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杞县中小学幼儿园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原材料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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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杞县中小学幼儿园学校食堂食材供应原材料采购

杞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公开征求《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材统一采购配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文件精神,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杞县教育体育局关于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业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范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略) 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2-2024)》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材统一采购配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日至7月4日(因工作需要,要于近期进行公开采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缩短为7天)。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将意见建议发送到邮箱:*@*63.com,联系电话:0371-*。

附件1:《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材统一采购配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杞县教育体育局

**日

附件1:

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

方 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文件精神,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县政府统筹组织,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我县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委、教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县范围内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有:

1.制定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配餐指南和推进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

2.指导并确定全县范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所采用的学生供餐模式;

3.指导各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当地实际确定供餐品种;

4.指导审核确定各学校食堂规范化供餐标准,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

5.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向学生提供供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学校食堂等进行资质审核、供餐条件核查,确保提供的营养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安全标准;

6.食材供应链内容包括米、面、油、肉、蛋、奶、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食材,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货企业,由政府统一采购。

7.督促和指导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定期公布配餐食谱、 数量及价格,并建立完善的评估、监测和通报制度;

8.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规范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确保每一名农村学生享受到标准的营养餐,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不良行为;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由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的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对学生营养餐从采购、储存、加工、配送、 分餐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安全规范运行;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并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2.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发改部门负责把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4.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企业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6.卫健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7.纪委监委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第七条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园)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抓好食堂从业人员队*建设与管理,规范食堂经营;建立健全学生营养档案, 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上报工作;上好健康教育课,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县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 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

第三章 供餐内容与模式

第九条 各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热食)为主。尚未提供完整午餐的学校,应不断改善供餐条件,逐步实现完整午餐。

(二)供餐食品。所供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应以提供肉、蛋、 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

代。

(三)供餐食谱。卫健部门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食物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七条 科学指导营养供餐。各学校应根据制定的带量食谱,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

第四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加强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厨具、餐具、清洗消毒设备配置等基础条件的改善。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教育部门应会同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

(二)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充分发挥膳食委员会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三)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并报教育、发改部门备案。

(四)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

第十二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实行专账核算。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挪作他用。

(三)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县教体局备案。

第五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十三条 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应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卫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定期对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凡供餐条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 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规范进货食品台账。

(二)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按规定留样。

第十六条 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培训。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增强学校和涉及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供货商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八条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逐级逐校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将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中央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

学生个人和家长。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资金监管。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要求,建立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

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方式。

1.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本系统(单位) 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委监委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2.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 组织相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及专项检查。

3.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

4.各地应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校园食堂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

3.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供货商是否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4.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学校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满足营养需求。

6.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资金安全

1.年度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

3.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4.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符合程序。

5.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6.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7.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职责履行

1.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

2.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

3.是否成立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4.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5.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监督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执行。

6.对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跟踪督导、检查。

7.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二十五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2:

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材统一采购配送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范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略) 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2-2024)》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统一要求框架下,依照我县实际,建立区域性的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机制并有效开展工作,以此进一步强化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促进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园)就餐的安全、营养、价格公道,促进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健康成长。

二、配送原则与范围

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全县统一要求与分区域实施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

三、配送品种与标准

(一)品种

包括米、面、油、肉、蛋、奶、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食材。

(二)标准

所配送的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四、配送方式与要求

(一)配送方式

由教育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一批资质审查合格的入围企业,具有产供销完整链条的专业配送企业优先遴选。由各学校(幼儿园)与入围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配送品种、企业名单、资质等信息应向教职员工和学生(含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公告。

(二)配送要求

1.配送企业必须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并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满足配送需要的仓储、交通运输等设施设备,确保食品原料的安全储存和安全运输。

2.配送企业提供的食品原料必须是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配送价格 (略) 场价。

3.配送企业运送产品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辆内部结构应平整、便于清洁,配送冷冻、冷藏食品得车辆应有温度控制设备。凭专用通行证(由教育部门自行制定)进出学校(幼儿园)。

4.肉、禽等鲜活食品必须当日配送,其余食品原料可视学校实际需求酌情配送,但必须确保学校食品新鲜、优质、安全可靠。

五、入围企业资质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生产企业应持有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应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具备较强的经营、生产、配送能力,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及售后服务能力。

(三)学校每年有权对配送的食品原料进行两次抽样检测,检测费用由供货方支付。

(四)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两次以上或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纪录的企业不得入围。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进度

为做好学校(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工作,教育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配送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略) 场监管、卫健、发改等部门联系沟通,促请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务必保证每年开学前一周所有统一采购实施到位。各学校(幼儿园)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职责到人。

(二)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纪委监委、审计、教育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配送企业招标和配送等环节的监督、学校食堂的财务监管、食堂卫生安全的监管等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遵守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规定,严禁私自采购。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

1.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教育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学校(幼儿园)食堂和配送企业,对配送工作进行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因违规进货、食堂管理不严等,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配送企业提供不合格产品或不按要求配送,影响学生正常就餐的,应取消配送资格。

2.完善台账登记及验收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及验收等制度,设立食堂原料采购财务台账、原料配送品种和数量台账等。对配送企业配送的大宗食品原料,各学校(幼儿园)必须坚持索证索票,并妥善保管配送企业提交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检疫报告书等材料。各学校(幼儿园)要指派专人负责对食品原料的检查验收,对不符合相关卫生、安全要求的要坚决拒收。

3.建立配送企业退出机制。对因食品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学校(幼儿园)满意率较低、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应取消该企业学校食堂食品配送资格。

4.教育部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政府采购工作时,所制作的招标文件(包括评标标准、中标合作范本等),应当涵盖《 (略) 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2-2024)》中涉及的相关内容。

