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开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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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开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开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公告

为大力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开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并于**日前,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地址: (略) 开州区开州大道中段193号区卫生健康委316办公室

邮编:*

电话:023-*传真:023-*

电子邮箱:*@*q.com

附件:《开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略) 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

开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

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认 (略) 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等文件精神, (略) 政府办公厅《关 (略)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77号),大力发展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十四五”末,大力发展多样化、多元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普惠可及、安全质优、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和基本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整体推进育儿友好型社会建设,形成托育机构愿意办托、群众愿意送托的良好局面。到2025年,全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普惠性托位数占比达60%),托位使用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略) 级示范托育机构,力争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 (略) 。

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行动计划主要指标

序号

指 标

2023年

2025年

属性

1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

3.18

4.5

预期性

2

普惠性托位数占比(%)

30

60

预期性

3

托位使用率(%)

24.31

≥全国

平均水平

预期性

4

街道普惠性托育机构覆盖率(%)

——

>90

预期性

5

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比例(%)

50

>40

预期性

6

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

80

>90

预期性

7

区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个)

0

1

预期性

8

托育机构的婴幼儿电子健康档案建设管理率(%)

10

100

预期性

9

从业人员持保育师、育婴员等级证书上岗率(%)

70

>90

预期性

10

全国婴幼儿照护 (略) (个)

0

1

预期性

11

(略) 托育服务示范单位(个)

0

≥1

预期性

二、重点任务

(一)优先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

1﹒加快托幼一体化发展。落实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支持幼儿园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可开设专区、增设托班,暂无条件的可以新建、改扩建为契机增设托班。2023—2025年全区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分别达30%、35%、40%。(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

2﹒建设公办托育示范机构。依托 (略) ,加快建设开州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托位规模150个, (略) 托育机构等级评定一类等级,力争2024年项目开工。通过改扩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的闲置公有用房、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等存量房屋资源,采取公建公营、公建国营、公建民营等运营方式举办一批普惠性公办托育机构,鼓励区属国有企业拓展托育服务业务。到2025年,全区所有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至少建成1家普惠性托育机构。(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国资委,各乡镇街道)

3﹒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办托。支持适龄子女达到10人及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建设标准,以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共同举办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的托育服务。鼓励支持在育龄女性较多、托育需求较强的产业园区、楼宇推广托育服务,为职工“带娃上下班”提供安心、便捷服务。到2025年,全区至少有1家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区总工会、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妇联,各乡镇街道)

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托。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托育机构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切实满足群众个性化需求。(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持续完善托育服务体系。

5﹒加强家庭照护指导。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父母是婴幼儿养育照护第一责任人,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促进婴幼儿全面健康成长。为婴幼儿家长学习交流育儿知识搭建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直播互动等方式,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每季度育儿知识宣传活动不少于100场。探索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超过90%。(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妇联)

6﹒加强“医育结合”。将婴幼儿照护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依托 (略) 成立区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婴幼儿健康监测和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托育机构制定膳食供应标准、照护日程,落实预防婴幼儿伤害措施等,定期开展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入托婴幼儿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做好婴幼儿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残疾儿童筛查等工作,为有需求的婴幼儿家庭提供个性化有偿服务。打造医育结合联盟。托育机构的婴幼儿电子健康档案建设管理率达100%。(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7﹒加强托育人才队*建设。将托育服务行业人员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将保育师、育婴员等纳入急需紧缺职业目录。开展托育服务行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鼓励区职教中心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到2025年,全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持保育师、育婴员等级证书上岗率超过90%。(牵头单位: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8﹒加强托育机构规范化管理。按照托育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定期开展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建立“一事一议”协调机制,通过共同会商、第三方认证等途径,加快问题整改进度,推进存量托育机构备案。积极参与全国婴幼儿照护 (略) 创建、 (略) 托育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到2025年,力争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 (略) , (略) 托育服务示范单位1个。(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三)构建托育服务政策体系。

9﹒落实价格管理政策。公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贴办法。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其他类型托育服 (略) 场调节价。(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

