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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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工作指南

排污许可证

第一步 排污单位自行登录全国排 (略) (http://**)进行注册、登录。

第二步 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可在http://**进行查阅)填写申请表格,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上传相关材料附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产噪设施与防噪设施位置关系图;

(九)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工作提醒: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若需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应在按照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要求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第四十四条提交相应申请材料;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 提交相应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7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排污许可证变更和延续事宜,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咨询(电话089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审批请示。

一、报告书和报告表。建设单位登录全国环境 (略) (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进行填报。

(一)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二)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本信息;

(三)污染物排放及相关情况;

(四)项目涉及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的情况;

(五)附件信息需要上传,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3.若提交项目为报告书,需提供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和公众参与说明。

工作提醒: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按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情况登记录入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使用。

二、登记表。建设单位自行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https://beian.china-eia.com/a)进行登记备案。


排污许可证

第一步 排污单位自行登录全国排 (略) (http://**)进行注册、登录。

第二步 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可在http://**进行查阅)填写申请表格,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上传相关材料附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产噪设施与防噪设施位置关系图;

(九)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工作提醒: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若需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应在按照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要求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第四十四条提交相应申请材料;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 提交相应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7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排污许可证变更和延续事宜,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咨询(电话089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审批请示。

一、报告书和报告表。建设单位登录全国环境 (略) (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进行填报。

(一)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二)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本信息;

(三)污染物排放及相关情况;

(四)项目涉及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的情况;

(五)附件信息需要上传,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3.若提交项目为报告书,需提供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和公众参与说明。

工作提醒: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按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情况登记录入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使用。

二、登记表。建设单位自行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https://beian.china-eia.com/a)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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