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逐步恢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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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逐步恢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 (略) 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安排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逐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就逐步恢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恢复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按照《 (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第334号)》文件要求,有序放开的区域可恢复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各代理机构需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协调,根据项目规模、采购方式等具体情况科学调度开评标时间和场地,采购人应当切实担负起评审现场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统筹安排做好疫情防控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省本级项目和已实施电子化交易地区的项目,严格按照电子化交易的相关规定组织开评标活动;其他未使用电子化交易系统地区的项目,鼓励采用邮寄等不接触方式开标、评审。继续实行居家工作的各代理机构应及时对采购人、供应商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就暂停或延期的项目及时发布公告并做好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开评标现场防控管理工作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评审现场的管理工作,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开评标现场疫情防控管理,指导代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一)按照“能减则减、能少则少”原则,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规模。开评标场所应严控进场人数,根据项目特点及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工作人员,除采购人、评审专家及组织人员外,避免其他人员入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二) 建立信息台帐,做好登记监测,落实“一测一扫三查验”,即测体温、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进入开评标现场的各类人员,应自觉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主动接受测温。严格场所消毒,开标及评审场所应当具备通风条件并配备符合标准的消毒器具,必须坚持开评标前、后全面消毒制度,由采购人监督执行。

2022年11月3日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 (略) 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安排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逐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就逐步恢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恢复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按照《 (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第334号)》文件要求,有序放开的区域可恢复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各代理机构需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协调,根据项目规模、采购方式等具体情况科学调度开评标时间和场地,采购人应当切实担负起评审现场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统筹安排做好疫情防控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省本级项目和已实施电子化交易地区的项目,严格按照电子化交易的相关规定组织开评标活动;其他未使用电子化交易系统地区的项目,鼓励采用邮寄等不接触方式开标、评审。继续实行居家工作的各代理机构应及时对采购人、供应商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就暂停或延期的项目及时发布公告并做好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开评标现场防控管理工作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评审现场的管理工作,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开评标现场疫情防控管理,指导代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一)按照“能减则减、能少则少”原则,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规模。开评标场所应严控进场人数,根据项目特点及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工作人员,除采购人、评审专家及组织人员外,避免其他人员入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二) 建立信息台帐,做好登记监测,落实“一测一扫三查验”,即测体温、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进入开评标现场的各类人员,应自觉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主动接受测温。严格场所消毒,开标及评审场所应当具备通风条件并配备符合标准的消毒器具,必须坚持开评标前、后全面消毒制度,由采购人监督执行。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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