10﹒落实建设配套政策。积极申报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和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保障托育服务设施用地;对婴幼儿数量较多、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适当提高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允许利用住宅、商业、办公、工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仓储等用地性质的存量房屋建设托育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非独立场所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的托育机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因地制宜优化单独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11﹒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给予每生每年700元、800元、900元的运营补贴,并视情况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全区范围内连锁经营(同一投资主体)3家及以上已备案托育机构(每家不低于50个托位),或1家已备案托育机构托位供给150个及以上的,区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略) 托育服务示范单位的托育机构,按机构规模大小给予奖补,收托50人(不含50人)以下的5万元、收托50—100人(不含100人)的10万元、100人及以上的15万元。给予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适当工作经费。(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

12﹒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探索将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将运营经验、专业认证、硬件设施、员工资质、入托数量等作为授信的重要考虑因素,重点支持普惠托育机构发展。支持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 (略) 场租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高至无孩、一孩家庭的1.5倍;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根据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国资委)

13﹒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普惠性托育机构原则上应单独立户装表计量或单独设立分表计量,涉及建筑红线内的线路管道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经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按规定从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可在税前扣除。对租赁国有房屋资产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前3年免除房屋租金,3年后房屋租金逐年由低到高, (略) 场正常水平。落实托育机构助企纾困等政策。(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总工会;责任单位:重庆开 (略) 、 (略) (略) 、 (略) 开 (略) )

(四)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14﹒强化登记备案管理。机构编制、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协同、优化条件、减少程序,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做好托育机构的审批、登记、备案等工作。住建、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指导托育机构按标准建设。开设托班的幼儿园每学期向所在辖区教育部门报告收托情况,教育部门同步抄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备案(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15﹒强化智能监管。对托育政策查询、托育机构备案管理、托育机构基本信息及电子地图、家庭对托育机构评价及投诉举报、多部门监督检查等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实现线上办托、入托、监督“一件事”应用场景,推进机构“网上提交及时办”、家庭“入托网上约”、群众“投诉举报马上查”。(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发展改革委)

16﹒强化安全监管。将托育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落实托育机构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属地责任,重点加强对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领域的监管和联合执法,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全方位守住安全底线。(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消防救援总队、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引导、市级统筹,区县为主、多方参与”的原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目标责任考核、重点民生实事内容。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部门协同。完善部门间工作会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托育服务工作的关切,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及有关政策的知晓度与认同度,积极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关于征求《开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公告

为大力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开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并于**日前,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地址: (略) 开州区开州大道中段193号区卫生健康委316办公室

邮编:*

电话:023-*传真:023-*

电子邮箱:*@*q.com

附件:《开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略) 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

开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

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认 (略) 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等文件精神, (略) 政府办公厅《关 (略)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77号),大力发展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十四五”末,大力发展多样化、多元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普惠可及、安全质优、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和基本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整体推进育儿友好型社会建设,形成托育机构愿意办托、群众愿意送托的良好局面。到2025年,全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普惠性托位数占比达60%),托位使用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略) 级示范托育机构,力争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 (略) 。

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行动计划主要指标

序号

指 标

2023年

2025年

属性

1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

3.18

4.5

预期性

2

普惠性托位数占比(%)

30

60

预期性

3

托位使用率(%)

24.31

≥全国

平均水平

预期性

4

街道普惠性托育机构覆盖率(%)

——

>90

预期性

5

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比例(%)

50

>40

预期性

6

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

80

>90

预期性

7

区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个)

0

1

预期性

8

托育机构的婴幼儿电子健康档案建设管理率(%)

10

100

预期性

9

从业人员持保育师、育婴员等级证书上岗率(%)

70

>90

预期性

10

全国婴幼儿照护 (略) (个)

0

1

预期性

11

(略) 托育服务示范单位(个)

0

≥1

预期性

二、重点任务

(一)优先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

1﹒加快托幼一体化发展。落实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支持幼儿园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可开设专区、增设托班,暂无条件的可以新建、改扩建为契机增设托班。2023—2025年全区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分别达30%、35%、40%。(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

2﹒建设公办托育示范机构。依托 (略) ,加快建设开州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托位规模150个, (略) 托育机构等级评定一类等级,力争2024年项目开工。通过改扩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的闲置公有用房、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等存量房屋资源,采取公建公营、公建国营、公建民营等运营方式举办一批普惠性公办托育机构,鼓励区属国有企业拓展托育服务业务。到2025年,全区所有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至少建成1家普惠性托育机构。(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国资委,各乡镇街道)

