可行性,杜绝投标人对于投标参数主观解读。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且该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不存在“唯一性、排他性、倾向性”。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八、质疑事项8:磋商文件第28页打分表第2.9条整体安全要求(1)“供应商提供无线烟感报警器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CCCF认证报告的,得1分”设置不合理;(2)要求“提供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得1分”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1)按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并无“无线烟感报警器”或者是“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相关的产品需求;(2)磋商文件没有明确哪项产品需要提供提供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1.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三、技术规格和参数要求里第8项采购货物已明确说明对无线烟感探测报警器的需求。“拼接控制器”的规格参数中明确标识应配备“无线烟感探测报警器”,且一并提出明确的参数性能规格需求,请贵公司自行研读。2.采购人考虑执法监管中心为封闭式办公环境,可视化显示部分的设备常年开启需充分考虑安全性问题,不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九、质疑事项9:磋商文件第28页打分表第2.7条执法监督平台要求“需提供由同时具备CMA、CNAL资质认证标识的权威机构出具的软件类测试报告复印件并加盖软件厂商公章证明”及2.8条案管智能终端要求“供应商需提供案管智能终端通过由同时具备CAL、CMA、CNAS资质认证标识的权威机构出具的硬件设备类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设备厂商公章”要求不合理。事实依据:首先,很多厂商的软件产品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功能性能或者参数要求,但未必在检测报告中体现。磋商文件将这些具体的详细的功能和参数标注成▲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对其的任意一条负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不得分。而在实际投标过程中,不应选用具有唯一倾向性的产品,而由于检测报告不具备该功能的描述就被认为未响应,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其次,很多厂商的硬件产品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功能性能或者参数要求,但未必在检测报告中体现。而且,磋商文件要求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成本对于相当部分的中小微企业来说压力过大,存在在排他性且与政府采购鼓励中小微企业参加的精神相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回复:1.本项目因采购内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系统用户量大,涉及全市全局各警种、各部门使用,需和部、省、市三级系统数据对接,公安部、省公安厅对项目建设规范、技术标准和设备质量有较高的要求,采购人对项目实施的技术、服务质量要求较高。2.要求“具备CMA、CNAL资质”或“具备CAL、CMA、CNAS资质”认证标识的权威机构出具的软件类测试报告是为保障此项货物内容建设的顺利实施的核心关键条件。缺乏相关领域权威检测机构所出具检测报告证明其关键指标和能力,将给项目建设带来巨大的建设风险。3.经采购人查询,中国计算机软件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公安部等权威部门均具有相关检测资质,且相关检测内容涉及条款为非实质性条款,不存在“唯一性、排他性、倾向性”,且所要求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指标清晰明确,与采购标的安全、质量和履约紧密相关。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各供应商对本项目的支持与关注,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回复。

黄冈市公安局 黄冈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执法监督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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