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公安局2020年霞浦县社会综合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霞浦县公安局2020年霞浦县社会综合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霞浦县公安局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1]FJTH[CS]*******的霞浦县公安局2020年霞浦县社会综合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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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150499其他保险服务2020年霞浦县社会综合保险1国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零壹仟伍佰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立即生效;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服务完毕。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次,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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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100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人民币壹拾伍万零壹佰伍拾元 (¥150150.00)。

9、合同有效期

12个月。

10、违约责任

按磋商文件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磋商文件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霞浦县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甲乙双方应结合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如果双方使用磋商文件第四章已有规定的条款及格式,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磋商文件第四章未作规定的条款及格式,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霞浦县社会治安综合保险统保协议一、保障对象霞浦县行政辖区内的实有人口二、保险期间壹年,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三、承保方式甲、乙双方采取协议方式签订统保协议。四、承保区域霞浦县行政辖区五、保险责任1.财产盗抢险 (1)住宅内发生盗窃案件,每户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元。被盗抢的养殖在室内的鸡、鸭、鹅、兔等家禽和牛、猪、羊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其中鸡、鸭、鹅、兔等家禽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户每年人民币500元;牛最高赔偿限额每头人民币1000元;猪、羊最高赔偿限额每头人民币500元;现金、金银首饰累计最高赔偿 限额每户人民币1000元;摩托车累计最高赔偿限额每户每年人民币1000元;电动车累计最高赔偿限额每户每年人 民币600元。(2)住宅外个人随身携带物品被盗抢、盗窃的每人最高赔偿限额1000元。2.治安、刑事案件救济救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在霞浦县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因抢劫、抢夺、故意伤害、殴打他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自案发之日起,经公安机关查证,并依法受案、立案的,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方案 在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及财物的损失予以赔偿。对保险人已赔付的案件,保险人拥有依法对抢劫、抢夺、故意伤 害、殴打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责任方在已支付的赔偿额度内享有追偿的权利(公安局需提供受害方签章的 权益转让声明或同意书)。 (2)在保险期间内,在霞浦县行政辖区内因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标准赔偿赔偿方案:(币种:人民币)在保险期限内,每人每次事故(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合计)最高赔偿人民币5万元。受害人死亡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最高可给予30万元赔偿:(1)经法院判决,责任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不能的。(2)经信访部门调解后出具相关证明。3.突发事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在霞浦县行政辖区内发生因突发事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案件,乙方按以下方案予 以赔偿处理。六、免赔条件以上保障项目无免赔额和免赔率。七、保险费人民币39.88万元/年。八、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1.公安机关出具证明。2.财产损失的相关凭证。3.受害者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4.权益转让书。5.医疗费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发票、病历、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6.伤残需提供保险人认可或指 定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证明。7.死亡需提供医疗机构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书及户口注销证明。九、特别约定1.乙方除承担有明显撬盗痕迹的入室盗窃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还承担溜门入室、技术开锁、窗外钩物和无作案 手段等无明显撬盗痕迹的入室盗窃造成的损失。 2.室内财产中牛、猪、羊为居家养殖的属于保险标的,商业性养殖的不属于保险标的。3.抢夺、抢劫造成的随身财物的损失包含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等交通工具。4.本协议承保标的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被盗抢的保险范围为霞浦县辖区。承保标的摩托车须具有经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且在国家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内。5.突发性事件造成损失包含在霞浦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由于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6.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手表等珍贵财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 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不属于保险标的。7.保险人享有追偿权。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案件造成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保险人在赔偿额度内享有 追偿的权利。公安局需提供受害方签章的权益转让声明或同意书。8.经营性的公共场所发生盗抢案件不属于本协议赔偿范围。9.发生盗抢、盗窃案件均需公安局受理立案。霞浦县交通事故及精神病人伤人政府救助保险协议一、保障对象霞浦县辖区内的实有人口二、保险期间壹年 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三、承保方式双方采取协议方式签订统保协议四、承保区域宁德市霞浦县行政辖区五、保险责任1.交通事故政府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需 要启动救助时,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精神病人伤人政府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 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方案如下:保障范围保障项目责任限额年度累计责任限额(万元)120 交通事故救助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万元)30每次事故医疗责任限额(万元)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30每次事故医疗限额(万元) 1精神病人伤人救助每次事故财产损失限额(万元) 1伤残等级划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约定从五级伤残开始赔偿,赔偿比例如下:伤残等级 赔付比例五级 60%四级 70%三级 80%二级 90%一级/死亡 100%六、免赔条件以上保障项目无免赔额和免赔率七、保险费人民币:48.75万元/年八、赔偿处理(一)交通事故救助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1.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受害者身份证复印件。3.权益转让书。4.医疗费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发票、病历、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5.伤残需提供保险人认可或指 定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证明。6.死亡需提供医疗机构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书及户口注销证明。(二)精神病人救助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1.公安机关出具证明。2.财产损失的相关凭证。3.受害者身份证复印件。4.医疗费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发票、病历、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5.伤残需提供保险人认可或指 定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证明。 6.死亡需提供医疗机构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书及户口注销证明。7.精神病证明。