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供水工程管理总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440000-202006-197024-0010
广东省供水工程管理总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440000-202006-197024-0010
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广东省供水工程管理总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 合同编号:440000-202006-197024-0010 |
甲 方:广东省供水工程管理总局 | 乙 方: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
合同金额:¥80,000.00 | 金额大写:捌万元整 |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总则
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
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
二、合同标的
1.服务内容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中山市新涌口供水有限公司、中山市稔益供水有限公司、中山市南镇供水有限公司、清远市龙泉供水有限公司共四家企业的国有股权进行无偿划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该四家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1、就前述无偿划转项目的实施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
2、就前述无偿划转项目办理程序以及所需有关手续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3、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就前述四家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分别出具法律意见书;
4、协助甲方办理前述无偿划转项目其他有关事宜。
2.人员及费用明细
律师姓名 | 合计(元) |
陈默 | 80,000.00 |
韩宇烈 | |
李贤永 | |
合同金额(元): | 80,000.00 |
三、付款方式
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且甲方收齐乙方验收报告及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00%合同款项。
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
服务地点:广东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广东水利大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
4.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统一收集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
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
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二)乙方的义务
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
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
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
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
七、验收
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
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其它
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变更信息
经双方协商,对上述合同条款进行以下调整和补充。
删除条款:
三、付款方式
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且甲方收齐乙方验收报告及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00%合同款项。
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
服务地点:广东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广东水利大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
4.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统一收集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
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
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二)乙方的义务
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
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
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
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
七、验收
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
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其它
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
1、就前述无偿划转项目的实施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
2、就前述无偿划转项目办理程序以及所需有关手续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3、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就前述四家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分别出具法律意见书;
4、协助甲方办理前述无偿划转项目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为有能力从事此专项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乙方指派陈默、陆丽梅、卢润姿律师作为甲方本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主要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上述专项法律顾问应采用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三)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四)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五)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但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不负责任;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合同生效后,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必要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并保证该复印件与正本一致。甲方保证由于其提供的上述基础文件、材料及情况有误而导致乙方出具不恰当的意见或证明,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给予合理的工作时间;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专人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法律顾问;
(五)甲方有权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考虑或者未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一)双方同意,因乙方实施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工作事项,甲方应按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每一家企业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元),四家企业合计人民币捌万元(小写:80,000元)。由甲方于2021年专项资金预算批复下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二)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五条支付方式、期限
(一)甲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方式为银行转帐,甲方税务登记信息如下:
纳税人单位名称:广东省供水工程管理总局
开户行:农行广州东城支行
地址:广州市天寿路116号
电话:***-********
(二)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如下:
纳税人单位名称: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及帐号:兴业银行广州黄埔大道支行****************53
地址及电话: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31楼****-*******-****6282
法律顾问费以到达上述账号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有权不予承认。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因甲方、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等原因造成乙方律师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或者乙方律师受到处罚或者导致第三人向乙方追偿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的专项顾问事项办结之日止。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广东省供水工程管理总局乙方: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法定(授权)代表:承办律师: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甲方代表(签章): | 乙方代表(签章):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16号广东水利大厦 | 地址:广东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31楼********室 |
电话:***-******** | 电话:***-******** |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广州黄埔大道支行 | |
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06月02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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