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025年玉溪红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耗材及维护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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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2025年 玉 溪 红 塔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 算 机 网 络 耗 材 及 维 护 项目 招 标 公 告1 招 标 条 件2023 年 -2025 年 玉 溪 红 塔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 算 机 网 络 耗 材 及 维 护 项 目 已 获批 准 建 设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进行 公 开 招 标 , 欢 迎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单 位 进 行 投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2.1 项 目 名 称 : 2023 年 -2025 年 玉 溪 红 塔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 算 机 网 络 耗 材
及 维 护 项 目 。2.2 项 目 编 号 : HTSY-JJ-2023-0582.3 招 标 范 围 : 本 项 目 承 招 2023年 -2025年 度 玉 溪 红 塔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算 机 网 络 耗 材 及 维 护 项 目 运 维 服 务 单 位 。 维 护 范 围 : 1)按 照 招 标 人 需 求 提 供 清 单对 应 的 耗 材 协 助 招 标 人 信 息 化 运 维 人 员 对 招 标 人 计 算 机 及 打 复 印 机 等 周 边 设 备进 行 日 常 维 护 (包 含 计 算 机 系 统 常 用 办 公 软 件 打 复 印 机 端 口 调 试 维 护 耗 材 更换 等 日 常 服 务 ) 2)对 招 标 人 在 用 局 域 网 及 外 网 网 络 端 口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3)负 责招 标 人 各 部 门 相 关 正 版 软 件 的 安 装 等 工 作 , 以 保 障 招 标 人 信 息 化 相 关 设 备 的 正 常运 行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服 务 要 求 。2.4 项 目 地 点 : 玉 溪 红 塔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所 辖 区 域 。
2.5 服 务 期 限 : 三 年 , 合 同 一 年 一 签 。 在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每 次 签 订 下 一 年 度合 同 之 前 , 招 标 人 组 织 人 员 对 投 标 人 就 该 年 度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验 收 评 审 , 年 度合 同 评 审 合 格 续 签 下 一 年 度 合 同 , 年 度 合 同 评 审 不 合 格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 招 标 人 有权 拒 签 下 一 年 度 合 同 。 因 招 标 人 上 级 或 行 业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调整 服 务 范 围 或 取 消 下 一 年 度 合 同 执 行 权 。 如 招 标 人 实 施 计 划 进 行 调 整 , 招 标 人 有权 对 本 项 目 服 务 期 限 及 实 施 内 容 同 时 进 行 调 整 。2.6 资 金 来 源 为 : 企 业 自 筹 。2.7 出 资 比 例 为 : 100%。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
( 1) 投 标 人 须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成 立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其 他 类 似 的 法 定 证 明 文 件 ) ( 2) 信 誉 要 求 : 在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刑 事 案 件 专 栏 查 询 , 投 标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负 责 人 行 贿 人 2017年 10月 15日 至 今 无 向 烟 草 行 业 人 员 行 贿 的 情 况 投 标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行 贿 人 未 被 正 式 列 入 烟 草 行 业 或 云南 中 烟 发 布 的 存 在 行 贿 行 为 供 应 商 名 单 , 或 曾 被 列 入 上 述 名 单 , 但 禁 入 期 限 届满 的 ( 3) 财 务 要 求 : 投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有 良 好 的 企 业 信 誉 , 未 处 于 被 责 令停 业 ,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状 态 , 未 出 现 被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的 情 况 (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申 请 。
( 5) 其 他 资 格 要 求 : 无 。注 : ( 1)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个 人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2)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3) 投 标 人 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以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有 关 投 标 人 的 规 定 , 若 有 违 反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4) 投 标 人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以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被 查 证 属 实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3.2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4.1 投 标 人 可 选 择 以 下 任 一 方 式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4.1.1现 场 获 取 :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投 标 申 请 人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 1)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原 件 ) (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被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 若 有 授 权 委托 时 ) 到 昆 明 华 辰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玉 溪 办 事 处 ( 玉 溪 市 红 塔 区 红 塔 大 道 102号 ( 玉溪 市 气 象 二 生 活 区 ) 旁 2楼 处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4.1.2 网 上 获 取 : 搜 索 关 注 华 辰 招 标 微 信 公 众 号 , 点 击 招 标 公 告
