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JZ-********0042-1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兴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2020年失业人员管理服务项目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04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2020年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服务项目 | 其他档案资料 | 保管场所满足66050份档案存放的场地规格设施要求,具备防潮、防尘、防火、防虫等技术要求,满足档案保管、为失业人员免费查询的人员配备要求和管理制度我,具备为失业人员提供代办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能力。 | 个 | 1 | 496500 | 合计金额小写: 4965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玖万陆仟伍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2020年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服务项目 | 其他档案资料 | 保管场所满足66050份档案存放的场地规格设施要求,具备防潮、防尘、防火、防虫等技术要求,满足档案保管、为失业人员免费查询的人员配备要求和管理制度我,具备为失业人员提供代办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能力。 | 个 | 1 | 496500 | 合计金额小写:496500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玖万陆仟伍佰元整 分项价格表(服务类适用) 项目名称:2020年失业人员管理服务项目采购 包号: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服务名称 | 品目分类 | 计量单位 | 具体要求说明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政策功能编码 | 备注 | 1 | 失业人员档案寄存保管服务 (人员经费) | | 次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255800 | 1 | 255800 | | | 2 | 失业人员档案寄存保管服务 (档案规整保管耗材) | | 次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52200 | 1 | 52200 | | | 3 | 失业人员档案寄存保管服务 (设备添置) | | 次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48500 | 1 | 48500 | | | 4 | 失业人员档案寄存保管服务 (档案库场地及办公费) | | 次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140000 | 1 | 140000 | | | | 合计 | | | | 496500 | | 496500 | |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496500.00元人民币整 大写:肆拾玖万陆仟伍佰元人民币整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6-04 ——2021-06-03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购人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8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本项目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之内,乙方按甲方要求归档储存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86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2020年9月前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6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0,说明:服务期满并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甲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100%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联汇支行(长沙兴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负责办理采购人劳动人事档案的结转手续(接管档案前应填交接清单),并按规定将采购人递交的相关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2、出具以原始材料为依据的档案移交人员从事合法社会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因因私出国(镜)的相关证明; 3、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档案移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将退休人员档案移交长沙市离退休档案管理中心; 4、给档案编制档号,并在封套上逐件加盖归档章。归档章内容一般为:全宗号、分类号、年度、保管期限、案卷号、顺序号。 5、全面检查各环节的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修正。 6、严格按照卷内目录先后顺序装入档案盒,并装入相应的卷内文件目录和卷内备考表。采用无酸纸打印封面和脊背,根据报表设置的规格裁剪,用乳白胶粘贴。 7、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按档号顺序上架,有一卷多册的按册号大小依次排列整齐,制作柜架标签。 8、比对纸质档案与其对应的电子档案进行,找出电子档案缺失的重要文件,调整纸质档案顺序 9、去除易腐蚀的金属物并确保纸质档案完好;对破损档案进行修补;对图纸等非A4规格的资料按相关要求进行折叠等。用工具进行临时固定,并装进装具中。 10、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人员流动转移手续; 11、其他与档案管理相关的事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符合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及省、市档案局《关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的要求; 2、必须结合实际情况,按区域—类别—保管期限以“件”为单位进行分类、装订、排列、编号、编目、装盒(详见见长沙市《档案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 3、整理后的档案规范、科学、合理,便于查找利用; 4、对未整理的档案进行去金属物、裱糊、鉴定、分卷的清理整理工作; 5、整理完成后,必须编制相应的目录,全部完整的装订装盒,且填写案卷材面,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目录; 6、档案库房技术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温湿度控制和调节,防治有害生物,防火、防盗、确保档案保管完好状况。 7、档案库房内做到无鼠、无虫、无霉、无积尘、无水、无失窃,保证各库房气体消防灭火系统和恒温湿度设备正常运转。 8、项目因关系到重要档案及相关密级资料,投标人须签订档案整理保密协议,约束其所属工作人员保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档案信息内容,不得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倒卖档案和复制档案资料带离工作场所(含清理后待销毁资料)如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投标人在以往的综合档案整理项目中没有出现过泄密事故,提供档案整理保密承诺书。 10、投标人进场开展工作后,须严格管理,工作场所内禁止吸烟及饮食,工作区域内不可放置液体物品(胶水除外),不可点燃明火,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原始档案的安全。 11、其它要求:(1)投标人提交存放档案场所面积的证明材料:公司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满足68528份档案管理要求)。 (2)投标人提交为失业人员代办养老退休手续的证明材料:2019年以来本公司代办失业人员养老退休手续的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0人次以上)。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应立即成立项目组,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确保工作场所秩序和安全。 2、投标人应确保工作队伍相对稳定,项目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档案业务知识、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加工的实际工作经验。 3、投标人自行承担项目所需其他设备、各类耗材、工具及人员工资等费用。 4、若投标人中途无故停工或无法按期完成工作,则每超过1个工作日按项目总金额的0.1%进行赔偿。 5、投标人必须保证所整理档案的齐全完整,不得缺失、损毁。由投标人责任引起的档案安全事故,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除追究相应责任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投标人负责。 7.违约责任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 “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4)“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服务内容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服务内容、要求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服务内容、要求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服务的验收 6.1 甲方在乙方完成服务内容及要求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服务内容未完成或要求不符合标准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3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服务完成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4甲方对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服务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5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知识产权保护 7.1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7.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8.保密义务 8.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9.合同价款支付 9.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9.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服务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9.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服务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9.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9.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0.伴随服务 10.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服务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 10.2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1.违约责任 11.1服务标准不达标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不符合服务要求或标准,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重新提供或弥补不足的服务内容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重新提供或弥补不足的服务内容,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服务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2.合同的变更 1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2.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2.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3.合同中止与终止 13.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3.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4.合同转让和分包 14.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4.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4.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5.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6.解决争议的方法 16.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6.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7.法律适用 17.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8.通知 18.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8.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附则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芙中路一段669号 | 地址: | 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8楼8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