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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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保亭黎族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日,我局对保 (略) 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名称:荷兰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者:保亭三道海华蔬菜摊。检验机构:华测检测 (略)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日,收到荷兰豆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荷兰豆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日,将荷兰豆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三道海华蔬菜摊。

现查明,保亭三道海华蔬菜摊于**日购进上述不合格荷兰豆8斤,购进价格为6.5元/斤,购进金额为52元(8斤×6.5元=52元),销售价格为8元/斤,销售金额为64元,上述不合格荷兰豆的货值金额为64元,违法所得为12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三道海华蔬菜摊于**日购进上述批次荷兰豆8斤,用于抽样6斤。因保亭三道海华蔬菜摊向散客销售,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荷兰豆。截至目前,未收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荷兰豆反映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三道海华蔬菜摊销售不合格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 (略) 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

依据《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保亭三道海华蔬菜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进货时索要供货商的联系方式、营业执照、购进票据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不合格荷兰豆的进货来源,没有影响食品安全追溯机制,该摊位无主观故意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荷兰豆且不知道所采购的荷兰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三道海华蔬菜摊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 (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 (略) 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898-*

保亭黎族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


保亭黎族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日,我局对保 (略) 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名称:荷兰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者:保亭三道海华蔬菜摊。检验机构:华测检测 (略)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日,收到荷兰豆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荷兰豆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日,将荷兰豆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三道海华蔬菜摊。

现查明,保亭三道海华蔬菜摊于**日购进上述不合格荷兰豆8斤,购进价格为6.5元/斤,购进金额为52元(8斤×6.5元=52元),销售价格为8元/斤,销售金额为64元,上述不合格荷兰豆的货值金额为64元,违法所得为12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三道海华蔬菜摊于**日购进上述批次荷兰豆8斤,用于抽样6斤。因保亭三道海华蔬菜摊向散客销售,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荷兰豆。截至目前,未收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荷兰豆反映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三道海华蔬菜摊销售不合格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 (略) 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

依据《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保亭三道海华蔬菜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进货时索要供货商的联系方式、营业执照、购进票据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该批次不合格荷兰豆的进货来源,没有影响食品安全追溯机制,该摊位无主观故意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荷兰豆且不知道所采购的荷兰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三道海华蔬菜摊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 (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 (略) 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898-*

保亭黎族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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