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衢州安瑞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处罚
关于衢州安瑞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处罚
关于衢州安瑞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衢州安瑞 (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衢州安瑞 (略)
2、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远洋现代城2-1-24室
二、 基本情况
一、虚假材料情况及核实情况
衢州安瑞 (略) 在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服务项目投标中提供了商务技术文件,该商务技术文件含浙江省(龙游县)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共六份,涉及期限为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经龙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实,其商务技术文件中外聘专家潘良星的浙江省(龙游县)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为虚假材料。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该公司投标时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财政检查签证单、协查函及回复、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处罚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8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四、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四点“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在一年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对衢州安瑞 (略) 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标的行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计人民币*×0.007=*(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圆*角*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柯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五、 处罚日期:2022年09月06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龙游县财政局
2、联系人:严伟强
3、联系电话:0570-*
附件信息:
967.9 KB
关于衢州安瑞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衢州安瑞 (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衢州安瑞 (略)
2、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远洋现代城2-1-24室
二、 基本情况
一、虚假材料情况及核实情况
衢州安瑞 (略) 在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服务项目投标中提供了商务技术文件,该商务技术文件含浙江省(龙游县)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共六份,涉及期限为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经龙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实,其商务技术文件中外聘专家潘良星的浙江省(龙游县)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为虚假材料。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该公司投标时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财政检查签证单、协查函及回复、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处罚规定。
我局已于2022年8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四、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四点“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在一年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对衢州安瑞 (略) 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标的行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计人民币*×0.007=*(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圆*角*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 (略) 柯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五、 处罚日期:2022年09月06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龙游县财政局
2、联系人:严伟强
3、联系电话:0570-*
附件信息:
967.9 KB
浙江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