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医疗保障局宁乡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定点医药机构全面监督检查服务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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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0057-1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医疗保障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泰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定点医药机构全面监督检查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005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宁乡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定点医药机构全面监督检查服务 其他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985000
 合计金额小写: 985000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捌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根据中标通知书,本合同费用合计金额小写:985000元(大写:玖拾捌万伍仟元整)(含税)

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项目服务费用,乙方进驻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394000元(叁拾玖万肆仟元整),乙方进驻现场工作1个月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295500元(贰拾玖万伍仟伍佰元整),在乙方派出人员完成甲方安排的全部工作后,乙方确认服务成果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30%,即¥295500元(贰拾玖万伍仟伍佰元整)。每次付款乙方需要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4-20 ——2020-12-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内55家定点医疗机构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在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根据《宁乡市医保基金监管全面检查服务项目方案》对市内55家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完成相关检查报告撰写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乙方进驻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乙方进驻现场工作1个月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5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00,说明:乙方派出人员完成甲方安排的全部工作后,乙方确认服务成果后15个工作日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招商银行(湖南泰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配合甲方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全面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完成相关报告撰写工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乙方安排专业人员按照合同完成甲方开展的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甲方针对乙方的服务结果确认并签订服务确认单。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过程,并及时提出异议和改进意见;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派出人员在检查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检查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3.甲方对乙方派出人员有不服从管理、未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工作的,乙方有权退回或要求更换相关人员;

4.其他需约定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工作完成情况和约定进度及时付款;

2.不得在检查工作中安排乙方派出人员从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

3.负责乙方在现场服务过程中甲方联络协调人员、车辆、司机、住宿及现场办公场地的安排,费用甲方承担;

4.其他需约定的权利。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派出人员飞行检查过程中遇到业务系统或被检查医疗机构不配合的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协助;

2.乙方派出人员对在参与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和有关线索,有权向甲方检查组反映;

3.其他需约定的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内容;

2.乙方不得泄露在参与检查工作中了解接触到的国家秘密、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以及有关工作秘密,;

3.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取或知悉的资料和信息保密,保密不因本合同的无效、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而免除;

4.按照甲方提出的异议和改进意见就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以转委托等方式转由第三方处理。

7.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一、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签署协议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甲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

二、增值税发票条款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需的必要信息。由于提供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损失)由甲方自负。

2.如果发票必要信息发生变化,甲方应在信息变化时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信息造成发票有误或丢失,乙方不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3.本协议项目下的业务发生退费、减费或者其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或者重新开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税收规定退回乙方已开具的发票或提供乙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所需的有关资料。如果因为甲方单方责任导致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无法开具,乙方有权不予退回相关款项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4.甲方在收取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如发生丢失、灭失、被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导致取得发票无法抵扣税额,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三、其它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或者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

2.本合同附件及变更或者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宁乡市行政中心第一办公区东三栋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创谷产业园A1栋
法定代理人:张超明法定代理人:袁国庆
委托代理人:李卓委托代理人:肖卫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附件列表
  1. SCN_0017.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检查 监督 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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