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台锅炉低氮改造 中标结果
5台锅炉低氮改造 中标结果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0135-1采购人(全称):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柯林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5台锅炉低氮改造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CSCG-********0135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详见附件:分项价格表及设备技术参数表; 2.2设备开具13%增值税;配套工程(技术服务)开具6%增值税。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0年06月30日前完工并验收合格,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24个月。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机关事务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汽运;交货方式: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2020年6月30日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本合同签订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 付款人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正规发票后个10个工作日内将总价款的95%支付给乙方。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设备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无息支付。 ,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湖南柯林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售后服务的要求 5.2.1.1设备维护措施 ·定期维护计划; ·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对甲方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5.2.1.2故障响应时间 ·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一般故障2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并在到达现场后1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1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并在到达现场2小时内解决;系统性瘫痪故障1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并在到达现场后1小时内解决。暂时不能修复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甲方的正常工作。 5.2.1.3质量保证 ·乙方提供的产品须为全新未使用设备,设备及其辅助装置的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符号来表示,应能准确无误地表示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商。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及复印件。 5.2.1.4施工要求 ·乙方需加强安装现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需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 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5.2.1.5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24个月。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由乙方免费提供所有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不再另行收取。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单位,乙方仍应以优惠的价格及时向甲方提供其所需的备品备件。 5.2.2附件及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要求 由乙方提供随机标准附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包括电源、开关箱及排水等。设备易损坏、常用配件确保次日送达。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改造完成后,且设备调试正常稳定运行后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内容详见 《长沙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试行)》、《长沙市岳麓区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5.3.2乙方应确保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如项目在2020年06月30日前无法顺利通过验收,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向乙方追究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委派蒋立勇为该项目的负责人,代表甲方负责处理工程的相关协调事宜; 乙方委派文平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制造及工程各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代表乙方负责处理项目的相关协调工作。 6.2甲方工作 6.2.1 配合、协调甲方、乙方、其他有关单位人员等各方之间的工作联系,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并提供必要的设备材料暂存房。 6.2.2组织设备及技术交底。 6.2.3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项目结算和及时支付合同款。 6.2.4按照国家、当地政府有关标准,负责及时组织并参加工程验收。 6.3乙方工作 6.3.1负责相应系统的设计、制造及相关材料的采购及安装,现场安装保障措施方案,项目调试方案。 6.3.2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做到文明、安全、精心施工,确保工作进度、质量、如期交验,负责施工期间乙方施工人员因不遵守施工安全规范而导致的自身安全事故责任。 6.3.3 负责施工期间工程用机具,材料和设备的保管及已安装设备在申请预验收前的完好,如有损坏、遗失由乙方负责。 6.3.4 及时为甲方培训技术操作人员,配合甲方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 6.3.5 工程验收后2年内,如因产品本身的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或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提供无偿保修。如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操作失误、人为损坏、被盗遗失、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6.3.6为项目提供节能环保技术服务等。 7.违约责任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1.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7.1.1.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1.1.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7.1.1.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1.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2.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2.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3甲方逾期付款: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按逾期付款部分总价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该笔付款完成。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11.其他条款合同未尽事宜以甲方招标采购需求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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