找 到 需 要 参 与 的 项 目 公 告 , 在 公 告 页 底 部 点 击 立 即 报 名 并 按 要 求 填 写 信 息 和
上 传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资 料 原 件 扫 描 件 ( 首 次 登 录 须 按 要 求 完 成 单 位 信 息 绑 定 ) ,审 核 通 过 后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 电 子 版 ) 。 在 华 辰 招 标 微 信 公 众 号 完 成 招 标 文 件获 取 的 , 无 须 到 现 场 办 理 , 如 需 获 取 纸 质 版 招 标 文 件 的 请 到 现 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4.2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时 间 : 2023年 11月 10 日 至 2023 年 11 月 16日 , 每 天 上 午8: 30时 至 12: 00时 , 下 午 14: 30时 至 17: 00时 ( 法 定 公 休 日 节 假 日 除 外 ) 。4.3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每 套 300.00元 , 售 后 不 退 。备 注 : 逾 期 递 交 的 资 料 不 予 接 受 。 对 于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的 投 标 人 , 一 经 查 明 , 将取 消 其 投 标 人 资 格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5.1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 下 同 )为 : 2023年 12月 1日 上 午 9:00
时 ( 北 京 时 间 ) 。 届 时 请 参 加 投 标 的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仪 式 。5.2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及 开 标 地 点 : 红 塔 烟 草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商 务 楼 4楼 402评 标 室 。5.3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6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公 告 在 红 塔 集 团 网 站 元 博 网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 原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以 及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上 同 时 发 布 ,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其 他网 站 或 媒 体 转 载 的 公 告 及 公 告 内 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联 系 方 式招 标 人 : 玉 溪 红 塔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联 络 地 址 : 云 南 省 玉 溪 市 红 塔 区 东 风 南 路 红 塔 文 体 中 心招 标 代 理 单 位 : 昆 明 华 辰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联 络 地 址 : 昆 明 华 辰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玉 溪 办 事 处 2楼 会 议 室 ( 玉 溪 市 红 塔区 红 塔 大 道 102号 玉 溪 市 气 象 二 生 活 区 旁 ) 。邮 编 : *联 系 人 : 张 誉 彭 莎 迪 白 宇 峰联 系 电 话 : 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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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2025年 玉 溪 红 塔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 算 机 网 络 耗 材 及 维 护 项目 招 标 公 告1 招 标 条 件2023 年 -2025 年 玉 溪 红 塔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 算 机 网 络 耗 材 及 维 护 项 目 已 获批 准 建 设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进行 公 开 招 标 , 欢 迎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单 位 进 行 投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2.1 项 目 名 称 : 2023 年 -2025 年 玉 溪 红 塔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 算 机 网 络 耗 材
及 维 护 项 目 。2.2 项 目 编 号 : HTSY-JJ-2023-0582.3 招 标 范 围 : 本 项 目 承 招 2023年 -2025年 度 玉 溪 红 塔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算 机 网 络 耗 材 及 维 护 项 目 运 维 服 务 单 位 。 维 护 范 围 : 1)按 照 招 标 人 需 求 提 供 清 单对 应 的 耗 材 协 助 招 标 人 信 息 化 运 维 人 员 对 招 标 人 计 算 机 及 打 复 印 机 等 周 边 设 备进 行 日 常 维 护 (包 含 计 算 机 系 统 常 用 办 公 软 件 打 复 印 机 端 口 调 试 维 护 耗 材 更换 等 日 常 服 务 ) 2)对 招 标 人 在 用 局 域 网 及 外 网 网 络 端 口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3)负 责招 标 人 各 部 门 相 关 正 版 软 件 的 安 装 等 工 作 , 以 保 障 招 标 人 信 息 化 相 关 设 备 的 正 常运 行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服 务 要 求 。2.4 项 目 地 点 : 玉 溪 红 塔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所 辖 区 域 。
