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漯河地区张庆立张清立个贷项目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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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漯河地区张庆立张清立个贷项目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关于漯河地区张庆立(张清立)个贷项目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司”)拟处置以下资产(以下称为“标的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截至**日,该债权项下未偿本息合计人民币:289,221.28元,其中未偿本金人民币59,698.43元,未偿利息人民币229,522.85元;标的资产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名称

所在地

币种

本金

利息

担保情况

当前资产状况

1

张庆立(张清立)

漯河

人民币

59,698.43

229,522.85

张庆立(张清立)名下房产抵押

执行终本


特别提示:标的资产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就标的资产项下各笔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及时效,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现状等,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东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


标的资产的意向投资者须为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在中国境内 (略)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中国境内自然人。投资人不得为中国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本次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标的资产处置的中国东方 (略) 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


如投资者有意向了解有关标的资产的情况,请查阅中国东方 (略) 对外网站http://**.cn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任何对标的资产处置交易持有异议者均可提出意见和/或异议。欢迎社会各界向东方提供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资产线索和其它相关情况。


标的资产处置交易的联系人如下:


联系人:史先生、韩先生


电话:0371-*、*


手机:* *


地址: (略) 农业路东26号邮编:*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 (略) 监察部)


0371-*(中国东方 (略) (略) )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驻郑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电话:037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电话:0371-*


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本公告有效期限自公告之日起7日之内。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 (略) (略)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日

,漯河




关于漯河地区张庆立(张清立)个贷项目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司”)拟处置以下资产(以下称为“标的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截至**日,该债权项下未偿本息合计人民币:289,221.28元,其中未偿本金人民币59,698.43元,未偿利息人民币229,522.85元;标的资产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名称

所在地

币种

本金

利息

担保情况

当前资产状况

1

张庆立(张清立)

漯河

人民币

59,698.43

229,522.85

张庆立(张清立)名下房产抵押

执行终本


特别提示:标的资产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就标的资产项下各笔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及时效,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现状等,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东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


标的资产的意向投资者须为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在中国境内 (略)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中国境内自然人。投资人不得为中国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本次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标的资产处置的中国东方 (略) 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


如投资者有意向了解有关标的资产的情况,请查阅中国东方 (略) 对外网站http://**.cn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任何对标的资产处置交易持有异议者均可提出意见和/或异议。欢迎社会各界向东方提供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资产线索和其它相关情况。


标的资产处置交易的联系人如下:


联系人:史先生、韩先生


电话:0371-*、*


手机:* *


地址: (略) 农业路东26号邮编:*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 (略) 监察部)


0371-*(中国东方 (略) (略) )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驻郑州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电话:037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电话:0371-*


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本公告有效期限自公告之日起7日之内。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 (略) (略)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日

,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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