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企业为老边河(老边区段)沿线农村污水处理站,进水随季节性变化较大,所提供往年的数据信息,请认真了解情况,对现状设备工艺进行详细了解,运营后不得以现状设备及工艺、进水水质为由导致出水不达标。
(1)中标运营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政策及标准,完成特许授权书规定的各项任务,确保项目设备、设施的正常持续运行,履行提供合格污水处理服务的基本义务;
(2)在正常运营条件下,必须使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污染物减排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不得有偷排、故意漏排的行为,如有超标行为产生的罚款及人事法律责任由中标运营方承担。中标运营方安排好职工的住宿教育管理工作,如员工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由中标运营方承担,中标运营方必须保障员工安全,安全事故与招标方无关;
(3)在委托运营期内不得超越特许授权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未经招标方批准不得以转让、出租或者质押等方式处置项目特许经营权;不得以“边城镇人民政府”名义对外从事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无关的任何商务活动。在任何情况下(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除外)中标运营方应保证按时完成招标方安排的指示任务;
(4)未经招标方批准,无权处置污水处理厂任何项目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设施的功能和用途并应尽力保证其质量可靠、品质完好;
(5)为维持项目设施的持续正常运营和应对紧急事件,须确保日常经营铺底流动资金及相关备品备件的及时到位;
(6)本项目污水处理设计处理能力为40m3/d,选用模块化装配式KTE-PT智能型净化槽装置2套(金屯村安装1套,三家子村安装1套),单套设备处理能力20m3/d,排放水质达到辽宁省农村污水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 3176-2019)中的一级标准;
(7)必须做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主动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按要求填报各类报表或其他材料,包括每个月月初向招标方报送上个月的设备状况与运营情况报表。同时还应当将委托运营期内每年度经营计划、设施更新及大修维护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及企业名称、地址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报招标方备案,并接受招标方的监管;
(8)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和技术改造应当服从政府规划及行政监管部门的总体安排或批复意见,应当允许招标方或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经营的项目设施;同时不得利用自身特许经营权的优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其所服务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9)须遵守招标方相关河渠、道路、绿化、通讯、 (略) 等公共设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紧急情况需要对项目设施进行抢修时,应先实施抢修,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并补办相关手续,且需维护好其他设施的安全;
(10)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在委托运营期内对项目设施做好及时检修、定期维护保养和必要的更新改造工作,确保每个运营日始终保持项目设施完全处理污水进水的能力,不间断的对所收纳污水进行及时地处理与输送,处理后的污水出水质量应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污水出水标准并排放至招标方指定的受纳水体;
(11)经项目设施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由中标运营方运输至招标方指定的单位进行处置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得擅自违规、违法堆放或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12)随时准备接受招标方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抽查和检查,并做好陪同讲解工作,专人填报相关报表及上级部门所需材料;
(13)必须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日常运营维护操作中组织安排好各项安全生产事项,防范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时,不得有拖延、隐瞒上报事故情况出现,同时还应自行负责和做好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
(14)必须承担与自身角色相适宜的社会责任和应急责任,做好站内的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站内及周边社会稳定和不受二次污染,在汛期配合招标方做好必要的防洪排洪工作,为所服务区域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应依法纳税并交纳在委托运营期间的各种规费,承担在委托运营期间因劳资或经济纠纷发生的经济责任,依法维护国有财产、企业利益和职工福利的合法权益。
(15)如出现紧急情况造成停产,中标运营方需在2小时内组成专家组到厂研究解决方案,24小时内恢复生产。
(16)无论任何原因,出现环境违法事件所产生的罚款及人事法律责任等与招标方无关,由中标运营方承担。
(17)对招标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若需挪动、更换、废弃等,需与招标方协商后再决定。
(18)招标方同意接收的污水量在年平均没超过20%(40吨/日)的情况下,中标运营方需无条件同意接收处理,水量以出水流量计为准,超出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服务需求具体内容:
1、主要运维工作内容:
1.1人工费:人员数量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不得违反安全手册精简人员,人员增加、减少风险由中标运营方承担。
1.2药剂费:负责企业运行期间的所有所需的药剂费。
1.3水、电费:正常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影响正常运行,如因拖欠造成影响正常运行后果由中标运营方承担。
1.4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单次维修不超过500元/次由中标运营方承担,单次维修超过500元/次由双方协商确认,招标方监督中标运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维修工作。
1.5污泥转运:中标运营方负责将污泥运送到招标指定的处置场所(污泥处置场所由招标方负责落实),并做好相关台账信息记录,并进行及时处置。
1.6中标运营方建立台账机制迎检工作,专人填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及相关部门相关报表,到期后上交招标方,如数据缺失异常后果由中标运营方承担。
1.7中标运营方配备专业人才,负责陪同讲解水厂运营情况,并陪同各部门相关检查,中标运营方负责人员陪同各部门的水样采集工作。
1.8根据初步设计水量在年平均没超过20%(40吨/日)按中标价正常支付,超出部分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水量以出水流量计为准。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 (略)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投标,供应商在辽宁 (略) 上自行下载采购文件并进行报名,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介质形式(U盘)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未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详见辽宁 (略) 《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采函{2021} 363号。
2、开标时,供应商自行准备投标解密所需可以登录辽宁 (略) 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电脑以及CA认证等设备(或在本单位使用可解密的电脑在线解密),供应商对投标 (略) 络电子解密应在30分钟内完成。未携带解密所需设备或CA证书导致无法解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可按无效标处理。
3.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因投标人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