九、特别约定1、 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原则上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予以适当考虑进行赔偿,每次赔偿金额不超过15万元:(1)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等民政部门或扶贫办出具证明的低收入群体。(2)经法院判决,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不能的人员。(3)信访部门调解后出具相关证明。2、本保险所指精神病人,包括已经被鉴定为精神病和肇事肇祸后经鉴定为精神病的患者。索赔时需提供既往病 史证明。若涉及到刑事案件,则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进行赔偿。3、若对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肇事肇祸时精神正常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存在争议,肇事 肇祸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需协助保险人进行鉴定。4、未经鉴定的精神病人在肇事肇祸后经鉴定为精神病患者,其鉴定费用包括在理赔范围内。5、所指精神病人包括户籍所在地为霞浦辖区内的精神病人和在霞浦辖区内常住(居住时间1年以上)的精神病人。6、扩展精神病人对其家庭成员的伤害。7、保险人享有追偿权。保险人在赔偿额度内享有追偿的权利。公安部门需提供受害方签章的权益转让声明或同意书。霞浦县公安局执法行为政府救助保险统保协议一、保障对象霞浦县公安局依法传唤的当事人及霞浦县拘留所、看守所在押人员二、保险期间壹年 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三、承保方式双方采取协议方式签订统保协议。四、承保区域霞浦县行政辖区(含异地办案) 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霞浦县公安局依法传唤的当事人及霞浦县拘留所、看守所在押人员,在被传唤期间及在押期 间死亡,被传唤期间及在押期间因意外导致伤残,被传唤期间及在押期间因疾病、意外等造成的医疗费用,经公 安部门认定需启动救助且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情形。5.1死亡被传唤期间及在押期间死亡的,每人最高赔偿30万元. 5.2伤残 :被传唤期间及在押期间因意外导致伤残 ,每人最高赔偿10万元,对于不同等级的残疾,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伤残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或由保险人依据2013年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 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认定的残疾等级,按以下金额补偿。伤残等级 赔偿金额(万元)一级伤残 10二级伤残 9三级伤残 8四级伤残 7五级伤残 6六级伤残 5七级伤残 4八级伤残 3九级伤残 2十级伤残 15.3医疗费用赔偿被传唤期间及在押期间因疾病、意外造成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其 他保险和补助后,需要救助的每人最高赔偿限额15万。五、特别约定以下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1)监外执行。(2)保外就医。六、保费人民币11.52万元/年七、实施要求乙方成立服务领导小组和专项服务小组,主动迅速做好承保理赔工作。甲乙双方互助配合,加强宣传,及时理赔。八、赔偿处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受害者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费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发票、病历、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 4.伤残需提供保险人认可或指 定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证明。 5.死亡需提供医疗机构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书及户口注销证明。霞浦县见义勇为政府救助保险协议一、保障对象霞浦县行政辖区内的实有人口二、保险期间壹年 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三、承保方式双方采取协议方式签订统保协议。四、承保区域霞浦县行政辖区五、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 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需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赔偿方案: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3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责任限额3万元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0.5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万元被保险人自主选择具有伤残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或由保险人依据2013年保险 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认定的残疾等级,按以下比例补偿。 项目 伤害程度 赔付处理(按责任限额的%)(一)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100%(二) 二级伤残 90%(三) 三级伤残 80%(四) 四级伤残 70%(五) 五级伤残 60%(六) 六级伤残 50%(七) 七级伤残 40%(八) 八级伤残 30%(九) 九级伤残 20%(十) 十级伤残 10%六、保险费人民币5万元/年七、赔偿处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1.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见义勇为证明。 2.见义勇为行为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发票、病历、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 4.保险人认可或指 定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证明。 5.医疗机构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书及户口注销证明。八、特别约定1.见义勇为行为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见义勇为行为人履行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而实施的行为;(2)见义勇为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3)见义勇为行为人的自残或自杀;(4)见义勇为行为人属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2)精神损害赔偿或其它任何间接损失;(3)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霞浦县信访救助保险协议本险种的意义在于解决信访(含涉法涉诉)工作中,基于信访群众有息诉息访意愿,既符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情形,又通过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问题,纳入保险救助范围。从而增加信访资金的来源,使信访难题 的化解,可以借助多种方式和渠道,打通信访救助的“最后一公里”,从而形成多方合力的多元解决模式,让信 访难题真正得到化解。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落实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宗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保 险的补偿功能,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霞浦县信访救助保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保障对象霞浦县辖区内的实有人口二、保险期间壹年 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三、承保方式双方采取协议方式签订统保协议四、承保区域宁德市霞浦县行政辖区五、保险责任(一)信访群众及信访维稳工作人员的意外险在信访维稳工作过程中信访群众、信访维稳工作人员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伤残及支出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按以下额度补偿。死亡伤残限额50万元残疾认定标准:按2013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给付比例按限 额50万元×伤残等级。伤残等级 给付比例 给付金额一级伤残 100% 50万元二级伤残 90% 45万元三级伤残 80% 40万元四级伤残 70% 35万元五级伤残 60% 30万元六级伤残 50% 25万元七级伤残 40% 20万元八级伤残 30% 15万元九级伤残 20% 10万元十级伤残 10% 5万元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以国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为标准,在扣 除医保报销及相关救助后,不足部分按100%比例赔付,赔付最高限额5万元。(二)信访救助保险(含涉法涉诉案件) 1、在保险期限内,以下情形通过信访救助保险解决的信访事项,保险人按约定标准给予救助:信访群众因生活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信访群众的信访事项,救助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信访局确认或决定是否通过联席会议确认。信访群众的信访事项,救助金额在5万 元 以上的,应当由政法委、公安局、法院、信访局及保险公司开联席会议确认;2、在保险期内信访救助最高限额45万年/年; 六、免赔条件以上保障项目无免赔额和免赔率七、保险费人民币:45万年/年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霞浦县公安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
住所:霞浦县松港街道后墩住所:宁德市蕉城南路9号
单位负责人:喻守强单位负责人:周炜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振华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89*****700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霞浦支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蕉城支行
账号:1407 0029 0902 2004 217账号:1407 0026 0900 5000 401


签订地点:宁德市霞浦县

签订日期:2020年06月0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项目合同 保险服务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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