3﹒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办托。支持适龄子女达到10人及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建设标准,以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共同举办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的托育服务。鼓励支持在育龄女性较多、托育需求较强的产业园区、楼宇推广托育服务,为职工“带娃上下班”提供安心、便捷服务。到2025年,全区至少有1家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区总工会、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妇联,各乡镇街道)

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托。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托育机构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切实满足群众个性化需求。(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持续完善托育服务体系。

5﹒加强家庭照护指导。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父母是婴幼儿养育照护第一责任人,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促进婴幼儿全面健康成长。为婴幼儿家长学习交流育儿知识搭建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直播互动等方式,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每季度育儿知识宣传活动不少于100场。探索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超过90%。(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妇联)

6﹒加强“医育结合”。将婴幼儿照护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依托 (略) 成立区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婴幼儿健康监测和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托育机构制定膳食供应标准、照护日程,落实预防婴幼儿伤害措施等,定期开展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入托婴幼儿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做好婴幼儿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残疾儿童筛查等工作,为有需求的婴幼儿家庭提供个性化有偿服务。打造医育结合联盟。托育机构的婴幼儿电子健康档案建设管理率达100%。(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7﹒加强托育人才队*建设。将托育服务行业人员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将保育师、育婴员等纳入急需紧缺职业目录。开展托育服务行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鼓励区职教中心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到2025年,全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持保育师、育婴员等级证书上岗率超过90%。(牵头单位: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8﹒加强托育机构规范化管理。按照托育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定期开展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建立“一事一议”协调机制,通过共同会商、第三方认证等途径,加快问题整改进度,推进存量托育机构备案。积极参与全国婴幼儿照护 (略) 创建、 (略) 托育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到2025年,力争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 (略) , (略) 托育服务示范单位1个。(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三)构建托育服务政策体系。

9﹒落实价格管理政策。公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贴办法。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其他类型托育服 (略) 场调节价。(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

10﹒落实建设配套政策。积极申报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和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保障托育服务设施用地;对婴幼儿数量较多、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适当提高托育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允许利用住宅、商业、办公、工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仓储等用地性质的存量房屋建设托育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非独立场所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的托育机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因地制宜优化单独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11﹒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分别给予每生每年700元、800元、900元的运营补贴,并视情况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全区范围内连锁经营(同一投资主体)3家及以上已备案托育机构(每家不低于50个托位),或1家已备案托育机构托位供给150个及以上的,区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略) 托育服务示范单位的托育机构,按机构规模大小给予奖补,收托50人(不含50人)以下的5万元、收托50—100人(不含100人)的10万元、100人及以上的15万元。给予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适当工作经费。(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

12﹒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探索将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将运营经验、专业认证、硬件设施、员工资质、入托数量等作为授信的重要考虑因素,重点支持普惠托育机构发展。支持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 (略) 场租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高至无孩、一孩家庭的1.5倍;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根据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国资委)

13﹒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普惠性托育机构原则上应单独立户装表计量或单独设立分表计量,涉及建筑红线内的线路管道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经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按规定从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可在税前扣除。对租赁国有房屋资产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前3年免除房屋租金,3年后房屋租金逐年由低到高, (略) 场正常水平。落实托育机构助企纾困等政策。(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总工会;责任单位:重庆开 (略) 、 (略) (略) 、 (略) 开 (略) )

(四)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14﹒强化登记备案管理。机构编制、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协同、优化条件、减少程序,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做好托育机构的审批、登记、备案等工作。住建、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指导托育机构按标准建设。开设托班的幼儿园每学期向所在辖区教育部门报告收托情况,教育部门同步抄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备案(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15﹒强化智能监管。对托育政策查询、托育机构备案管理、托育机构基本信息及电子地图、家庭对托育机构评价及投诉举报、多部门监督检查等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实现线上办托、入托、监督“一件事”应用场景,推进机构“网上提交及时办”、家庭“入托网上约”、群众“投诉举报马上查”。(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发展改革委)

16﹒强化安全监管。将托育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落实托育机构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属地责任,重点加强对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领域的监管和联合执法,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全方位守住安全底线。(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消防救援总队、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引导、市级统筹,区县为主、多方参与”的原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目标责任考核、重点民生实事内容。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部门协同。完善部门间工作会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托育服务工作的关切,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及有关政策的知晓度与认同度,积极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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