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0102-2采购人(全称): 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市政维护沥青油料供应商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01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折扣率(%) | 价格调整规则 | 优惠条件 | 1 | 砼 | 99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陆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AC-5 | 按实结算 | 579.15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2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AC-10 | 按实结算 | 529.65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3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AC-13 | 按实结算 | 519.75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4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AC-16 | 按实结算 | 470.25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5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AC-20 | 按实结算 | 460.35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6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AC-25 | 按实结算 | 440.55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7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ATB-30 | 按实结算 | 420.75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8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改性AC-10 | 按实结算 | 579.15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9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改性AC-13 | 按实结算 | 569.25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10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改性AC-16 | 按实结算 | 529.65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11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改性AC-20 | 按实结算 | 519.75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12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改性玄武岩AC-10 | 按实结算 | 678.15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13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改性玄武岩AC-13 | 按实结算 | 658.35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14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SMA-13 | 按实结算 | 767.25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15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彩色沥青 | 按实结算 | 1272.15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16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沥青油 | 按实结算 | 6534.00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17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粘层油 | 按实结算 | 3.76元/㎡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18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乳化沥青 | 按实结算 | 3.47元/平方米 | 按实结算 | 含运费 | 19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AC-5 | 按实结算 | 554.40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20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AC-10 | 按实结算 | 504.90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21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AC-13 | 按实结算 | 495.00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22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AC-16 | 按实结算 | 445.50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23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AC-20 | 按实结算 | 435.60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24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AC-25 | 按实结算 | 415.80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25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ATB-30 | 按实结算 | 396.00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26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改性AC-10 | 按实结算 | 554.40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27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改性AC-13 | 按实结算 | 544.50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28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改性AC-16 | 按实结算 | 504.90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29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改性AC-20 | 按实结算 | 495.00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30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改性玄武岩AC-10 | 按实结算 | 653.40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31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改性玄武岩AC-13 | 按实结算 | 633.60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32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SMA-13 | 按实结算 | 742.50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33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彩色沥青 | 按实结算 | 1247.40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34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沥青油 | 按实结算 | 6509.25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35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粘层油 | 按实结算 | 3.76元/㎡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36 | 天心区市政维护材料沥青混凝土定点采购项目标段一(第二次 | 乳化沥青 | 按实结算 | 3.47元/平方米 | 按实结算 | 不含运费 | 合同金额:具体金额按供货量的实际结算。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服务期1年(自合同签订日起)。 3.2 履行地点:根据采购人需求采用集中供货或零星供货方式,分别由供货方或采购人运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地址。(本单位主要负责天心区外城区和内城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采购人要求交货,该合同负责的总量约为本项目总量的40%,具体按实际发生量结算。(采购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供应商的供货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如下: ①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国库集中支付) ②付款方式:所有货物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组织相关人员验收,乙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格证明。每半年结算一次,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凭有效发票经采购人确认后一次性付清。 ③价格调整:在一年定点期内,不允许材料价格调整。 4.2收款账户:中信银行长沙福元路支行(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249)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①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②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③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的知识产权保护 ①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②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4)双方的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不可抗力情形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1)合同的变更 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②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③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不可抗力 ①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③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3)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共伍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壹份,区招标采购局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206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大明路24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