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生态环境局城区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服务中标结果

明溪生态环境局城区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服务中标结果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建蓝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1]SMGX[CS]*******的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城区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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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0599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2国内175000350000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
合计:350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项目交接手续后立即提供服务。;

4.2交付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以合同约定为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运营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5.2、运营维护服务范围:明溪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包括县宾馆、环保局)及子站联网软件系统一套、自动站数据中心平台服务器。 5.3、仪器设备 5.3.1、环保局子站仪器设备一览表 按招标文件要求。 5.3.2、县宾馆子站仪器设备一览表 按招标文件要求。 5.4、技术要求 5.4.1、项目内容:县宾馆、环保局两个空气自动监测站以及自动站数据中心平台服务器进行运行管理及维护维修。具体内容包括: 5.4.1.1、对两个空气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管理,每周一下午16:00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周自动监测报告结果及空气站运行情况报告; 5.4.1.2、对两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的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控制系统、数据记录和传输系统(包括电脑、MODEN)、气象仪器、校准仪器等仪器仪表及其它辅助设备(空调、除湿机、稳压电源等)和联网软件系统、自动站数据中心平台服务器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维修、质量保证和校准等技术服务工作; 5.4.1.3、对两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土建部分(包括站房、电、防雷设施等)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维保。 5.4.2、总体要求: 5.4.2.1、总体要求: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环保行业规定,本着为甲方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各空气站系统及仪表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考核指标要求;既要及时维修空气站系统和仪表的故障,更要防范和减少故障,使各空气站真正发挥其效能和作用,确保监测数据及时、科学和准确。 5.4.2.2、财产保护: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同时,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乙方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5.4.2.3、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如果不能达到上述1~2款的总体要求,甲方则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合同的履行,乙方除应赔付甲方相关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 5.4.2.4、具体要求 5.4.2.4.1委托运行管理和维修期限:与运营服务期相一致。 5.4.2.4.2运行管理和维修考核指标。 5.4.2.4.2.1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考核指标: (1)有效数据获取率:保证明溪县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各子站全年有效数据获取率>95%(计算方法按行业标准执行)。每个空气自动站每天各监测项目有不少于20个有效小时平均值。每站每月每个污染物有不少于27个(2月份25个)有效日均值,每年有不少于12个有效月均值。 (2)开机率:除外部停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每半年出现24小时以上的停机次数应少于2次(按县宾馆、环保局总数统计),半年内超出2次的每站次扣1000元。若确实需要停机,需提前报告,抽查发现未报告的每站次扣3000元。 (3)日常巡查和维护要求:乙方应每天检查各子站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巡检各个子站,对整个空气自动监测子站进行检查,对各个子站站房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仪器设备系统、通讯系统、防雷系统、各气路系统、外部采样系统等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各仪器单元的工作状态,必须关注关键的技术参数如:仪器的光强,仪器数据的有效性,空调的工作情况,稳压电源的工作情况,室内温度湿度,采样管,PM10、PM2.5加热温度,室内密封情况,室外采样头,避雷,接地等情况,数据采集器的数据是否与仪器一致,子站通讯是否正常,数据采集工控机及数据采集软件运行情况,易损耗件使用情况等,在巡检期间需拍摄现场照片(内容包含站房、坐标和时间)及时提供给甲方作为对运维工作的考核依据,未向甲方提供巡检现场照片视为未提供运维服务,按过渡期费用(见15.4)扣7天运维费用。要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及时更换易耗品及进行检查(见项目1、项目2),未完成的每站次每项扣100元,耗品耗材和备品备件必须为该仪器匹配的且为该仪器原厂提供的,未使用原厂零配件的每次每项扣1000元。遇到可能影响空气站运行的特殊天气情况如台风、雷电、暴雨等时,乙方应及时到达现场,并对站房及所有仪器进行常规检查,确保正常运行,未完成的每站次扣100元。乙方应按要求做好相关的巡检记录,没有巡查记录或记录不完善的每站次扣100元。对于巡视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应立即解决,并做好相应巡检和处理记录等;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向甲方负责人汇报,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故障原因及确定最佳的解决方案,未及时报告的每站次扣100元。 (4)甲方每年对空气站进行仪器性能考核,发现不合格的,每站每参数扣除1000元,上级监测站对空气站进行仪器性能考核及数据比对工作发现不合格的,每站每参数扣除5000元。 项目1 :常用易耗品及更换频次 按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2: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巡检检查项目内容及频次 按招标文件要求。 5.4.2.5、子站计算机每次到现场巡查时检查计算机: 5.4.2.5.1子站计算机的检查; 5.4.2.5.2检查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的数据传输情况是否正常; 5.4.2.5.3对空气自动监测子站数据采集器的时钟和日历设置进行检查,若发现时钟和日历错误应及时调整; 5.4.2.5.4如系统具有远程诊断功能时,应远程检查各空气自动监测子站仪器的运行状况是否异常。 5.4.2.6、站房设施管理 5.4.2.6.1进一步完善各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站房的管理制度; 5.4.2.6.2空气自动监测子站自动监测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流程规范明确,严格遵守站房管理制度和安全须知; 5.4.2.6.3站房内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 5.4.2.6.4巡检人员每15天为站房打扫一次,保持站房内整洁,做到物品堆放有序,无明显积灰; 5.4.2.6.5控制好室内温度,特别是夏季注意站房内外温差以防止冷凝水现象产生; 5.4.2.6.6巡检时检查空调运行情况,若遇空调机坏,应及时修理,并启用备用空调; 5.4.2.6.7每年5月之前做好避雷、接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并上报甲方; 5.4.2.7、质量审核和保障工作: 5.4.2.7.1质量审核支持性文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5.4.2.7.2配合用户方做好质量审核工作,质量审核为每年2次,质量审核内容视用户方要求而定,在用户方无明确要求的情况下质量审核的内容有: 5.4.2.7.2.1对分析仪24小时零点和标点检查; 5.4.2.7.2.2对分析仪响应时间检查; 5.4.2.7.2.3对分析仪指 定值重复性检查; 5.4.2.7.2.4对分析仪进行多点线性检查; 5.4.2.7.2.5对分析仪进行模拟输出检查; 5.4.2.7.2.6对分析仪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检查; 5.4.2.7.2.7对测尘仪主、辅流量、传感系数进行修正; 5.4.2.7.2.8对所做工作均有记录,仪器运行情况做到一机一卡,将记录汇总后形成报告形式交用户方;(注:对年中已进行大修的仪器,因检修结束均要做以上工作,所以在年终不再做以上工作) 5.4.2.7.2.9配合计量单位做好强检工作; 5.4.2.8、标准物质,器具的管理: 5.4.2.8.1乙方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标准气体,由乙方负责更换,保证使用的标准气体是在有效期内,每次更换气体后将标准物质证书归档; 5.4.2.8.2各流量测量装置应按规定进行量值传递并附记录; 5.4.2.8.3标准膜的校准采用百万分之一天平校准; 5.4.2.8.4标准滤膜应存放在干燥缸内; 5.4.2.8.5所有涉及运维中使用的耗材、配件的原件和使用件均需妥善保存,可查。 5.4.2.9、数据质量要求: 5.4.2.9.1若发现一次虚假监测数据,扣乙方5000元;发现二次虚假监测数据,扣乙方10000元;发现三次虚假监测数据,甲方可以终止与乙方的本合同,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乙方负责。5.4.2.9.2乙方需按表三至表六要求做好质控项目,未完成的每站次每项扣100元。 5.4.2.10、分析仪性能质量控制目标: 精度检查目标 按招标文件要求。 跨度检查目标 按招标文件要求。 气体分析仪质控项目及频率表 按招标文件要求。 PM10、PM2.5质控内容及频率表 按招标文件要求。 5.4.2.11、空气自动站的维修考核指标: 5.4.2.11.1空气自动监测子站中土建部分(包括站房、电、防雷设施等)的所有物品或部件和所有仪器设备数据传输软件升级维护皆为维修维保范围,所有物品、部件、仪器、设备、软件的故障、损坏皆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耗品耗材和备品备件由乙方采购,耗品耗材和备品备件必须为该仪器匹配的且为该仪器原厂提供的。由于保管不善和使用不当造成仪器损毁的,乙方负责购买零部件并维修好仪器,无法修复的应更换新机;对于负有责任的个人,应终止该人的运营资格退回公司;乙方除免费修复仪器外,每站次扣款2000元。因原有仪器仪表老化造成仪器故障需更换零部件的,乙方需报甲方确认后购买并维修好仪器,乙方负责所有维修费用(包括厂家技术人员差旅费、服务费等),零部件费用经确认后由甲方支付,同时收回所更换的部件。 5.4.2.11.2土建部分(包括站房、电、防雷设施等)的所有物品或部件未及时更换或修复影响系统运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甲方可自行更换或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运行管理及维修费中扣除。 5.4.2.11.3自动监测子站相关设备及自动站数据中心平台服务器出现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为1小时;一般故障现场维修响应时间为2小时之内,要求及时调查并找出故障原因;48小时内修复或更换有故障的设备,恢复正常运行状态,能够连通并正常上传数据;通信中断,数据传不到环境自动监测中心的点位,要赴点位现场维护,并及时联系通信公司协助解决通信故障。乙方未按照响应时间要求处理的,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运维费用中扣除,同时每次扣除乙方500元运维费用。 5.4.2.11.4乙方连续3次未履行维修责任甲方可以终止与乙方的本合同,终止合同后,甲方扣除乙方全部维修费用;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 5.4.2.12、运营服务成果要求 5.4.2.12.1乙方需依(表二、三、四、五、六)要求内容定期向甲方提交每个监测子站的运营报告; 5.4.2.12.2每月维护结束后10日内提交维护状况汇总统计表报告; 5.4.2.12.3每季维护结束后15日内提交季度维护报告; 5.4.2.12.4半年维护结束后15日内提交半年维护报告; 5.4.2.12.5年维护结束后15日内提交年度维护报告(具体时间按合同执行); 5.4.2.12.6监测子站性能检查改善报告,每年配合性能检查计划分梯次汇整,内容包含: (a)综述; (b)各监测子站参数达标结果总结; (c)各监测子站质控任务总结表(数据获取率,校准执行等); (d)各监测子站站点突发事件说明; (e)各监测子站校准结果,工作记录和控制图; (f)各监测子站精度校准结果表; (g)各监测子站附录维修工作表及测试报告; (h)结论与建议; (j)甲方所规定其他条目。 对于12.6条款中所列的每个细项,未及时完成的,进行扣款,扣款方式为缺一项扣100元进行累计计算。 5.4.2.12.7运营服务结束要求:合同结束前20日内,乙方须提交各监测子站运营状况总结报告,对于未修复的仪器,乙方须于15日内完成修复,双方对各子站站房设备和仪器性能进行验收,并经甲方确认后结案。