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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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通告

为进 (略) 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遏制建筑(装修)垃圾无序倾倒现象, (略)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略) (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到市(区)城管综合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三、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产权单位等)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委托核准的单位和车辆及时清运。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乱倒处置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密闭、覆盖措施、防止扬尘,严禁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出现沿途丢弃、撒漏、随意倾倒的情况。

六、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向工 (略) 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处理计划、安全和防治环境污染措施等内容。

七、对违反本通告要求,施工单位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城管部门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 (略) 人居环境。监督举报电话: (略) 管理局0550-*、 (略) 管理局0550-*。

特此通告。

为进 (略) 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遏制建筑(装修)垃圾无序倾倒现象, (略)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略) (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到市(区)城管综合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三、居民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产权单位等)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委托核准的单位和车辆及时清运。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乱倒处置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密闭、覆盖措施、防止扬尘,严禁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出现沿途丢弃、撒漏、随意倾倒的情况。

六、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向工 (略) 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处理计划、安全和防治环境污染措施等内容。

七、对违反本通告要求,施工单位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城管部门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建筑垃圾乱堆乱放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 (略) 人居环境。监督举报电话: (略) 管理局0550-*、 (略) 管理局055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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