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招标都应公开中标结果
国资招标都应公开中标结果
4月14日,安徽省招标局联合省国资委在肥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宣贯会反复强调,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技术复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应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
据了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于今年2月1日施行,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带有普遍性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规定。除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外,《实施条例》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完善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和规范评标行为的规定,从而保证评标公正;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强化了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等。
会上,曾参与《实施条例》起草论证的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有关负责人和专家作出《实施条例》背景介绍、法规释义及案例分析。全省各市县招管部门、招标投标中心及30家省属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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