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新路小学报告厅桌椅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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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JZ-********0160-1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新路小学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芮艾优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报告厅桌椅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016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礼堂椅 木制台、桌类1、背/座绵:高密度聚氨酯定型海绵,密度为50-55Kg/m3;2、座、背外壳:PP聚炳烯多元素复合材料注塑成型,3mm厚;3、面料:耐磨麻绒面料;4、扶手架及站脚:2.0mm钢板焊制,外贴布面装饰板;5、扶手盖:橡木扶手外涂油漆,厚度25mm;6、回复机构:弹力回复机构;地爆螺丝:隐藏式压爆地爆螺丝固定地面 8、提供所投产品2017年以来省级或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成品检验报告445106800
2主席台 木制台、桌类1、胡桃木皮饰面贴面,厚度不低于0.6mm;2、基材:中密度中纤板,(甲醛释放量≤0.6mg/100g达到国家检测E1标准;3、环保型哑光漆;4、五金配件:优质五金配件;5、1400*600*760 6、提供所投产品2017年以来省级或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成品检验报告43120
3木架椅 木制台、桌类1、实木橡木架表面环保耐磨油漆;2、西皮饰面,内填充高回复、高回弹一次成型PU泡绵;优质五金配件;4、提供所投产品2017年以来省级或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成品检验报告82480
4条形桌 木制台、桌类1、规格:1200*400*750mm胡桃木皮饰面贴面,厚度不低于0.6mm;2、基材:中密度中纤板,(甲醛释放量≤0.6mg/100g达到国家检测E1标准;3、环保型哑光漆;五金配件:优质五金配件 5、提供所投产品2017年以来省级或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成品检验报告82560
5条形桌 木制台、桌类1、规格:1800*400*750mm胡桃木皮饰面贴面,厚度不低于0.6mm;2、基材:中密度中纤板,(甲醛释放量≤0.6mg/100g达到国家检测E1标准;3、环保型哑光漆;五金配件:优质五金配件31440
6发言台 木制台、桌类1、规格:780*590*1080mm胡桃木皮饰面贴面,厚度不低于0.6mm;2、基材:中密度中纤板,(甲醛释放量≤0.6mg/100g达到国家检测E1标准;3、环保型哑光漆;五金配件:优质五金配件 11100
7椅套 木制台、桌类与椅子配套4457120
8设备操作台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钢木结构≥1200*600*750,便于摆放操作设备和使用操作52300
9安装服务费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146460
 合计金额小写: 173380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柒万叁仟叁佰捌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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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2、交货地点:长沙市天心区新路小学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供应商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天心区新路小学报告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供应商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471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66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4.2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湖南芮艾优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059)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2.质保期:三年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货物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 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 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5.3.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 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5.3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 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5.3.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 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5.3.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 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 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 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 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 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 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

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

1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3.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不可抗力

1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5.解决争议的方法

1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1.5.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1.6法律适用

11.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7通知

11.7.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7.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1.8合同生效

11.8.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9附则

11.9.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路安置小区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中路236号润屋美苑7栋1302房
法定代理人:林志仁法定代理人:曹先慧
委托代理人:向可委托代理人:曹先慧
电话:****-********电话:153*****508
传真:****-********传真:

附件列表:
  1. 发售稿长沙市天心区新路小学报告厅桌椅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doc
  2. 新路小学中标通知书.pdf

标签: 项目合同 桌椅 报告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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