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卡口系统建设(二期)中标结果
林区卡口系统建设(二期)中标结果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清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3]YG[GK]*******的林区卡口系统建设(二期)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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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 | 视频监控设备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1 | 批 | 国内 | ******* | *******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详见分项报价表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柒仟柒佰元整元(¥*******.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各乡镇;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标的一览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按国家相关的最新标准和本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由甲方组织专家共同验收。 6.1.1.验收标准: 应按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以及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甲方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应按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生产厂家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要求及对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清单及要求对货物的牌子、外观、配件及安装调试后的使用性能等验收,并在验收现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如甲方对相关技术指标有疑问要求进行测试,乙方必须提供测试环境。 6.1.2最终验收:货物经安装调试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专家最终验收:首先进行现场设备验收,经验收的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后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配置及其质量等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其结果由双方确认。双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报告。甲方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将成为付款的必要条件。 6.1.3验收费用:货物运输和安装调试过程中因事故造成货物短缺、损坏,乙方应及时安排换货,以保证合同设备安装调试的成功完成,换货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整个验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6.1.4验收合格后,乙方需提供验收清单一式三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送招标代理公司备案一份(原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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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50 | 合同签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金额50% | |
2 | 45 | 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金额的45% | |
3 | 5 | 项目运行5年后无质量问题,剩余的5%一次性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五年。
10、违约责任
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延期说明函的前提下,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将货物交付甲方使用的,延期7天内(含7天)的,按合同总额的3%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8-15天(含15天),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16-30天(含30天),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中止采购合同。 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如甲方逾期支付货款超过10个工作日的,则自第11个工作日起,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含税总金额的10%,同时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停止供货或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货物基本要求14.1.1货物应是全新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完全符合招标采购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等要求,配完整的出厂配置及附件。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14.1.2货物包装均应有良好的防湿、防锈、防潮、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的措施并保证安全、完整、运达甲方特定地点。凡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4.2安装、安装调试设备现场交货后,由乙方负责设备安装、安装调试及技术指导:14.2.1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的正规正版产品,且上述产品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专 利权、商 标权或工业设 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若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含有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的非正规正版产品或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其投标无效,甲方除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外,还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如实施期间发现,则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终止合同并索赔;如验收后发现,甲方将暂停支付货款,并根据情况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并有权索赔。14.2.2乙方应在货物运抵现场一周前,向甲方提供项目实施计划及需甲方配合的事项,未在计划中提出的要求配合事项,甲方可不予接受。14.2.3乙方签订合同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准备好实施前所需的配套设施,因未书面告知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负责。14.2.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实施,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双方及第三方的任何人身、设备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14.2.5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并完成调试并经甲方组织的专家小组验收合格。(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14.2.6免安装费、免送货上门费、免咨询及技术培训费。14.3人员培训14.3.1根据货物特点及技术,乙方应对甲方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14.3.2现场培训:乙方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使用操作、设备维修、保养等技术培训,直至甲方的技术人员能熟练独立工作为止,其间所发生的一切培训费包括乙方人员一切费用(包含住宿、交通、生活补助等)由乙方承担。14.4服务要求14.4.1运维要求14.4.1.1乙方应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和运维团队负责该项目的运维管理,并制定详细的责任分工和故障处理流程等规章制度,建立起完善的运维体系。14.4.1.2乙方应提供定期巡检服务,针对系统和摄像机制定详细的巡检方案,巡检内容应包括:前端设备运行情况、监控平台设备和功能情况、专网运行情况以及前端杆件和管线情况等,每次巡检均应提供巡检报告;14.4.1.3要定期对摄像机的护罩和镜头进行清洁和保养,清洁和保养次数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其中对粉尘较大、烟雾较多等环境质量较差的监控点,应根据实际监控效果,及时对摄像机进行清洁处理;14.4.1.4乙方运维管理部门应对每次故障的地点、现象、维护情况以及故障原因分析作详细的记录,并书面向甲方提供运维情况分析报告;14.4.1.5质保期内,乙方应保障系统能以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的性能有效运行,运维过程中涉及的软硬件升级、更换、维修等所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本项目采购中,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14.4.1.6乙方应确保每月前端摄像机完好率≥95%,网络传输故障次数≤3次,其它设备故障≤2次。14.4.1.7免费维保期内(五年),由于甲方及第三方原因导致设备需要挪位,涉及传输杆路、光电缆、设备迁改的由乙方对迁改产生的费用进行预估,由甲方对预估费用进行书面确认后乙方开始施工,迁改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14.4.2服务响应时间质保期内,乙方应设立7*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受理甲方系统故障申告、技术咨询。乙方在收到甲方系统故障申告后,必须按要求及时解决。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的,要求运维团队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现场,12小时内解决故障。对于设备损坏,不能当场修复的,必须提供备品、备件或备机等,以确保视频监控及时修复。若遇特殊情况,需厂家提供技术和设备支持的,经甲方同意可延长至48小时内解决。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清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 乙方: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
住所: | 清流县龙津镇长兴中街269号 | 住所: | 三明市梅列区全球通路1号 |
单位负责人: | 纪贤国 | 单位负责人: | 林志宏 |
委托代理人: | 周伟泉 | 委托代理人: | 吴细应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39*****666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清流县支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 |
账号: | 138*****040014442 | 账号: | 140*****090******** |
签订地点:清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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