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62-63号申请人朱杏梅、谢俊诉被申请人贵港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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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62-63号申请人朱杏梅、谢俊诉被申请人贵港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62-63号申请人朱杏梅、谢俊诉被申请人贵港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2024-06-06 09:57 来源:平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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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 (略) :

本委受理申请人朱杏梅、谢俊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62-63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情况如下: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62号裁决结果:一、确认申请人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被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生活费7584元。三、自被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63号裁决结果:一、确认申请人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被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生活费7584元。三、自被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62-63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略) 申请强制执行。

你可到本委办公地址: (略) 平南县平南街道雅塘街2号平南县人社局大楼1 (略) 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李文凤,电话:0775-*)。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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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 (略) :

本委受理申请人朱杏梅、谢俊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62-63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情况如下: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62号裁决结果:一、确认申请人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被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生活费7584元。三、自被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63号裁决结果:一、确认申请人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被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生活费7584元。三、自被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平南劳人仲字〔2024〕第62-63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略) 申请强制执行。

你可到本委办公地址: (略) 平南县平南街道雅塘街2号平南县人社局大楼1 (略) 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李文凤,电话:0775-*)。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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