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污染源测管联动合同公示
2020年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污染源测管联动合同公示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乙方: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ZS[GK]*******的2020年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污染源测管联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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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69999 |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 1 | 年 | 国内 | ******* | ******* | / | 按合同约定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零叁万伍仟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供货周期:合同签订后一年。中标人必须在采购人安排监测任务后3个日历日内完成单次监测任务并提交报告。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的,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交付时间;若因主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的,中标人仍需在7日内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但采购人不予付费。;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999号;
4.3交付条件:中标人按时完成采购人安排的所有监测任务,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甲方采根据项目需求及中标人的服务情况安排监测任务,乙方拟完成项目任务预算金额的40%的任务份额,剩下的任务份额,由甲方根据乙方的配合程度、服务水平自行安排。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作过失,甲方有权将扣减其份额(并将扣减份额分给其他中标人);若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按时派出采样人员而导致任务份额不能达到40%,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采根据项目需求及中标人的服务情况安排监测任务,乙方拟完成项目任务预算金额的40%的任务份额,剩下的任务份额,由甲方根据乙方的配合程度、服务水平自行安排。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作过失,甲方有权将扣减其份额(并将扣减份额分给其他中标人);若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按时派出采样人员而导致任务份额不能达到40%,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乙方完成服务工作的形式: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和采样影像记录(存储在移动硬盘)。 2、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设计要求以及甲方有关指令。 3、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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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中标人按时完成采购人安排的所有监测任务,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用。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后1年。
10、违约责任
1、出现以下情况的,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应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甲方可对乙方提供的检测结果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提供的监测结果中某一因子数值和核查数值偏差超过20%的,发现一次,扣减乙方合同实际产生的总费用5%,发现2次,扣减10%,发现3次,扣减15%,发现4次,扣减30%,发现5次,甲方将不支付任何费用; (2)未能按时提交报告,累计达3次的; (3)乙方未对甲方提供的执行任务信息负保密责任,直接或间接向被检测对象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通风报信、泄露执法信息的; (4)其他违约行为。 2、若由于乙方在采样、检测过程未按照对应排放标准中明确的检测要求(包括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方法、分析方法等)及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落实,或样品保存、运输不当,导致检测报告无法用于办案证据或执法证据的,甲方不支付本次检测费用。此外,上述情况,若出现第一次,乙方还需赔偿采购人10000元;若出现第二次,乙方除需赔偿采购人10000元外,采购人还会按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对乙方进行通报;若出现第三次,乙方需赔偿采购人50000元,且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接甲方通知后乙方未按其承诺到达时间采样现场,每次赔偿甲方500元。 4、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篡改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报告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5、乙方违约的,甲方可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6、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合同标的和合同价格。甲方采根据项目需求及中标人的服务情况安排监测任务,乙方拟完成项目任务预算金额的40%的任务份额,剩下的任务份额,由甲方根据乙方的配合程度、服务水平自行安排。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作过失,甲方有权将扣减其份额(并将扣减份额分给其他中标人);若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按时派出采样人员而导致任务份额不能达到40%,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采根据项目需求及中标人的服务情况安排监测任务,乙方拟完成项目任务预算金额的40%的任务份额,剩下的任务份额,由甲方根据乙方的配合程度、服务水平自行安排。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作过失,甲方有权将扣减其份额(并将扣减份额分给其他中标人);若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按时派出采样人员而导致任务份额不能达到40%,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结算单价以最终中标单价为准,结算单价=90%*单次监测基准单价。单次监测基准单价以标书为准。二、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服务工作:1、服务地点:甲方指定的厦门境内及周边的流域断面水质、工业污染源的排放及土壤污染源采样位置。2、成果交付期:乙方在甲方安排监测任务后3个日历日内(由于检验技术标准需超过3日的除外),完成单次监测任务并提交报告,除主要合同项目外,若部分指标不具备能力(如二噁英等),确需分包的,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并延长出具报告日期。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的,征得甲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交付时间;若因主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的,乙方仍需在7日内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但甲方对本次采样检测不予付费。3、服务要求(1)乙方需依甲方需求对厦门境内及周边的流域断面水质、工业污染源的排放、土壤污染等情况进行检测、监测,保障甲方实施测管联动的检测需求。(2)乙方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有关规定;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所承担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和仪器设备。(3)乙方应配足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乙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仪器设备等各方面的安全负责。