报告内容包含下列各项: (a)各监测子站仪器运行情况总结; (b)各监测仪器可能潜在的问题及建议; (c)气体使用状况; (d)仪器故障未修复状况 (e) PM10采样滤膜使用估算; (f)灭火器有效期限; (g)站房安全危害与改善状况。 5.4.2.13、管理要求 5.4.2.13.1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拥有管理自主权,但没有对外经营权,也不得委托给第三方运营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一经发现,甲方立即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并上报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5.4.2.13.2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订的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理的系统及仪器设备进行规范操作和精心维护及必要维修,保证系统及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达到乙方提出的运行管理和维修考核指标要求。乙方必须接受甲方代表提出的各项指令,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和考核。 5.4.2.13.3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应承担仪器设备的保管责任。乙方必须遵守安全保卫制度,配备专职看守人员,配齐专用安全、消防等器材,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因为公司的保管责任导致仪器设备的丢失,公司应按照设备原价值赔偿或恢复原状,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5.4.2.13.4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应承担安全、消防等所有生产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5.4.2.13.5不论何时,乙方都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报告和传输有关的监测数据,均不得向外界传递任何监测数据。 5.4.2.13.6人事管理 (1)本项目所需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均由乙方负责派出。其中,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主要技术人员2人。 (2)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拥有用人自主权,有权在计划数内招聘、辞退和奖罚员工。 (3)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用人用工制度和劳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人事管理;甲方对乙方员工人身安全、劳资纠纷概不负责。 5.4.2.13.7财务管理 (1)乙方的财务管理范围是对本项目委托管理过程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的财务管理。 (2)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对本项目财务管理进行单独列账核算,甲方有权对乙方本项目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5.4.2.13.8本项目委托管理过程中需经甲方审核同意事项: (1)派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需中途更换; (2)项目运行管理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 (3)固定资产的增添、外购及维修费用支出等; (4)项目人员数量的增减; (5)监测参数的增减和监测分析方法的变更。 备注:未经甲方审核同意,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且发现一次扣1000元。 5.4.2.13.9筹备及移交 (1)委托合同生效后1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运行工作计划; (2)委托合同生效10天后,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5.4.2.13.10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乙方应提前派人巡查做好防范工作,降低自然灾害对空气自动站的影响。 5.4.2.13.11上级部门来空气自动站参观视察的,乙方要做好场地卫生,配合甲方做好接待工作。 5.4.2.13.12运营管理期间,如果甲方若需改造或升级监测子站的,乙方有义务配合工作。 5.4.2.13.13本项目设备设施需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费用由乙方负责。 5.4.2.13.14乙方根据具体的投标方案确定详细培训方案,可委托本项目设备厂家和甲方对乙方进行技术培训,费用由乙方负责。 5.4.2.13.15乙方派出的运维人员应在甲方指定场所工作并接受甲方安排的任务。 5.4.2.14、运行管理费的支付和使用 5.4.2.14.1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即正式进入委托管理阶段。在委托管理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运行管理费及维修费。运行管理费及维修费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从正式委托管理之日开始计算。甲方每年分2次支付给受托费用,(每6个月结算1次),在每6个月结束后开始的第1个月内支付上6个月的运行服务费。期满办结财产移交手续后15天内付余款。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上收空气自动监测站管理权的,乙方积极配合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时限要求移交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管理权,运营服务费用按运营方实际运营的天数进行计算,即:实际运营天数/年总天数×年运营服务费。 5.4.2.14.2在委托管理期间采取管理费与考核相挂钩的办法,甲方将按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的运行管理和维修考核指标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的运行管理和维修考核指标未达到甲方规定的要求时要相应扣除其费用。考核指标和费用扣除方式及标准见3.2、10、11款规定。 5.4.2.14.3乙方承担的有关费用:乙方所提供的运营服务费用包括日常运营工作所需要的其它全部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子站宽带月租费、子站电费、耗材、易耗件、备品备件、交通费、维修费、人工费等。 5.4.2.15.4过渡期要求: (1)本项目运营维护服务为不间断延续服务项目,在通过下次招标所产生的新乙方自合同签订后完成项目交接手续正式接替乙方提供服务之前,为“项目接替过渡期”。 (2)过渡期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 ①过渡期费用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中标总金额÷730天(运营服务期天数)×过渡期时间(实际发生天数)=过渡期费用。 ②过渡期费用结算方式:过渡期结束之日起30天内,由甲方按过渡期费用标准计算出过渡期费用,并将过渡期费用直接支付给乙方。 5.4.2.16、项目运营服务要求 5.4.2.16.1投标方提供专业运营维护服务和联网软件系统维护、设备维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标准的要求(国家如发布新的技术要求,应随时更新执行),符合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明溪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能有效、正常、稳定地运转。 5.4.2.16.2投标方必须提供技术服务专线电话,1小时电话响应,2小时内赶到现场。 5.4.2.16.3投标方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培训制度,指 定项目经理人,并组织其人员建立独立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运营及质量管理。针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的运行维护工作至少安排1个持有省 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空气自动站运维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的人员负责,并且安排后备人员以及后备专业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每周进行一次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巡检及干法仪器设备的校零、校标工作,定期进行子站计算机的检查、预防性维护和检修、站房设施管理和日常情况报告。 5.4.2.16.4投标方必须配备必要的器具、工具和足够的耗材、备品备件。 5.4.2.16.5投标方必须保证明溪县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各子站数据有效率达到95%以上。 5.4.2.16.6乙方按以下要求及时上报运营服务成果 (1)每月维护结束后10日内提交维护状况汇总统计表报告; (2)每季维护结束后15日内提交季度维护报告; (3)半年维护结束后15日内提交半年维护报告; (4)年维护结束后15日内提交年度维护报告。。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由乙方和甲方共同完成;2、乙方应对项目运行管理及维护维修进行自检,自检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自检报告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自检记录和运行管理、维护维修记录,并提出验收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的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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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100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即正式进入委托管理阶段。在委托管理期间,采购方向中标人支付委托运行管理费及维修费。运行管理费及维修费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从正式委托管理之日开始计算。采购人每年分2次支付给受托费用,(每6个月结算1次),在每6个月结束后开始的第1个月内支付上6个月的运行服务费。期满办结财产移交手续后15天内付余款。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上收空气自动监测站管理权的,中标方积极配合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时限要求移交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管理权,运营服务费用按运营方实际运营的天数进行计算,即:实际运营天数/年总天数×年运营服务费。(支付方式以此条为准)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合同签订前由乙方按中标金额的5%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运维期结束双方最终验收合格并将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以原缴交方式无息返还乙方。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运营服务期结束。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其服务;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已付款项。 10.3、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4、项目期间所有违反规定需要扣除的费用均从每期的管理费用中扣除。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明溪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14.2、其他:14.2.1、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且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14.2.2、本文所述技术要求,应视为保证涉及工作运行所需的最低要求,如有遗漏,投标人应予以补充,否则,一旦中标将认为投标人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14.2.3、除非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规定之外,本次招标按中标价格一次性包干,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内应保持不变,即不因市场价格或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乙方:福建蓝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76号住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西路85号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温银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88*****416
联系方法:189*****691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分行
账号:账号:13-***************

签订地点: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



签订日期:2020年06月2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运行维护 监测站 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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