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风力灭火机和油锯采购项目网上竞采公告
重庆市林业局风力灭火机和油锯采购项目网上竞采公告
采购目录/需求描述 | 采购预算(元) | 数量 | 小计(元) |
---|---|---|---|
采购目录: 消防设备 需求描述: 背负式风力灭火机100台、油锯60台。 | ¥490,000.00 | 1(批) | ¥490,000.00 |
上传完整的响应文件电子版。
(一)交货期
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2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二)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 (略) 林业局指定地点( (略) 范围内)。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产品价、运输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费等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
(一)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额50%的增值税发票、与付款金额同等额度的担保函,采购人按资金审批流程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
(二)成交供应商按采购合同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项目验收报告;成交供应商提供剩余应付金额足额增值税发票,采购人按资金审批流程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三)如成交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采购人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四)在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的则无需提交担保函,成交供应商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支付比例按约定比例执行。
1.货物到达现场后,成交供应商应在使用单位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3.1设备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3.2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3在系统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3.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4.产品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5.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未达到网上竞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6.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7.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8.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其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达到2年。
(二)售后服务内容
1.供应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1供应商或其所投设备制造商须提供 (略) 内所有区县的免费上门培训和维修保养服务。提供承诺函原件。
1.2中标设备在2年内出现故障的,供应商须提供24小时内免费更换零配件并完成维修服务或提供备用设备。提供承诺函原件。
1.1电话咨询
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2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供应商应在3小时内到达现场(远郊区6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2小时内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
1.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供应商的产品技术升级,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2.1质量保证期过后,供应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应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三)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供应商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价格清单须在响应文件中列出。
供应商对其提供产品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培训义务。供应商应提供对采购人的基本免费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
(一)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网上竞采文件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全额退还采购人已支付款项并按合同金额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若因此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二)若成交供应商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产品,每逾期1个日历日,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20个日历日未按时交货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因此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三)若因相关政策调整、财政部门通知等不可抗力及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订立后因无法履行而解除的,成交供应商应全额退还采购人已支付款项,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约定的,应按照合同金额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也可向平台提供商反馈协助处理。
采购目录/需求描述 | 采购预算(元) | 数量 | 小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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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目录: 消防设备 需求描述: 背负式风力灭火机100台、油锯60台。 | ¥490,000.00 | 1(批) | ¥490,000.00 |
上传完整的响应文件电子版。
(一)交货期
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2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二)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 (略) 林业局指定地点( (略) 范围内)。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产品价、运输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费等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
(一)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额50%的增值税发票、与付款金额同等额度的担保函,采购人按资金审批流程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
(二)成交供应商按采购合同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项目验收报告;成交供应商提供剩余应付金额足额增值税发票,采购人按资金审批流程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三)如成交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采购人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四)在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的则无需提交担保函,成交供应商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支付比例按约定比例执行。
1.货物到达现场后,成交供应商应在使用单位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3.1设备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3.2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3在系统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3.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4.产品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5.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未达到网上竞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6.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7.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8.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其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达到2年。
(二)售后服务内容
1.供应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1供应商或其所投设备制造商须提供 (略) 内所有区县的免费上门培训和维修保养服务。提供承诺函原件。
1.2中标设备在2年内出现故障的,供应商须提供24小时内免费更换零配件并完成维修服务或提供备用设备。提供承诺函原件。
1.1电话咨询
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2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供应商应在3小时内到达现场(远郊区6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2小时内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
1.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供应商的产品技术升级,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2.1质量保证期过后,供应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应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三)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供应商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价格清单须在响应文件中列出。
供应商对其提供产品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培训义务。供应商应提供对采购人的基本免费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
(一)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网上竞采文件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全额退还采购人已支付款项并按合同金额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若因此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二)若成交供应商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产品,每逾期1个日历日,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20个日历日未按时交货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因此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三)若因相关政策调整、财政部门通知等不可抗力及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订立后因无法履行而解除的,成交供应商应全额退还采购人已支付款项,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约定的,应按照合同金额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也可向平台提供商反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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