(4)乙方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其出具的检测 (监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5)如遇我市辖区内突发情况需临时委托采样检测,乙方能承诺在接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采样现场进行常规项目检测。(6)委托检测由乙方负责车辆,按甲方要求到达规定地点,保证2名执法人员随车出行。 (7)乙方在取样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采样规范,必须全程录像并将录像资料提交甲方审查,同时按甲方要求提供备份样品,乙方必须按国家相关监测规范执行,甲方将视情进行比对检测。(8)乙方提交的报告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乙方自身具备资质的部分必须由其自行出具报告,乙方自身不具备资质而需将某一部分的监测工作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单位(如二噁英等),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乙方应出具分包商资质证明材料。(9)乙方在委托任务下达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并将委托合同、监测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含图谱、采样记录等)上传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开发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http://218.66.59.103:55551/),如实填报、及时更新企业地址、人员、资质等基本信息、并核实上传材料是否完整且与原件一致。(10)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执行任务信息负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检测对象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通风报信、泄露信息。三、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 甲方向乙方提供执行任务提供必要的信息; 2. 提供工作条件:被监测项目基本具备采样监测规范要求;被监测项目具有采样平台。3. 甲方向乙方提供未采样补贴,补贴金额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五点执行。四、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实际结算费用按照实际监测个次,以监测的因子个数乘以该因子监测结算单价进行结算。对标书中未提到的因子,费用按照同类因子确定。2.乙方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每季度监测任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季度以实际检测量结算,乙方应提供正式发票并附结算清单和相应的检测报告。五、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六、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完成服务工作的形式: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和采样影像记录(存储在移动硬盘)。2、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设计要求以及甲方有关指令。 3、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七、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出现以下情况的,视为乙方违约:(1)乙方应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甲方可对乙方提供的检测结果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提供的监测结果中某一因子数值和核查数值偏差超过20%的,发现一次,扣减乙方合同实际产生的总费用5%,发现2次,扣减10%,发现3次,扣减15%,发现4次,扣减30%,发现5次,甲方将不支付任何费用;(2)未能按时提交报告,累计达3次的;(3)乙方未对甲方提供的执行任务信息负保密责任,直接或间接向被检测对象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通风报信、泄露执法信息的;(4)其他违约行为。2、若由于乙方在采样、检测过程未按照对应排放标准中明确的检测要求(包括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方法、分析方法等)及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落实,或样品保存、运输不当,导致检测报告无法用于办案证据或执法证据的,甲方不支付本次检测费用。此外,上述情况,若出现第一次,乙方还需赔偿采购人10000元;若出现第二次,乙方除需赔偿采购人10000元外,采购人还会按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对乙方进行通报;若出现第三次,乙方需赔偿采购人50000元,且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3、接甲方通知后乙方未按其承诺到达时间采样现场,每次赔偿甲方500元。4、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篡改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报告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5、乙方违约的,甲方可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6、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八、 双方确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陈经纬 为甲方项目总联系人,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由甲方的执法工作人员向乙方下达任务,乙方指定 董清目 为项目联系人。双方联系人应及时向对方沟通和交换有关情况,及时提交和签认有关的报告及确认单、通知单等文件,并就重要情况及时向双方的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汇报。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末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事项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确定按以下一种方式处理: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备份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关权利义务全部履结后自动失效。十二、补充条款1.甲方编发的招标文件和乙方的响应文件(含修正和补充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件(如有)均为本合同组成文件。2.乙方的项目组成员和经批准的技术工作方案的任何调整均必须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否则按照违约事件处理。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4、甲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将合同在相关的网站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5、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 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结算单价以最终中标单价为准,结算单价=90%*单次监测基准单价,单次监测基准单价以标书为准。。
甲方: |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 乙方: | 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999号 | 住所: | 厦门市海沧区建港路2165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俊杰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普旭力 | |
联系方法: | 189*****169 | 联系方法: | 136*****76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建行厦门嵩屿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0844 |
签订地点: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999号
签订日期:2020年06月19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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