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0020-1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万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收运处置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002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垃圾处理服务 | 垃圾处理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 项 | 3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壹佰玖拾陆万零肆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可回收物可回收物收运及处置服务 | 吨 | 24000 | 389 | ******* | 包含可回收物收集、运输、分拣储存、利用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以及包含人员、车辆、场地、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 2 | 一般固废收运及处置服务 | 吨 | 3600 | 729 | ******* | 包含一般固废收集、运输、分拣储存、利用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以及包含人员、车辆、场地、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 合计报价 | ********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服务周期将根据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的收运处置结算金额进行确定,若三年内收运处置金额不足合同价的,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收运处置费将按实结算;三年内收运处置金额达到合同价款的,合同服务期将在达到合同价款时终止,收运处置费按合同金额进行支付。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各街道范围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负责派车定期到长沙县各街道、社区、小区、公共机构(含机关、学校、医院)和企事业单位的蓝屋将分类后的可回收物以及一般固废运输至处置基地进行分拣、分类储存、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其中可回收物主要包括项目辖区内产生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旧杂塑料、玩具塑料、杂铁、橡胶、废旧纤维等,一般固废主要包括项目辖区内产生的废旧汽车车垫内饰、皮革等物料。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80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在正式运行前,待乙方将项目所需车辆、场地、设备提供到位,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5%作为项目启动经费,用于项目启动,同时作为提前预付的收运处置款,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00,说明:当收运处置结算费用超过5%后,剩余95%由甲方根据乙方在投标时所报的单价,按实际回收的数量按月进行结算;在服务期内,若实际回收处置的数量超过本类处置物的三年保底量时,在不超过三年合同总金额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回收处置的数量按月进行结算。 ,该期为履约验收期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星城支行(湖南万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一)场地和设施要求 1、根据长沙县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乙方必须在中标后一个月内,提供不少于3000平米的厂房作为本项目“长沙县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基地”,且场地能满足收集任务需要,做到分区分类收集,整齐堆码,不得露天存放,“长沙县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基地”内需设分类回收处置展示区,使用期限应长于本项目服务期;中标后正式运行3个月内,必须办齐本项目环境评价手续。 2、乙方提供的“一般固废处理处置厂”的终端处理处置遵循工艺技术环保、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对一般固废采用的热利用技术,要符合环保要求和卫生要求,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3、乙方应设立专门的“长沙县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基地”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常驻本项目“长沙县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基地”,有办公桌、办公椅、电脑、打印机、网络等,确保每日8:00至18:00有专人负责称重、收集、台账登记。回收场地内建立一套电子地磅监控系统,整个过程由图像自动识别、自动控制和网络传输于一体的智能化监管系统,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并需定期进行强制性检测,强制检测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乙方回收场地内的仓库、地磅室、进出通道等主要场所均必须配有360度全景摄像头,并支持甲方远程在线监控。乙方需提供常设全年每天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4、乙方应设立本项目信息化监管服务,并接入采购方数字化信息平台支持远程在线监控,同时须向主管部门和各街道、社区实时提供垃圾分类回收预约、运输、处理及数据系统服务。 5、乙方需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清单以及技术人员的名单材料)。 (二)收集运输 1、乙方应拥有用于运输可回收物的车辆不少于6台(其中4吨以上的3台,4吨以下的3台),用于运输一般固废的车辆不少于1台(4吨以上)。乙方所配备的运输车辆必须有合法的证件,保险手续齐全,驾驶人员均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应的资质证书;车辆必须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外观清洁。每台回收车须配装货、卸货员2名,要求统一着公司工作服,并配备防护手套和口罩;每台回收车须配备GPS定位装置(包括车前车后及驾驶室内视频监控)、行车记录仪,并负责与采购方联网;每台回收车辆车身颜色要保持一致,车辆有固定编号,在车身显著位置印有公司名称和垃圾回收图标,且所有车辆需统一外观。 2、要求乙方到每个街道和社区蓝屋运输可回收物每周不少于1次、一般固废每周不少于1次,并能满足实际回收清运需求。预约后必须在72小时内进行响应;如现有运力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乙方应按采购方的要求,增派应急车辆并提供应急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确保项目正常运行;未经采购方同意,车辆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 3、乙方清运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时,须及时、完整、准确登记回收三联单,并要求清运司机和交货方当场在回收三联单上签字确认。否则,其回收量不予认可。 