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入库主体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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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入库主体招标公告

为提升我县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确保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申报实施稳步推进,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4〕7号)、《 (略) 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湘农发〔2024〕4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组织开展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入库主体遴选。现将遴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对象范围

一是依法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机构等,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从事农作物秸秆离田、收储运及综合利用的经营主体。二是对秸秆离田、收储运和综合利用意愿强烈、积极性高的经营主体。

二、遴选条件

1.依法在政府主管石门县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或依法批准成立;

2.有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号;

3.公司法人银行信用良好,无失信记录;

4.近两年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5.无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6.无涉黑涉恶现象。

三、财政资金支持环节和补助限额

(一)支持环节。一是主要对经营主体在设施建设(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不纳入奖补范围)和机械设备采购等环节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进行补助(已享受过其他部门类似财政奖补政策的,不再纳入本次支持范围)。二是支持秸秆科学还田沃土。因地制宜推行秸秆翻埋、碎混、覆盖等秸秆还田沃土技术模式,积极推广转化农业农村部分区域、分作物制定的秸秆科学还田操作规程,以及建立的农机农艺配套的综合方案。三是支持秸秆离田高效利用。重点支持秸秆收、储、运、销、用市场主体,鼓励推行秸秆综合利用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相结合模式,提高离田效能。完善“打捆—清运”“粉碎—清运”等秸秆离田收集模式,减少秸秆打包带土,示范推广高效收储运设施设备,降低离田成本。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实施主体进行补助,原则上对企业实施的项目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对合作社、家庭农场实施的项目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经营主体按新增投资不超过50%标准进行奖补。

四、申报要求

(一)主体申报。具备条件的申报主体填写申请表(附件1),根据评分细则(附件2)附证明材料,具备条件的申报主体填写入库主体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按照资料汇编目录(附件4)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复印件需加盖主体公章),报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再报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咨询电话:* )。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 6 月 28 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专家评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项目入库主体。

(三)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石门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附件:1.石门县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入库主体申请表

2.石门县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入库主体遴选评分细则

3.入库主体基本情况一览表

4.资料汇编目录

石门县农业农村局

**日

附件1

石门县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入库主体申请表

主体名称


法人代表


主体地址


成立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有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是□  否□

是否有涉黑涉恶现象

是□  否□

是否有失信记录

是□  否□

近两年有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有□  无□

申报主体基本情况:

计划建设内容及规模及投资明细:

申报单位(盖章):

负 责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石门县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入库主体遴选评分细则

序号

类别

基础分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1

基础条件

5

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或登记,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号。


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


2

10

银行信用良好,无违法行为及失信记录。


银行信用证明(一票否决)


3

10

无犯罪记录。


公安部门证明(一票否决)


43

5

土地可以用于建设证明(土地性质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土地证明


54

硬件条件

20

实施主体可用于建设设施土地面积:5亩以上(含)20分;3亩以上(含)15分;2亩以下、1亩以上(含)10分;1亩以下不计分


租赁协议(村委会证明)等


20

现有厂房面积:3000㎡以上(含)计20分,2000㎡以上(含)计15分,1000㎡以上(含)计10分,500㎡(含)计5分;500㎡以下不计分


建设用地证明和图片等


10

现有秸秆综合利用(离田收储、加工利用等环节)设备:1台(套)以上(含)计10分,没有不计分


设备购买发票或图片等


65

秸秆收储运条件

20

先前从事秸秆收储运量年达500吨(含)以上计20分;500吨以下、100吨(含)以上计15分。100吨以下、50吨(含)以上计10分;50吨以下、10吨(含)以上计5分;10吨以下不计分


提供收储运台账或现场作业图片等



总得分: 评审专家(签字): 申报主体: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入库主体基本情况一览表——现有设施设备

主体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相关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规模/型号

购置时间

金额(元)

照片(可单独附后)

1

秸秆存储仓库

平方米






2

叉车






3

铲车






4

地磅






5

运输车






6

拖拉机






7

秸秆打捆机






8

秸秆加工厂房

平方米






秸秆饲料、燃料、肥料加工设备,请自行据实填写





























其他(自行填写)









入库主体基本情况一览表——拟新建/新购置设施设备

主体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秸秆离田作业面积(亩)


秸秆离田作物名称


秸秆收储量(吨)


秸秆利用量(吨)


相关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2024年在正规厂家购置的全新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二手机械设备不享受项目补贴)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规模/型号

购置时间

金额(元)

照片(可单独附后)

1

秸秆存储仓库

平方米






2

叉车






3

铲车






4

地磅






5

运输车






6

拖拉机






7

秸秆打捆机






8

秸秆加工厂房

平方米






秸秆饲料、燃料、肥料加工设备,请自行据实填写






























附件4

资料汇编目录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银行征信证明

6.相关土地证明

7.现有厂房及秸秆综合利用设施图片

8.现有收储运台账及现场作业图片现有厂房及秸秆综合利用设施图片

9.其他需补充提供材料现有收储运台账及现场作业图片

10.其他需补充提供材料

为提升我县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确保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申报实施稳步推进,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4〕7号)、《 (略) 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湘农发〔2024〕4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组织开展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入库主体遴选。现将遴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对象范围

