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对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核意见的公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核,我 (略) (略) 东至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入河排污口作出同意设置的审核意见。为保证行政许可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拟批复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意见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
联系电话:027-*
邮编:*
序号 | 排污口名称 | 设置单位 | 报告编制单位 | 排污口位置 | 污水类型及排放量 | 排放方式 | 入河方式 | 排放标准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
1 | (略) 东至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入河排污口 | 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东华 (略) | 位于长江赣皖缓冲区(右岸), (略) 界下游约7km处,排放口坐标东经 116°47′41″,北纬 30°05′41″。 | 工业废水,12500 m3/d | 连续排放 | 泵站提升,管道入河 | 污水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悬浮物、苯胺类、*苯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特征污染物氟化物和其他污染物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要求,并依据水域纳污能力及水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确定。 | 化学需氧量不超过182.5 t/a、氨氮不超过22.81 t/a、总磷不超过2.28 t/a、五日生化需氧量不超过45.63 t/a、总氮不超过68.44 t/a、悬浮物不超过45.63 t/a、苯胺类不超过2.28 t/a、*苯不超过0.46 t/a、氟化物不超过45.63t/a。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核,我 (略) (略) 东至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入河排污口作出同意设置的审核意见。为保证行政许可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拟批复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意见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
联系电话: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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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排污口名称 | 设置单位 | 报告编制单位 | 排污口位置 | 污水类型及排放量 | 排放方式 | 入河方式 | 排放标准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
1 | (略) 东至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入河排污口 | 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东华 (略) | 位于长江赣皖缓冲区(右岸), (略) 界下游约7km处,排放口坐标东经 116°47′41″,北纬 30°05′41″。 | 工业废水,12500 m3/d | 连续排放 | 泵站提升,管道入河 | 污水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悬浮物、苯胺类、*苯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特征污染物氟化物和其他污染物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要求,并依据水域纳污能力及水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确定。 | 化学需氧量不超过182.5 t/a、氨氮不超过22.81 t/a、总磷不超过2.28 t/a、五日生化需氧量不超过45.63 t/a、总氮不超过68.44 t/a、悬浮物不超过45.63 t/a、苯胺类不超过2.28 t/a、*苯不超过0.46 t/a、氟化物不超过45.63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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