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0087-3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天成印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0-2023年长沙县行政事业单位印刷服务定点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008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入围价格(元) | 价格调整规则 | 优惠条件 | 1 | 2020-2023年长沙县行政事业单位印刷服务定点采购 | 1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1、包装装潢类价格2238元;2、其他印刷品类价格8425元;两部分合计投标总价10663元。 | 合计金额小写: 0 元 合计金额大写:零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5-21 ——2023-05-20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应当在委印单位指定的时间、地点履行合同,并安排专人承接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印刷业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4.1 资金支付方式:4.1.1各委印单位按实结算。报价包含设计、排版、制作、安装、运输及维护等费用,不再另行付费。 4.1.2委印单位与定点企业均须根据报价表中的品类、型号、加工方式进行印刷。定点企业印刷完毕即填制《长沙县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结算单》,结算标准价不得高于中标价,超过的一律不予结算。 4.1.3印刷费用的结算原则上按每次委印项目结算。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印刷业务由委印单位确认,直接结算;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印刷业务,按县招标采购事务中心备案登记制度结算。 4.1.4县招标采购事务中心实行相关定点印刷资料备案登记制度。定点企业将委印单、结算单、竞争性谈判资料和印刷样品等资料一并报县招标采购事务中心备案签章后,开具发票由委印单位办理结算。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盖章认定的印刷项目,不得办理印刷费用的结算支付。 4.1.5如履约过程中实际印刷的产品在分项报价表中有单价的,按中标单价结算;实际印刷的产品在分项报价表中的有相类似产品单价的,参照中标单价结算;实际印刷的产品在分项报价表中没有单价的,参照现行市场平均价结算。 4.2 收款账户: 4.2收款账户: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仙路支行(湖南天成印务有限公司:****************5)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按委印单位要求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相关货物;印刷品的质量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规定。如委印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则按约定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委印单位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资料及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货物表面瑕疵或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委印单位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并要求乙方返工; 5.3.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负责按照委印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对乙方的定点印刷业务进行监督; 6.1.2对乙方定点范围内的印刷业务费用结算单备案; 6.1.3接受委印单位和乙方的投诉,并查清事实,对违约方进行处罚。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有权要求委印单位在提交委印项目时出具《长沙县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委托单》; 6.2.2有权拒绝甲方或委印单位提出的除印刷服务以外的要求; 6.2.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或委印单位的违约行为; 6.2.4乙方应优先安排定点印刷业务,做到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不得将定点印刷项目转厂印刷; 6.2.5乙方应依照约定和规章妥善保存定点印刷单据和相关委印资料,及时将《长沙县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结算单》汇总交甲方备案。 6.2.6乙方只能根据其印刷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资质承接业务,无相应资质的不能承接相关业务。 6.3知识产权保护 6.3.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3.2 委印单位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委印单位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3 委印单位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委印单位享有知识产权,未经委印单位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4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7.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2乙方应按约定的期限交货,如确属乙方责任未能按期完成,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乙方应向委印方每日计付印刷费5%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印刷费中扣减; 7.3如因乙方印刷质量问题造成委印单位损失,乙方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7.4委印单位交付乙方印刷的资料及稿件,印刷后应全部退还给委印单位,如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5定点印刷厂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经查实后第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2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0%;第三次取消定点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禁止参加下一轮定点印刷服务并且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 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2)合同期内因印刷质量、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原因被有效投诉的; 3) 在执行定点印刷业务过程中配合委印方采取或变相采取化整为零的行为,规避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方式的; 4)不按规定要求或不及时报送相关定点印刷业务统计资料的; 5) 定点印刷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6)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恶劣影响的; 7)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8)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11.1定点印刷流程 11.1.1定点企业在定点期间应严格遵循招投标文件和定点合同规定,按照印刷经营许可范围、投标承诺的优惠价格及服务条款向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优先优质服务,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11.1.2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印刷业务,各单位按“分类选择,定点印刷”的原则,在定点企业中任意选择印刷厂家,作为本单位的承印企业。在进行印刷服务时,由委托印刷单位(以下简称“委印单位”)出具统一格式的《长沙县行政事业单位印刷服务委托印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由定点企业即可进行印制业务,相关资料无需报县招标采购事务中心备案。管理和监督由委印单位负责,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执行。 11.1.3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内的印刷业务,委印单位应由单位纪检人员、财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向三家以上的定点企业发出需求明确统一的《长沙县行政事业单位印刷服务竞争性谈判表》,在约定的时间,对接受竞争性谈判的定点企业密封完好的报价书进行评价,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承印企业并出具《委印单》。定点企业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时所承诺的价格。相关资料需报县招标采购事务中心备案。 11.1.4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印刷业务,由县招标采购事务中心组织在定点企业中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未由县招标采购事务中心组织的,不得办理印刷费用的结算支付。 11.1.5凡单项或批量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印刷业务,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11.1.6县内所有学校的课本、作业本、教辅、教育用印刷用品等打捆后由长沙县招标采购事务中心在所有定点印刷单位中按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拆分承接该项业务的的定点印刷企业一经发现将直接取消其定点印刷企业资格。 11.2. 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壹万元(1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单位名称:长沙县招标采购局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星沙支行银行帐号:***************),待3年后本次采购的项目未发生质量问题,在合同履约期内无违规行为、无有效举报或投诉的,履约保证金将无息退还乙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商务楼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