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社团、民非、基金会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社团、民非、基金会2023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区本级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区社会组织2023年度年检年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一)凡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基金会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三)凡在2023 年12月31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程序和时间安排
全区参检的社会组织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工作:
(一)自查申报
1、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 (略) (http://**)→在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点击搜索结果第一条“浙江省|浙里社会组织”右边的“立即办理”→进入后点击“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法人用户登录→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后点击“年检(报)填报”→进入填报页面→上传签字盖章页,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上报”按钮提交。
社会组织应确保上传签章页清晰完整,及时 (略) 上办理进度,逾期将不予受理。
注意:
(1)年检(报)信息能填尽填,填报不完整的一律退回,逾期将不予受理。
(2)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2023年费用支出总金额在*元以上(含)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费用支出总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的社会团体和所有的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在“上传材料”页面中需上传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社会组织在“上传材料”页面中需上传上年度的银行对账单;2023年当年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不提交。
(3)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需在“上传材料”页面中上传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报告应直观体现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比例)。
2、提交后,由区民 (略) 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社会组织自行登录“浙里社会组织”办理文书确认。
注意:退回/不通过状态,办事页面出现审批不通过,办事人会收到短信通知,需对办件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
(二)文书确认
2024年6月30日前,在浙江 (略) 上登录“浙里社会组织”,点击“我的办件”查询办件。预审通过后,页面会显示“文书下载和确认”状态,点击“下一步操作”,点击“提交”完成文书确认。
注意:慈善组织在进行第3步操作时,根据属性选择点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按钮,系统 (略) 年报界面,点击下一步,进入第一页(本页全为回显字段,无需填写),勾选最后的选项后,并根据提示依次点击“下一步”,最后点击“提交”即完成关键信息确认操作。
(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年检初审结论(结论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注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区民政局对照审查标准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视情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
注意: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另外报送纸质材料。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年报材料原件报送区民政局。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区民政局对照审查标准对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视情要求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作出相应的年检年报结论, (略) 上城区 (略) 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告。
直接登记的基金会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原件直接报送区民政局审查。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略) 上城区 (略) 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告。
1、社会团体在2023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廉政建设写入章程的;(在年检填报“党建情况”栏中第一条“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和第二条“党建工作机构是否落实”两项内容均需选“是”,并明确党建工作机构名称、联系人和电话。)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擅自修改章程或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6)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7)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8)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9)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0)在2023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2)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强制企业入会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9)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6)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3、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区民政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 (略) 上城区 (略) 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告。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廉政建设写入章程的;(在年检填报“党建情况”栏中第一条“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和第二条“党建工作机构是否落实”两项内容均需选“是”,并明确党建工作机构名称、联系人和电话。)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8)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9)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区民政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报送材料:
1、《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2023年度);(在年检填报“党建情况”栏中第一条“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和第二条“党建工作机构是否落实”两项内容均需选“是”,并明确党建工作机构名称、联系人和电话。)
2、2023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1、2项材料需一式二份,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交材料的,按照未参加年检年报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二)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在向区民政局报告的同时,应通过“慈善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
(四)我局将视情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对列入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另行通知),将结合抽查结果,确定2023年度的年检结论。
五、联系方式
(一)地址: (略) 上城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略) 34号305办公室);
(二)网上账号和密码找回咨询电话:*;
(三)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571-*、*;
(四)业务 (略) 上联办系统咨询电话:*;
(五)年检业务咨询电话:0571-*、*;联系人:周矫健、王旭。
(略) 上城区民政局
2024年4月23日
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区本级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区社会组织2023年度年检年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一)凡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基金会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三)凡在2023 年12月31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程序和时间安排
全区参检的社会组织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工作:
(一)自查申报
1、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 (略) (http://**)→在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点击搜索结果第一条“浙江省|浙里社会组织”右边的“立即办理”→进入后点击“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法人用户登录→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后点击“年检(报)填报”→进入填报页面→上传签字盖章页,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上报”按钮提交。
社会组织应确保上传签章页清晰完整,及时 (略) 上办理进度,逾期将不予受理。
注意:
(1)年检(报)信息能填尽填,填报不完整的一律退回,逾期将不予受理。
(2)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2023年费用支出总金额在*元以上(含)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费用支出总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的社会团体和所有的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在“上传材料”页面中需上传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社会组织在“上传材料”页面中需上传上年度的银行对账单;2023年当年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不提交。
(3)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需在“上传材料”页面中上传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报告应直观体现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比例)。
2、提交后,由区民 (略) 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社会组织自行登录“浙里社会组织”办理文书确认。
注意:退回/不通过状态,办事页面出现审批不通过,办事人会收到短信通知,需对办件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
(二)文书确认
2024年6月30日前,在浙江 (略) 上登录“浙里社会组织”,点击“我的办件”查询办件。预审通过后,页面会显示“文书下载和确认”状态,点击“下一步操作”,点击“提交”完成文书确认。
注意:慈善组织在进行第3步操作时,根据属性选择点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按钮,系统 (略) 年报界面,点击下一步,进入第一页(本页全为回显字段,无需填写),勾选最后的选项后,并根据提示依次点击“下一步”,最后点击“提交”即完成关键信息确认操作。
(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年检初审结论(结论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注意: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区民政局对照审查标准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视情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
注意: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另外报送纸质材料。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年报材料原件报送区民政局。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区民政局对照审查标准对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视情要求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作出相应的年检年报结论, (略) 上城区 (略) 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告。
直接登记的基金会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原件直接报送区民政局审查。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略) 上城区 (略) 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告。
1、社会团体在2023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廉政建设写入章程的;(在年检填报“党建情况”栏中第一条“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和第二条“党建工作机构是否落实”两项内容均需选“是”,并明确党建工作机构名称、联系人和电话。)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擅自修改章程或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6)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7)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8)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9)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0)在2023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2)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强制企业入会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9)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6)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3、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区民政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 (略) 上城区 (略) 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告。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廉政建设写入章程的;(在年检填报“党建情况”栏中第一条“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和第二条“党建工作机构是否落实”两项内容均需选“是”,并明确党建工作机构名称、联系人和电话。)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8)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9)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区民政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报送材料:
1、《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2023年度);(在年检填报“党建情况”栏中第一条“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和第二条“党建工作机构是否落实”两项内容均需选“是”,并明确党建工作机构名称、联系人和电话。)
2、2023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1、2项材料需一式二份,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交材料的,按照未参加年检年报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二)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在向区民政局报告的同时,应通过“慈善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
(四)我局将视情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对列入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另行通知),将结合抽查结果,确定2023年度的年检结论。
五、联系方式
(一)地址: (略) 上城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略) 34号305办公室);
(二)网上账号和密码找回咨询电话:*;
(三)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571-*、*;
(四)业务 (略) 上联办系统咨询电话:*;
(五)年检业务咨询电话:0571-*、*;联系人:周矫健、王旭。
(略) 上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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