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0115破89号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沪0115破89号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因上海银生宝 (略) (下称“银生宝公司”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24年7月1日, (略) 浦东 (略) 作出(2024)沪0115破89号《民事裁定书》, (略) 破产清算案,并于2024年7月8 (略)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银生宝 (略) 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倪志刚任负责人。
现管理人为提高破产程序效率,保护债权人利益,充分梳理、 (略) 的整体资产负债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案实际情况,拟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择优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为本案提供专项财务审计,具体事宜如下:
一、项目名称:银生宝公司破产案专项审计项目
二、项目公司概况:
1、债务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公开信息各受邀机构可自行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app进行查询。据了解,债务人主要业务为第三方支付服务,相关第三方支付许可已于21年12月到期,债务人已于2023年9月停止经营;
2、管理人目前已接管到债务人2015年-2023年部分财务原始凭证及财务主机(电子财务账套情况待查)。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就债务人进行破产审计(审计基准日为2024年7月1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结合账面反映的情况,全面反映债务人从开业至今的财务状况;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债务人所有者权益情况进行核查,对股东实收资本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
2.对债务人的各项资产(现金资产、不动产、对外债权、对外投资等)情况进行核查;
3.对债务人的各项负债情况进行核查;
4.对债务人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的有关行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在账务上是否有反映进行核查;
5.对债务人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的有关行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在账务上是否有反映进行核查;
6.对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有关行为在账务上是否有反映进行核查;
7.对债务人的股东、关联方、 (略) 财产的有关情况在账务上是否有反映进行核查;
8.核查其他违法违规的账务处理。
上述核查结果应在破产审计报告中载明。
(二)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破产程序内的财务状况(包括期初、期末的资产负债表,清算利润表、债务清偿表、清算财产分配表以及相关清算或重整事项说明)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管理人提出的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审计要求或咨询服务。
本次公开选聘仅限于机构筛选,中选方需根据后续具体商谈签订相关业务合同。
四、报名条件及要求:
1、报名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 (略) 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具备审计资格。同等条件下,有破产类案件办理或服务经验的审计机构优先;
2、报名机构及参与本项目工作人员近5年内不存在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情形;
3、报名机构及参与本项目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冲突情形;
4、管理人认为的其他合理且必要的要求。
四、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8月26日18时
管理人指定邮箱:*@*iwayslaw.com,报名机构应当于截止时间前将报名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管理人指定邮箱,邮件命名标题为“银生宝公司破产案-申报机构名称-报名材料”,超时者报名无效。
五、评选与通知:
1、管理人组成评审小组,根据报名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书面评审,主要根据报价、业绩、审计方案等方面的条件最终确定中选机构。本次公开选聘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2、服务方案中可以包括:单位简介、资质、相关业绩、破产重整审计服务方案以及案例情况介绍、指派处理本案的注册会计师名单、相关注册会计师的介绍及主要业绩、服务报价等。方案内容应当简洁明了。
3、管理人将于审计机构选定后三日内告知相关参选机构结果,并将评选结 (略) 浦东 (略) 备案。
管理人联系地址: (略) 浦东新区 (略) 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略)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黄圳鑫律师,199-1694-6464。
上海银生宝 (略) 管理人
2024年8月19日
因上海银生宝 (略) (下称“银生宝公司”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24年7月1日, (略) 浦东 (略) 作出(2024)沪0115破89号《民事裁定书》, (略) 破产清算案,并于2024年7月8 (略)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银生宝 (略) 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倪志刚任负责人。
现管理人为提高破产程序效率,保护债权人利益,充分梳理、 (略) 的整体资产负债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案实际情况,拟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择优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为本案提供专项财务审计,具体事宜如下:
一、项目名称:银生宝公司破产案专项审计项目
二、项目公司概况:
1、债务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公开信息各受邀机构可自行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app进行查询。据了解,债务人主要业务为第三方支付服务,相关第三方支付许可已于21年12月到期,债务人已于2023年9月停止经营;
2、管理人目前已接管到债务人2015年-2023年部分财务原始凭证及财务主机(电子财务账套情况待查)。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就债务人进行破产审计(审计基准日为2024年7月1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结合账面反映的情况,全面反映债务人从开业至今的财务状况;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债务人所有者权益情况进行核查,对股东实收资本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
2.对债务人的各项资产(现金资产、不动产、对外债权、对外投资等)情况进行核查;
3.对债务人的各项负债情况进行核查;
4.对债务人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的有关行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在账务上是否有反映进行核查;
5.对债务人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的有关行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在账务上是否有反映进行核查;
6.对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有关行为在账务上是否有反映进行核查;
7.对债务人的股东、关联方、 (略) 财产的有关情况在账务上是否有反映进行核查;
8.核查其他违法违规的账务处理。
上述核查结果应在破产审计报告中载明。
(二)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破产程序内的财务状况(包括期初、期末的资产负债表,清算利润表、债务清偿表、清算财产分配表以及相关清算或重整事项说明)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管理人提出的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审计要求或咨询服务。
本次公开选聘仅限于机构筛选,中选方需根据后续具体商谈签订相关业务合同。
四、报名条件及要求:
1、报名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 (略) 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具备审计资格。同等条件下,有破产类案件办理或服务经验的审计机构优先;
2、报名机构及参与本项目工作人员近5年内不存在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情形;
3、报名机构及参与本项目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冲突情形;
4、管理人认为的其他合理且必要的要求。
四、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8月26日18时
管理人指定邮箱:*@*iwayslaw.com,报名机构应当于截止时间前将报名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管理人指定邮箱,邮件命名标题为“银生宝公司破产案-申报机构名称-报名材料”,超时者报名无效。
五、评选与通知:
1、管理人组成评审小组,根据报名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书面评审,主要根据报价、业绩、审计方案等方面的条件最终确定中选机构。本次公开选聘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2、服务方案中可以包括:单位简介、资质、相关业绩、破产重整审计服务方案以及案例情况介绍、指派处理本案的注册会计师名单、相关注册会计师的介绍及主要业绩、服务报价等。方案内容应当简洁明了。
3、管理人将于审计机构选定后三日内告知相关参选机构结果,并将评选结 (略) 浦东 (略) 备案。
管理人联系地址: (略) 浦东新区 (略) 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略)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黄圳鑫律师,199-1694-6464。
上海银生宝 (略) 管理人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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