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服务类中标结果

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服务类中标结果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化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服务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526]T[GK]*******作者: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0-07-07 17:16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方: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6]T[GK]*******的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化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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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090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1国内372000372000//
合计:372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贰仟元整(¥372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天内与采购人对接抽样检验具体细节,10天内启动抽样检验工作。;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3交付条件:根据采购合同实际需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完成《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化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26]T[GK]*******)合同包1任务,负责完成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的抽样、检验工作。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酒类、速冻食品、特殊食品、茶叶、蔬菜制品、豆制品、糕点、食盐、餐饮食品、其他食品、食用农产品等品种开展监督抽检930批次。服务费用为372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元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需更换的材料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等,均作为验收标准。 6.1.2 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1.3 验收步骤:项目验收:由采购人组织,对所检项目主要指标进行验收,验收时中标供应商代表必须到现场,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未能满足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要求,验收将不予通过。验收合格后,中标供应商凭采购人出具的验收合格书及履约保证金票据办理退还保证金及有关手续。 6.1.4 在采购人调试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1.5 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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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100抽检任务程序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事项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10%。说明: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须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单位缴纳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将在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成果,经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验收方法验收合格后转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若中标人超出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成果或提供的成果不满足合同要求的,采购人将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未按期完成抽检任务、减少或调换抽检品种、批次、检测项目,不按规定履行抽检程序,或违反保密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作为定点委托检测机的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0.2 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检测结论判定错误的,乙方应更正或免费重新检测,并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相关技术要求: (1)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协议,负责抽检监测的样品抽取和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 (2)未经组织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抽检监测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3)承检机构应当协助组织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抽检监测计划和方案的起草、食品抽样工作以及抽检监测的结果汇总和分析报告。承检机构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4)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保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必要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证明。 (5)抽检过程中,应通过抽检记录仪的方式对抽检情况进行记录,记录仪的相关视频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现场填写抽样单时,应注意抽样单上填写的抽检基数、购进日期等信息务必与被抽检单位的台账相符。抽样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的,应当停止抽样,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6)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正确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7)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检验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8)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9)食品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10)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11)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2)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发现问题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一式五份)和电子扫描件(包括抽检监测结果汇总表、抽样单及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书,下同)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3)抽检监测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承检机构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填写《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向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4.2、相关服务要求: (1)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具有从事食品检测人员(不含管理人员、抽样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抽样人员;食品检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均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能适应实施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抽检需求。采购人需要实施应急、执法等抽检任务时,承检机构及时协助采购人制定抽检方案,同时派出不少于4个抽样组(每组2人或以上),快速出动配合采购人开展抽检,从接到采购人指令起2小时内到达现场。对采购人提出的样品复测、交叉检测等需求时,承检机构应无条件配合。 (3)抽样和检验要分离。即对某一食品的抽检,承检机构派出的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承检机构确定抽样人员名单,报采购人备案。 (4)有服务车辆:采样车辆不少于3辆,需具备冷藏能力,可为冷藏车或150L以上的可制冷的车载冷藏设备(设备数量不限)。(车辆为本单位所有)。 (5)承检机构在泉州范围内具有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备用样品储存间。 (6)承检机构的实验室存放备用样品储存间必须具备冷冻(冷藏)能力,储存冰箱/冰柜容积总和不少于7立方米或冷冻(冷藏)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储存间应为承检机构所有)。 (7)抽样前准备工作、抽取样品、样品运输、抽样纪律等程序,承检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政策法规执行。 (8)除抽检记录仪之外,抽样人员还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拍照、录像内容需包括但不限于样品的陈列情况、被抽样单位的外观及证照、样品的完整包装标签、样品封样后的外观、需冷藏冷冻的样品放入车载冰箱的状态、样品运输状态等)。 (9)对于在抽检过程中发现产品销售状态不符明示要求的,应不予抽样并立即通知当地监管部门进行处置。 (10)抽样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以及产品标称的保存条件对抽取得样品进行保管、运输,并应建立相应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每批次样品的保管、运输方式、时间、以及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温度),实现可追溯。抽完样品后应及时送至实验室进行保存及交接,并应建立相关保存及交接台账。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易腐败的产品,原则上应在抽样当日内送至实验室进行保存及交接。 (11)监督抽检的样品应一式两份,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支付买样费,原则上应索取正式发票留存报销和备查;无正式发票的,应当索取其他买样费用的证明,且要由被抽样单位相关负责人或管理人在费用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 (12)承检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样品进行保存。对于保存期满的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采用合法合理方式进行销毁,销毁的记录留存备查。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住所:福建省德化县进城大道住所:泉州市刺桐东路南段检验检验大楼
单位负责人:王艳琦单位负责人:何建顺
委托代理人:兰瑞群委托代理人:尤志勇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52*****730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泉州泉秀支行
账号:账号:152*****010*******

签订地点:德化县


签订日期:2020年07月0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通知服务 监测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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