4、乙方投入本项目应遵循:人员统一着装、回收统一价格、计量统一衡器、业务统一管理的要求进行规划。 (三)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的利用、处置 1、乙方进行可回收物及一般固废的收集、储存、分拣、运输、加工等全过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相关技术规范,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2、乙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利用、处置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3、乙方收集的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应进行资源利用处理,使可用资源优先得到回收利用。利用处置过程需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拣后最终少量废弃垃圾,经报请甲方同意后,转运至周边就近的垃圾中转场进行中转处理,中转费用由乙方负责,且中转处理量不得超过回收量的5%。 (四)可回收物信息化监管及数据系统技术参数 1、数据系统能力要求 1.1 乙方根据垃圾分类前端居民参与的信息核准和易用性要求开发用户注册功能,实现用户注册、用户信息添加、多回收品类的呼叫回收和用户查看预约订单功能。 1.2 数据系统具备信息通知功能,将用户参与投递记录以信息通知等方式发送给用户,并对订单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1.3 数据系统具备基础的用户、实时监察、蓝屋管理员、蓝屋回收员、数据员等身份管理功能。 1.4 数据系统具备蓝屋现场回收及用户订单接收、管理功能,在订单接收后线上录入订单多个品类、品类重量、品类单价及结算功能。 1.5 数据系统具备蓝屋收货记录查询、出货呼叫、出货时间、出货品类、取消订单及出货订单查询的功能。 2、数据采集及监管要求 2.1 数据系统具备蓝屋回收数据统计及排名的功能,在系统中可查看蓝屋每日/每周/每月的回收次数、重量及金额,用饼状图体现可回收物回收品类的占比情况。 2.2 数据系统具备甲方/街道/社区多级实时监察,各级可通过线上查看辖区内蓝屋的可回收物回收情况、订单响应情况及出货情况; 2.3 数据系统具备数据监管功能:通过前端数据采集后,甲方/街道可在可视化展示大屏软件上查看辖区内地图、蓝屋分布图、辖区内当日/前一日/当月/当年可回收物回收量汇总、动态实时订单、30天内各街道排行、辖区内每日可回收物回收量变化曲线以及可回收物全品类百分比占比图等数据实时汇总图。 2.4 网络接入调试:为甲方及长沙县5个街道城管办实现终端的接入并提供可视化展示大屏软件(不含LED、电视、电脑等硬件设备),做好数据演示的调试,达到数据采集正常通信。 2.5 数据系统具备投诉建议收集功能,根据系统日常使用反馈情况可查看投诉建议的上报日期、处理状态、问题描述、来源蓝屋、来源用户等信息。 3、数据系统上线及其它要求 数据系统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交付并上线运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甲方提供可回收物信息化监管和数据系统必要的升级支持。 (五)垃圾分类指导和培训 乙方应每月对各街道社区、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蓝屋进行一次现场指导和质量抽查,并负责向甲方反馈回收质量现场抽查情况;乙方应负责集中对各街道社区、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蓝屋管理员、社区环保专干及保洁员进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掌握可回收物分类的相关知识和大数据系统使用。 (六)人员要求 乙方投入本项目项目负责人1人、安全员兼综合主管1人、运输人员14人、叉车司机1人、分拣及打包人员26人,一共不少于43人。若配置的人员不能满足本项目正常运行,乙方须增加项目人员,所有工作人员须着统一工作服进行作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服务期限内,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考核办法每月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验收,依据考核验收结果下拨服务费用。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本项目执行及验收标准参照《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长沙县垃圾分类工作方案》。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需求,完成长沙县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收运处置项目所约定的各项内容; 2、每月7号前,乙方须将上月回收台账表、《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回收三联单收据、处置台账表和处置凭证盖章后与乙方入库现场照片、过磅单一并装订成册交甲方存档备查,同时将电子版报送给采购人备查。 3、根据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三联单》、乙方的《过磅单》、现场收运照片及乙方签字盖章的实际转移台账资料为付款依据,并由乙方填写付款申请表,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 4、在中标后正式运行前,待乙方将项目所需车辆、场地、设备提供到位,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5%作为项目启动经费,用于项目启动,同时作为提前预付的收运处置款,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当收运处置结算费用超过5%后,剩余95%由甲方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时所报的单价,按实际回收的数量按月进行结算;在服务期内,若实际回收处置的数量超过本类处置物的三年保底量时,在不超过三年合同总金额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回收处置的数量按月进行结算。(本项目按各类处置物的固定单价及回收处置量按月支付,年底分别统计出可回收物及一般固废的年回收处置总量,对比各类处置物的三年预估保底量,低于三年预估保底量的根据单价按实结算,高于三年预估保底量在不超过三年合同总金额的情况下,继续按照固定单价核算费用。) 7.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提供服务期内所有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运输、处置服务的经营许可相关合法证件,分类处理及转运作业质量接受群众、各街道(社区)、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和部门监督。 (一)考核监督机制 1、群众监督:乙方须按照规范开展回收服务,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日常生活和环境整洁,不产生二次污染,做到规范、安全、文明回收。 2、甲方、街道、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监督:服务期间,收货时,乙方需用照相机当场拍摄街道社区、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蓝屋”管理员在场的车辆装货水印照片,向甲方提供有经手人签字的《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并由管理员和清运司机当场在回收三联单收据上签字,随时接受甲方和街道监督;货物拖回乙方回收场地时,应在乙方地磅室进行过磅,当场拍摄入库水印照片交甲方备查,并留存乙方经手人签字的入库《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随时接受甲方和街道监督。 