一是依法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机构等,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从事农作物秸秆离田、收储运及综合利用的经营主体。二是对秸秆离田、收储运和综合利用意愿强烈、积极性高的经营主体。

二、遴选条件

1.依法在政府主管石门县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或依法批准成立;

2.有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号;

3.公司法人银行信用良好,无失信记录;

4.近两年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5.无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6.无涉黑涉恶现象。

三、财政资金支持环节和补助限额

(一)支持环节。一是主要对经营主体在设施建设(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不纳入奖补范围)和机械设备采购等环节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进行补助(已享受过其他部门类似财政奖补政策的,不再纳入本次支持范围)。二是支持秸秆科学还田沃土。因地制宜推行秸秆翻埋、碎混、覆盖等秸秆还田沃土技术模式,积极推广转化农业农村部分区域、分作物制定的秸秆科学还田操作规程,以及建立的农机农艺配套的综合方案。三是支持秸秆离田高效利用。重点支持秸秆收、储、运、销、用市场主体,鼓励推行秸秆综合利用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相结合模式,提高离田效能。完善“打捆—清运”“粉碎—清运”等秸秆离田收集模式,减少秸秆打包带土,示范推广高效收储运设施设备,降低离田成本。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实施主体进行补助,原则上对企业实施的项目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对合作社、家庭农场实施的项目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经营主体按新增投资不超过50%标准进行奖补。

四、申报要求

(一)主体申报。具备条件的申报主体填写申请表(附件1),根据评分细则(附件2)附证明材料,具备条件的申报主体填写入库主体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按照资料汇编目录(附件4)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复印件需加盖主体公章),报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再报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咨询电话:* )。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 6 月 28 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专家评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项目入库主体。

(三)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石门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附件:1.石门县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入库主体申请表

2.石门县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入库主体遴选评分细则

3.入库主体基本情况一览表

4.资料汇编目录

石门县农业农村局

**日

附件1

石门县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入库主体申请表

主体名称


法人代表


主体地址


成立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有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是□  否□

是否有涉黑涉恶现象

是□  否□

是否有失信记录

是□  否□

近两年有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有□  无□

申报主体基本情况:

计划建设内容及规模及投资明细:

申报单位(盖章):

负 责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石门县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入库主体遴选评分细则

序号

类别

基础分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1

基础条件

5

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或登记,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号。


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


2

10

银行信用良好,无违法行为及失信记录。


银行信用证明(一票否决)


3

10

无犯罪记录。


公安部门证明(一票否决)


43

5

土地可以用于建设证明(土地性质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土地证明


54

硬件条件

20

实施主体可用于建设设施土地面积:5亩以上(含)20分;3亩以上(含)15分;2亩以下、1亩以上(含)10分;1亩以下不计分


租赁协议(村委会证明)等


20

现有厂房面积:3000㎡以上(含)计20分,2000㎡以上(含)计15分,1000㎡以上(含)计10分,500㎡(含)计5分;500㎡以下不计分


建设用地证明和图片等


10

现有秸秆综合利用(离田收储、加工利用等环节)设备:1台(套)以上(含)计10分,没有不计分


设备购买发票或图片等


65

秸秆收储运条件

20

先前从事秸秆收储运量年达500吨(含)以上计20分;500吨以下、100吨(含)以上计15分。100吨以下、50吨(含)以上计10分;50吨以下、10吨(含)以上计5分;10吨以下不计分


提供收储运台账或现场作业图片等



总得分: 评审专家(签字): 申报主体: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入库主体基本情况一览表——现有设施设备

主体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相关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规模/型号

购置时间

金额(元)

照片(可单独附后)

1

秸秆存储仓库

平方米






2

叉车






3

铲车






4

地磅






5

运输车






6

拖拉机






7

秸秆打捆机






8

秸秆加工厂房

平方米






秸秆饲料、燃料、肥料加工设备,请自行据实填写





























其他(自行填写)









入库主体基本情况一览表——拟新建/新购置设施设备

主体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秸秆离田作业面积(亩)


秸秆离田作物名称


秸秆收储量(吨)


秸秆利用量(吨)


相关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2024年在正规厂家购置的全新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二手机械设备不享受项目补贴)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规模/型号

购置时间

金额(元)

照片(可单独附后)

1

秸秆存储仓库

平方米






2

叉车






3

铲车






4

地磅






5

运输车






6

拖拉机






7

秸秆打捆机






8

秸秆加工厂房

平方米






秸秆饲料、燃料、肥料加工设备,请自行据实填写






























附件4

资料汇编目录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银行征信证明

6.相关土地证明

7.现有厂房及秸秆综合利用设施图片

8.现有收储运台账及现场作业图片现有厂房及秸秆综合利用设施图片

9.其他需补充提供材料现有收储运台账及现场作业图片

10.其他需补充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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