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2020年6月-2021年5月新民镇公共安全类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2020年6月-2021年5月新民镇公共安全类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

乙方:厦门市同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2]YSCG[GK]*******-1的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2020年6月-2021年5月新民镇公共安全类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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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金额
(元)
1-1 C99 其他服务2020年6月-2021年5月新民镇公共安全类服务项目*******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贰拾肆万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

4.3交付条件:按合同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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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25完成第一、第二、第三个月服务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
225完成第四、第五、第六个月服务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
325完成第七、第八、第九个月服务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
425完成第十、第十一、第十二个月服务并经采购人验收通过。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壹年。

10、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乙方:厦门市公安局新民派出所丙方:厦门市同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2]YSCG[GK]*******-1的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2020年6月-2021年5月新民镇公共安全类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丙方为中标人。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甲方为出资方,乙方为项目日常管理方,丙方为项目实施人,就具体服务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一、购买服务事项主要内容及要求本项目采购内容为2020年6月-2021年5月新民镇公共安全类服务,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为进一步降压辖区警情,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对辖区出租房、企业、商户、重点人员等开阵大排查、大走访,并进行档案建立,稳控宣传。具体工作要求规范如下:1. 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和乙方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不徇私情、依法办事,维护乙方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乙方财产的安全。2. 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上班不迟到、早退。3.提供服务人员应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吃苦耐劳、认真负责、依法办事,具有较高工作责任心和较强的法纪观念,高效自律,拒腐廉洁。4.提供服务人员应遵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工作作风。5.提供服务人员应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6.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的规定。7、服务期内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表:序号 项目 数量 频次1 出租房排查及档案建立 10000栋 每月1次2 涉稳人员走访、稳控 1200人 每月1次3 重点单位 800家 每季度1次4 路面巡逻 新民镇范围内 每日分区域开展巡逻5 反诈骗宣传 新民镇范围内(常住人口+外来人口) 每周1次6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新民镇范围内道路 每月1次7 平安建设“三率”宣传 新民镇范围内(常住人口+外来人口) 每月1次二、服务期限1、本合同期限从签订之日至2021年5月31日。2、合同期满,若政策允许延期,双方再另行协商。三、合同总价、支付方式及相关约定1.本合同购买服务费采用总价部分包干和部分预估形式,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324万元(大写:叁佰贰拾肆万圆整),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应缴纳的税费、丙方应收取的项目管理费、丙方安排从事该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医社保、加班费、过节费、防暑降温费及绩效考核奖等。2.支付方式:合同包干总价按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分四次支付,每次支付合同包干总价的25%。丙方应于每(三个月)最后一个月15日前开具合法正规发票交由乙方。因付款方是甲方,乙方应及时提交合同及丙方开具的发票,报甲方安排付款。甲方以转账方式将款项支付到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城南支行账 号:****************643户 名:厦门市同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四、甲、乙、丙双方应按以下要求对丙方安排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1.丙方建立人员花名册,并送甲方、乙方备案,在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不低于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确定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数量,丙方应满足甲方要求;2.丙方安排的服务人员应遵守甲方、乙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考勤、请销假、外出、案件管理流程、会议、学习、培训、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3.乙方负责服务人员在乙方单位从事警务辅助性事务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并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内容作出适当调整;4.丙方负责工作人员其他事务管理。五、人员考核:服务人员考核由乙方提出意见并报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服务人员具体从事的警务辅助性事务工作质量、效率进行评议,不定期出具考核意见,如被评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合格的,乙方有权退回该服务人员,并根据乙方要求补齐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六、服务人员违反甲方和乙方单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效能检查被指出问题,或一年中因考勤问题被约谈二次,乙方有权退回该服务人员,并根据乙方要求补齐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七、丙方服务人员离岗时,应按乙方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八、如甲方需要购买的警务辅助性事务工作内容有调整,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安排服务人员从事相应工作,如工作量有增加,双方协商确定增加工作量的费用。九、丙方服务人员对于在为乙方提供重点对象日常走访、隐患摸排、档案建立等辅助性事务服务过程中,了解、掌握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如违反甲方、乙方的保密规定,甲方、乙方有权追究服务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求丙方予以更换,同时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反保密规定的人数*3000元/人)。十、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1.享有对丙方提供服务全程的监督检查权;2.督促丙方按约定使用合作费用;3.为丙方服务人员从事警务辅助性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4.协调丙方服务人员与乙方工作人员的关系,确保合作顺畅开展。十一、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1.到乙方单位实地了解服务人员的工作表现;2.要求服务人员正确使用乙方提供的办公设备,如因服务人员使用不当导致损坏,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结、评议当月提供服务情况;4.及时与乙方沟通,解决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问题;5.及时发放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十二、风险与责任承担机制1.丙方安排的服务人员无法达到乙方所需工作要求,乙方有权要求退还该服务人员,丙方必须接受,所产生的劳动纠纷由丙方负责。2.丙方与其安排的服务人员有关劳动争议由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乙方无关,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协助。3.因意外事故或作业安全问题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乙方无关。十三、本合同经叁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乙方:厦门市同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新民大道1800号住所:大同街道环城北路81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林文毓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军阳
联系方法:181*****257
联系方法:133*****89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城南支行
账号:
账号:****************643



签订地点:同安区

签订日期:2020年07月0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项目合同 公共安全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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