3、甲方监督:乙方应给甲方监督员安排合适办公场所,接受甲方不定期计量抽查和监督;乙方应指定一名专人,对每次收集、处置的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均要及时按类登记《回收台账》、《处置台账》及录入系统,随时备查。凡是委托其他单位处置的,均需提供收款方签字的委托处置凭证。每月7号前,乙方须将上月回收台账表、乙方《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回收三联单收据、处置台账表和处置凭证盖章后与乙方入库现场照片、过磅单一并装订成册交甲方存档备查,同时将电子版报送给甲方备查。甲方对回收的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不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还应提供被委托单位的处置资质、委托合同、物资去向信息等信息和被委托单位入库照片,随时接受甲方监督。 4、行业、部门监督:甲方回收处置场地内要保持干净、整洁,不准露天乱堆乱放,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达到城管、商务、环保等主管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和固体废物管理等要求;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搞好检查核对工作,按要求出示相关登记本及工作记录。 (二)考核办法 1、可回收物信息化监管及数据系统需按甲方的上线时间要求完成,若未按时完成扣除2000元并限期整改,若限期内仍未完成,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 2、若乙方可回收物回收单价低于市场平均回收价格的扣1000元/次。 3、若拒收蓝屋内达到回收标准的可回收物,扣500元/次。 4、若回收未达到回收标准的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扣1000元/次。 5、若发现将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以外的物品充当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进行收运等对回收量进行造假的行为,按造假金额的10倍扣罚服务费用,累计造假金额超过20000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在服务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提供收集、运输、分拣储存和处置服务,只有回收长沙县城区各街道社区、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小蓝屋的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方能计入结算范围,禁止超区域范围收集。一旦发现乙方申报的数量内有超范围收集的,按超范围收集量的10倍扣罚服务费用。 7、应保持可回收物信息化监管及数据系统正常使用,若发现超过48小时不能正常使用的,超过部分按500元/天进行扣款。 8、乙方应实时更新数据系统信息,若超过24小时未更新(非工作日顺延),扣200元/次。 9、乙方提供的“长沙县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基地”,未按照甲方和再生资源固定站点设置要求进行设置,违反国土、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的,“长沙县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基地”正式运行满3个月仍未办理环评手续,甲方经督促后再次检查仍未整改的,报上级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10、项目工作人员未穿工作服进行作业,发现1次扣200元/人。 11、若本项目配备的车辆用于其他项目或收运非本项目物资,发现1次扣500元/台。 12、若运输车辆车身不整洁影响形象、驾驶员未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的发现1次扣200元。 1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安排的参观、检查等活动,在参观或检查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处置场地时出现脏、乱、有异味等情况的,扣2000元/次。 14、在装货、运输、卸货过程中,未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遵守交通法规,出现超载、酒驾、醉驾、超速驾驶、闯红灯等情况发现一次扣500元;若造成交通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5、参加甲方组织的活动或会议,若迟到扣200元/次,若缺席扣2000元/次。 16、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对运输车辆进行喷绘的,每次扣500元/台。 17、在运输、堆放、加工、处理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过程中,未采取围挡、覆盖、保洁、清理、无害处理、人身防护、安全生产等措施,造成相关物质飞散、溅落、溢漏、扩散、爆炸等污染或公共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工作时间内固定回收站点出现人员脱岗、服务电话长期无人接听,场地无法满足收集需要的,扣500元/次;服务质量无法达到采购方要求,甲方经督促后仍未整改的,报上级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18、在处理过程中,乙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私自将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转移、偷倒、简易填埋或交给无经营执照、不在经营范围的个体户处理,发现一次扣罚10000元,造成二次污染的,乙方须同时承担污染治理费及责任。 19、对收集的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乙方回收台账表、乙方《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回收三联单收据和装货、入库水印照片及可回收物出库处置记录等六项收集信息任缺一项者,按未收集处理,并扣罚500元/次。 20、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上述服务要求及时到各街道和公共服务机构运输、收集、利用、处置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凡出现预约清运超过72小时未响应且未主动向采购方说明原因的,扣500元/次;禁止将可回收物和一般固废送至中转站或填埋场处理,且乙方处置量与收集量的误差应控制10%以内。如乙方出库处置量与收集量误差超过10%,误差超过部分,按中标单价核减相应服务费用。经分拣后确实不属于可回收物及一般固废的部分,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送中转场进行处理,但处置比例需要控制在5%以内,超过该比例的部分,按中标单价核减相应服务费用。 21、乙方不服从甲方调配的扣5000元/次,对甲方及其委托单位提出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扣1000元/天。 2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获得乙方在此期间产生的新技术优先使用权。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将上述权利优先授予第三方使用的,扣10000元/次。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获得乙方在此期间产生的新技术优先使用权。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上述权利优先授予第三方使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天华北路159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