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编制技术服务中标结果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编制技术服务中标结果
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0]XH[GK]*******的莆田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及仙游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编制技术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69999 |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 1 | 项 | 国内 | 990000 | 990000 |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无 | ||||
合计: | 990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玖万元整(¥99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乙方分别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5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仙游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送审稿)、《莆田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送审稿); 乙方应于专家评审会召开后15日内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完成修改到位,提交《仙游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报批本)、《莆田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报批本)(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集);
4.2交付地点: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4.3交付条件:《莆田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成果通过生态环境部组织召开的评审会,《仙游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成果通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的评审会,并分别通过莆田市、仙游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政府审议。。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项目名称:莆田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及仙游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编制技术服务 (2)项目实施范围:莆田市。 (3)项目内容: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生态〔2019〕76号)等有关要求,编制莆田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及仙游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莆田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成果通过生态环境部组织召开的评审会,《仙游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成果通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的评审会,并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到位,且分别通过莆田市、仙游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政府审议。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本项目通过验收后,采购人在收到中标单位开具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0%。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签订之前,中标单位应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于规划正式报告提交后30日内无息退还给中标单位。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按本合同约定及采购人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10.2 因乙方原因,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认真,导致调查数据出现严重错误,其责任和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10.3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乙方负责莆田市、仙游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规划编制所需相关资料的申请、分析和保密管理。14.2 乙方为编制《莆田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和《仙游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充分开展实地调研、部门走访、资料收集调阅的基础上,熟悉莆田市及仙游县生态创建基础和工作开展情况,结合本地特色,对现状资料数据进行处理、分析、评估,合理规划指标体系,制定规划目标,提出规划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编制形成规划成果。14.3 成果包括《莆田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研究报告)》、《莆田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文本)》和《莆田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图集)》以及《仙游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研究报告)》、《仙游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文本)》和《仙游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图集)》。编制成果须给甲方提供电子版1套,文本书籍30份。14.4 乙方应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范及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如期保质保量提供工作成果。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住所: | 莆田市荔城中大道2169号莆田市政府1号楼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茶园小区环北三村10号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玉珍 | |
委托代理人: | 周丽 | 委托代理人: | 陈良圣 |
联系方法: | 151*****602 | 联系方法: | 158*****058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莆田分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斗门支行 |
账号: | 145*****010******* | 账号: | 131*****040000807 |
签订地点: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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