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麻醉机设备采购重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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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麻醉机设备采购重质疑答复函

(略) :

你公司**日通过现场提交的关于麻醉机设备采购(重)(LZZC2024-G1-*-GTZB)项目招标文件的政府采购质疑函,我公司于**日收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你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评分标准,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标人不应具有中标资格。

质疑事项答复:

(一)事实依据:

1.经核查,你公司于**日在网上下载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现你公司于**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超过了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质疑有效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4号)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658号)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第三点“评标标准”中“项目实施方案分”和“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已经进行了量化和细化,一档到三档,每一档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和区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4号)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658号)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五十三条:[质疑有效期间的起算]第三款“质疑采购文件的时效起算”第(一)项“可质疑采购文件的范围及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第二点“采购文件既以公告方式发布,又以点对点方式发布,质疑时效应当如何计算呢?这种情况的质疑时效期间起算日期应当为供应商实际下载采购文件之日。因为从《政府采购法》‘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这一法律推定来看,‘知道’是比‘应知’更优先、更确定的一种推定。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早于或等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而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后就表明其已经‘知道’。”

综上所述,你公司质疑事项已超过质疑有效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4号)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658号)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我公司依法不予受理。

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特此答复。


广西 (略)

**日

(略) :

你公司**日通过现场提交的关于麻醉机设备采购(重)(LZZC2024-G1-*-GTZB)项目招标文件的政府采购质疑函,我公司于**日收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你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评分标准,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标人不应具有中标资格。

质疑事项答复:

(一)事实依据:

1.经核查,你公司于**日在网上下载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现你公司于**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超过了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质疑有效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4号)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658号)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第三点“评标标准”中“项目实施方案分”和“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已经进行了量化和细化,一档到三档,每一档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和区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4号)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658号)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五十三条:[质疑有效期间的起算]第三款“质疑采购文件的时效起算”第(一)项“可质疑采购文件的范围及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第二点“采购文件既以公告方式发布,又以点对点方式发布,质疑时效应当如何计算呢?这种情况的质疑时效期间起算日期应当为供应商实际下载采购文件之日。因为从《政府采购法》‘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这一法律推定来看,‘知道’是比‘应知’更优先、更确定的一种推定。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早于或等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而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后就表明其已经‘知道’。”

综上所述,你公司质疑事项已超过质疑有效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4号)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658号)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我公司依法不予受理。

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特此答复。


广西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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