5.教育部门应制定统一的配送企业供货合同,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和配送企业供货合同应当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签订与备案。


杞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公开征求《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材统一采购配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文件精神,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杞县教育体育局关于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业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范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略) 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2-2024)》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材统一采购配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日至7月4日(因工作需要,要于近期进行公开采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缩短为7天)。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将意见建议发送到邮箱:*@*63.com,联系电话:0371-*。

附件1:《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材统一采购配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杞县教育体育局

**日

附件1:

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

方 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文件精神,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县政府统筹组织,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杞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我县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委、教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县范围内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有:

1.制定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配餐指南和推进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

2.指导并确定全县范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所采用的学生供餐模式;

3.指导各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当地实际确定供餐品种;

4.指导审核确定各学校食堂规范化供餐标准,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

5.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向学生提供供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学校食堂等进行资质审核、供餐条件核查,确保提供的营养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安全标准;

6.食材供应链内容包括米、面、油、肉、蛋、奶、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食材,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货企业,由政府统一采购。

7.督促和指导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定期公布配餐食谱、 数量及价格,并建立完善的评估、监测和通报制度;

8.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规范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确保每一名农村学生享受到标准的营养餐,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不良行为;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由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的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对学生营养餐从采购、储存、加工、配送、 分餐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安全规范运行;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并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2.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发改部门负责把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4.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企业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6.卫健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7.纪委监委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第七条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园)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抓好食堂从业人员队*建设与管理,规范食堂经营;建立健全学生营养档案, 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上报工作;上好健康教育课,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县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 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

第三章 供餐内容与模式

第九条 各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热食)为主。尚未提供完整午餐的学校,应不断改善供餐条件,逐步实现完整午餐。

(二)供餐食品。所供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应以提供肉、蛋、 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

代。

(三)供餐食谱。卫健部门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食物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七条 科学指导营养供餐。各学校应根据制定的带量食谱,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

第四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加强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厨具、餐具、清洗消毒设备配置等基础条件的改善。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教育部门应会同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

(二)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充分发挥膳食委员会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三)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并报教育、发改部门备案。

(四)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

第十二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实行专账核算。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挪作他用。

(三)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县教体局备案。

第五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十三条 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应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卫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定期对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凡供餐条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 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规范进货食品台账。

(二)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按规定留样。

第十六条 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培训。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增强学校和涉及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供货商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八条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逐级逐校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将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中央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

学生个人和家长。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资金监管。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要求,建立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

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方式。

1.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本系统(单位) 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委监委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2.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 组织相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及专项检查。

3.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

4.各地应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校园食堂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

3.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供货商是否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4.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学校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满足营养需求。

6.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资金安全

1.年度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

3.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4.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符合程序。

5.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6.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7.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职责履行

1.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

2.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

3.是否成立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4.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5.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监督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执行。

6.对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跟踪督导、检查。

7.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二十五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2:

杞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材统一采购配送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范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略) 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2-2024)》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统一要求框架下,依照我县实际,建立区域性的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机制并有效开展工作,以此进一步强化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促进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园)就餐的安全、营养、价格公道,促进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健康成长。

二、配送原则与范围

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全县统一要求与分区域实施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

三、配送品种与标准

(一)品种

包括米、面、油、肉、蛋、奶、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食材。

(二)标准

所配送的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四、配送方式与要求

(一)配送方式

由教育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一批资质审查合格的入围企业,具有产供销完整链条的专业配送企业优先遴选。由各学校(幼儿园)与入围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配送品种、企业名单、资质等信息应向教职员工和学生(含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公告。

(二)配送要求

1.配送企业必须取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并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满足配送需要的仓储、交通运输等设施设备,确保食品原料的安全储存和安全运输。

2.配送企业提供的食品原料必须是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配送价格 (略) 场价。

3.配送企业运送产品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辆内部结构应平整、便于清洁,配送冷冻、冷藏食品得车辆应有温度控制设备。凭专用通行证(由教育部门自行制定)进出学校(幼儿园)。

4.肉、禽等鲜活食品必须当日配送,其余食品原料可视学校实际需求酌情配送,但必须确保学校食品新鲜、优质、安全可靠。

五、入围企业资质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生产企业应持有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应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具备较强的经营、生产、配送能力,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及售后服务能力。

(三)学校每年有权对配送的食品原料进行两次抽样检测,检测费用由供货方支付。

(四)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两次以上或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纪录的企业不得入围。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进度

为做好学校(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工作,教育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配送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略) 场监管、卫健、发改等部门联系沟通,促请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务必保证每年开学前一周所有统一采购实施到位。各学校(幼儿园)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职责到人。

(二)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纪委监委、审计、教育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配送企业招标和配送等环节的监督、学校食堂的财务监管、食堂卫生安全的监管等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遵守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规定,严禁私自采购。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

1.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教育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学校(幼儿园)食堂和配送企业,对配送工作进行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因违规进货、食堂管理不严等,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配送企业提供不合格产品或不按要求配送,影响学生正常就餐的,应取消配送资格。

2.完善台账登记及验收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及验收等制度,设立食堂原料采购财务台账、原料配送品种和数量台账等。对配送企业配送的大宗食品原料,各学校(幼儿园)必须坚持索证索票,并妥善保管配送企业提交的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检疫报告书等材料。各学校(幼儿园)要指派专人负责对食品原料的检查验收,对不符合相关卫生、安全要求的要坚决拒收。

3.建立配送企业退出机制。对因食品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学校(幼儿园)满意率较低、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应取消该企业学校食堂食品配送资格。

4.教育部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政府采购工作时,所制作的招标文件(包括评标标准、中标合作范本等),应当涵盖《 (略) 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2-2024)》中涉及的相关内容。

5.教育部门应制定统一的配送企业供货合同,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和配送企业供货合同应当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签订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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