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国际商事仲裁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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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国际商事仲裁员的公告

为了加快重庆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高重庆国际仲裁案件的服务能力和办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本会决定面向国内外公开聘用一批国际商事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勤勉高效;

3.能够运用信息化系统和应用程序;

4.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运用双语进行庭审,具有丰富的办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经验;

5.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能力;

6.能够保证从事仲裁工作的时间;

7.身体健康,年龄不满65周岁,长期办理国际商事案件,经验丰富且办案效果好的,年龄可放宽。

(二)针对不同国籍、职业、专业领域的申请人,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中国籍申请人(不含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

(1)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

①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五年以上并获得博士学位;

②直接从事国际民商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

③具有丰富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办理经验。

(2)专职律师

①执业10年以上,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②从事或者曾从事涉外诉讼或国际商事仲裁业务,具有丰富的国际商事办案经验;

③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国际商事法律水准和良好信誉。

(3)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①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大学法律教育背景或者能够提供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相关证明,能够用外语进行庭审;

②具有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律师等执业资格;

③具有“一带一路”及西部*海新通道沿线、东盟国家的投资及经贸往来实务及理论研究经验。

2.中国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申请人

(1)拥护“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爱国守法,支持国家统一。

(2)具有丰富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经验,且符合上述第(一)条基本条件的规定。

(3)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①具有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律师等执业资格;

②系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在册仲裁员。

3.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申请人

(1)相关资格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条件,具备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实务经验,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以及所在行业,享有较高专业声誉。

(2)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①具有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律师等执业资格;

②系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在册仲裁员;

③来自“一带一路”、西部*海新通道沿线、东盟国家且具有丰富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诉讼实务经验。

二、选聘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见附件,或者登*本会官网www.http://**首页“国际仲裁员选聘工作专栏”下载),并按《仲裁员申请材料清单》要求,按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初审。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时间、资格条件、资料完善情况等)。

(三)复审。根据择优选聘原则,结合初审情况进行人员筛选。

(四)评审。主任办公会对复审合格人员进行评审,形成拟聘名单。

(五)审定。本会委员会会议对拟聘名单进行审定。

(六)聘任。向受聘仲裁员发放聘书,列入重庆仲裁委仲裁员推荐名册。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日止,逾期不再接收申请。

(二)申请人须同时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电子版申请材料发送至:*@*ttp://**,邮件及文件名称注明“仲裁员申请+姓名+经常居住地”。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均应扫描为PDF格式后,全部压缩打包完整发送。

纸质版申请材料邮寄至: (略) 渝北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栋104室(重庆仲裁委员会收),邮单内件注明“仲裁员申请+姓名+经常居住地”。

(三)是否决定聘任为仲裁员,以发放仲裁员聘书为准,聘任后列入仲裁员名册。如申请人未被聘任,不再专门予以回复。

(四)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本会将严格保密。纸质版申请材料、电子版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五)本次公开选聘名额控制在40名以内。

四、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人:李鑫、何静

电话:+86 * +86 *

+86-23-* +86-23-*

重庆仲裁委员会

**日

附件 1:仲裁申请材料清单(中英文两份)

2:重庆仲裁委员会第六届仲裁员申请表(中英文两份)

点击下载附件:国际仲裁员聘用公告(含附件).docx



为了加快重庆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高重庆国际仲裁案件的服务能力和办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本会决定面向国内外公开聘用一批国际商事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勤勉高效;

3.能够运用信息化系统和应用程序;

4.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运用双语进行庭审,具有丰富的办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经验;

5.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能力;

6.能够保证从事仲裁工作的时间;

7.身体健康,年龄不满65周岁,长期办理国际商事案件,经验丰富且办案效果好的,年龄可放宽。

(二)针对不同国籍、职业、专业领域的申请人,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中国籍申请人(不含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

(1)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

①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五年以上并获得博士学位;

②直接从事国际民商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

③具有丰富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办理经验。

(2)专职律师

①执业10年以上,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②从事或者曾从事涉外诉讼或国际商事仲裁业务,具有丰富的国际商事办案经验;

③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国际商事法律水准和良好信誉。

(3)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①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大学法律教育背景或者能够提供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相关证明,能够用外语进行庭审;

②具有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律师等执业资格;

③具有“一带一路”及西部*海新通道沿线、东盟国家的投资及经贸往来实务及理论研究经验。

2.中国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申请人

(1)拥护“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爱国守法,支持国家统一。

(2)具有丰富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经验,且符合上述第(一)条基本条件的规定。

(3)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①具有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律师等执业资格;

②系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在册仲裁员。

3.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申请人

(1)相关资格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条件,具备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实务经验,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以及所在行业,享有较高专业声誉。

(2)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①具有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律师等执业资格;

②系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在册仲裁员;

③来自“一带一路”、西部*海新通道沿线、东盟国家且具有丰富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诉讼实务经验。

二、选聘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见附件,或者登*本会官网www.http://**首页“国际仲裁员选聘工作专栏”下载),并按《仲裁员申请材料清单》要求,按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初审。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时间、资格条件、资料完善情况等)。

(三)复审。根据择优选聘原则,结合初审情况进行人员筛选。

(四)评审。主任办公会对复审合格人员进行评审,形成拟聘名单。

(五)审定。本会委员会会议对拟聘名单进行审定。

(六)聘任。向受聘仲裁员发放聘书,列入重庆仲裁委仲裁员推荐名册。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日止,逾期不再接收申请。

(二)申请人须同时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电子版申请材料发送至:*@*ttp://**,邮件及文件名称注明“仲裁员申请+姓名+经常居住地”。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均应扫描为PDF格式后,全部压缩打包完整发送。

纸质版申请材料邮寄至: (略) 渝北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栋104室(重庆仲裁委员会收),邮单内件注明“仲裁员申请+姓名+经常居住地”。

(三)是否决定聘任为仲裁员,以发放仲裁员聘书为准,聘任后列入仲裁员名册。如申请人未被聘任,不再专门予以回复。

(四)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本会将严格保密。纸质版申请材料、电子版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五)本次公开选聘名额控制在40名以内。

四、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人:李鑫、何静

电话:+86 * +86 *

+86-23-* +86-23-*

重庆仲裁委员会

**日

附件 1:仲裁申请材料清单(中英文两份)

2:重庆仲裁委员会第六届仲裁员申请表(中英文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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