2.5 服 务 期 限 : 三 年 , 合 同 一 年 一 签 。 在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每 次 签 订 下 一 年 度合 同 之 前 , 招 标 人 组 织 人 员 对 投 标 人 就 该 年 度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验 收 评 审 , 年 度合 同 评 审 合 格 续 签 下 一 年 度 合 同 , 年 度 合 同 评 审 不 合 格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 招 标 人 有权 拒 签 下 一 年 度 合 同 。 因 招 标 人 上 级 或 行 业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调整 服 务 范 围 或 取 消 下 一 年 度 合 同 执 行 权 。 如 招 标 人 实 施 计 划 进 行 调 整 , 招 标 人 有权 对 本 项 目 服 务 期 限 及 实 施 内 容 同 时 进 行 调 整 。2.6 资 金 来 源 为 : 企 业 自 筹 。2.7 出 资 比 例 为 : 100%。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
( 1) 投 标 人 须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成 立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其 他 类 似 的 法 定 证 明 文 件 ) ( 2) 信 誉 要 求 : 在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刑 事 案 件 专 栏 查 询 , 投 标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负 责 人 行 贿 人 2017年 10月 15日 至 今 无 向 烟 草 行 业 人 员 行 贿 的 情 况 投 标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行 贿 人 未 被 正 式 列 入 烟 草 行 业 或 云南 中 烟 发 布 的 存 在 行 贿 行 为 供 应 商 名 单 , 或 曾 被 列 入 上 述 名 单 , 但 禁 入 期 限 届满 的 ( 3) 财 务 要 求 : 投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有 良 好 的 企 业 信 誉 , 未 处 于 被 责 令停 业 ,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状 态 , 未 出 现 被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的 情 况 (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申 请 。
( 5) 其 他 资 格 要 求 : 无 。注 : ( 1)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个 人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2)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3) 投 标 人 应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以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有 关 投 标 人 的 规 定 , 若 有 违 反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 4) 投 标 人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以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被 查 证 属 实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3.2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4.1 投 标 人 可 选 择 以 下 任 一 方 式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4.1.1现 场 获 取 :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投 标 申 请 人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 1)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原 件 ) (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被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 若 有 授 权 委托 时 ) 到 昆 明 华 辰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玉 溪 办 事 处 ( 玉 溪 市 红 塔 区 红 塔 大 道 102号 ( 玉溪 市 气 象 二 生 活 区 ) 旁 2楼 处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4.1.2 网 上 获 取 : 搜 索 关 注 华 辰 招 标 微 信 公 众 号 , 点 击 招 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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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 北 京 时 间 ) 。 届 时 请 参 加 投 标 的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仪 式 。5.2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及 开 标 地 点 : 红 塔 烟 草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商 务 楼 4楼 402评 标 室 。5.3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6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公 告 在 红 塔 集 团 网 站 元 博 网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 原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以 及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上 同 时 发 布 ,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其 他网 站 或 媒 体 转 载 的 公 告 及 公 告 内 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联 系 方 式招 标 人 : 玉 溪 红 塔 实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联 络 地 址 : 云 南 省 玉 溪 市 红 塔 区 东 风 南 路 红 塔 文 体 中 心招 标 代 理 单 位 : 昆 明 华 辰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联 络 地 址 : 昆 明 华 辰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玉 溪 办 事 处 2楼 会 议 室 ( 玉 溪 市 红 塔区 红 塔 大 道 102号 玉 溪 市 气 象 二 生 活 区 旁 ) 。邮 编 : *联 系 人 : 张 誉 彭 莎 迪 白 宇 峰联 系 电 话 : 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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