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指导部门 | 备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
1 |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无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略) 函〔2016〕189号) 附件2:第三(四)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 (略) 线;对需 (略) 设施承载能力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进行验算。 《 (略) 审改办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 附件第1项,处理决定: (略) 管理机构 (略) 超限运输许可的,不再要求申请 (略) 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大件运输车辆桥梁通行评估报告 | 具备相应能力技术服务机构 |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 *级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 |
2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技术咨询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开放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设计文件咨询审查报告 | 具备相应能力技术服务机构 | (略) 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级、*级、*级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航评报告出具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无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部门规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修订)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略) (略)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 (略) 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 (略) 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 (略) (略)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航评报告 |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 |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具体经营范围为准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4 | 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出具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无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二)有施工作业方案;(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作业,适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 (略) 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作业活动方案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 (略) 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 (略) 、 (略) 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船员适任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出具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无 | 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船员适任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 海事管理机构 | 海事管理机构 | 船员适任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 内河一类、二类、三类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指导部门 | 备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
1 |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无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略) 函〔2016〕189号) 附件2:第三(四)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 (略) 线;对需 (略) 设施承载能力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进行验算。 《 (略) 审改办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 附件第1项,处理决定: (略) 管理机构 (略) 超限运输许可的,不再要求申请 (略) 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大件运输车辆桥梁通行评估报告 | 具备相应能力技术服务机构 |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 *级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 |
2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技术咨询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开放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设计文件咨询审查报告 | 具备相应能力技术服务机构 | (略) 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级、*级、*级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航评报告出具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无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部门规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修订)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略) (略)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 (略) 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 (略) 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 (略) (略)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航评报告 |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 |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具体经营范围为准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
4 | 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出具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无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二)有施工作业方案;(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作业,适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 (略) 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作业活动方案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 (略) 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 (略) 、 (略) 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 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船员适任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出具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无 | 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船员适任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 海事管理机构 | 海事管理机构 | 船员适任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 内河一类、二类、三类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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