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中化福建石油泉州兴晖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诉讼纠纷外聘律师服务/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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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中化福建石油泉州兴晖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诉讼纠纷外聘律师服务/采购公告

【竞争性磋商】 中化福建石油泉州兴晖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诉讼纠纷外聘律师服务/1341-PS*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09 17:01


(略) 现就如下项目进行采购,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中化福建石油泉州兴晖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诉讼纠纷外聘律师服务
1.2 项目编号:1341-PS*
1.3 采购内容:中化(福建) (略) (简称福建石油或我司) (略) (略) ( (略) )于2023年12月26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编号:QZ-2023-047-0,简称特许合同),合作期限5年,该项目于2023年12月28日正式开业,即合作期限从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8年12月27日止。根据特许合同及相关文件约定, (略) 承诺在特许经营合作期间对外开展营销活动的优惠力度不得高于行车距离3公里范围内的我司加油站,且应向我司及时进行报备前述开展的营销活动;若其开展营销活动的优惠力度高于形成距离3公里范围内的我司加油站,前述营销活动需经我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略) 在市场营销活动方面向我司进一步出具相应的承诺函,承诺其在合作期间 (略) 场营销活动均须经我司审批后方可执行,且在合作期间不主动对外开 (略) 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竞争活动,若违反前述约定的,我司有权按照特许合同第15.3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特许合同, (略) 承诺自愿按照特许合同第15.3条款约定向我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我司损失。

(略) 在合作期间多次在互联网 (略) 场营销活动,且并未向我司履行约定的报备审批流程,经我司敦促整改后仍存 (略) 场营销活动的行为。 (略) 存在特许合同约定解除的解除情形,我司于2024年6月17日向其出具《解除合同告知函》。截至目前, (略) 仍拒绝按照特许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关特许经营品牌资源的归还以及标识的拆除,仍继续使用我司标识对外经营。

综上,为确保我司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拟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包括但不限于确认特许合同解除、返还经营资源、拆除商标标识、扣除保证金以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等诉求。报价限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和响应文件。

1.4法律服务范围:代理我司与本案被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含本诉、反诉)、二审,再审(若有)、执行以及管辖权异议之诉(若有)等全流程法律诉讼服务。

1.5服务期间: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

1.6项目地点: (略)


二、采购文件获取
2.1 请于2024年09月14日18时00分之前登录中化能源电子采购平台领购电子版采购文件。领购方式为:潜在供应商需登录中化能源采购供应链SCM平台(http://**)进行网上注册(免费)。供应商注册完成后,登录账户,根据项目编号,网上购买电子版采购文件。
三、响应文件递交
3.1 截止时间:2024年09月14日18时00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拒绝接收。


3.2 递交方式:
在线提交,潜在供应商需登录中化能源采购供应链SCM平台(http://**)进行网上提交。
快递邮寄或送达,报价文件送达指定联系 (略) 指定邮箱(需加密,评审时电话获取)。报价文件须密封后于评审当日报价截止时间前递至评审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四、评审安排
4.1 评审时间:2024年09月14日18时00分(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4.2 评审地点: (略) 思明区湖滨北路151号(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5.1 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报价人公章)。
5.2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报价; (略) 和/或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报价。

5.3 响应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证明材料:相关页面截图加盖报价人公章装订至报价文件中。

5.4 响应供应商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信息公示系统中列?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证明材料:报价人须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网页截图加盖报价人公章装订至报价?件中)。

5.5 业绩要求: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1份类似加油站合作纠纷案件办理的代理服务业绩(需提供相应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封面、签字盖章页、服务范围等;需加盖报价人公章并装订在报价文件中)

5.6 服务方案:该案件服务范围包括诉前的证据收集方面的法律意见支持以及办理诉讼阶段的代理业务。供应商应重点对我司本案中特许合同解除确认、侵权责任承担以及保证金扣除等陈述相应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5.7 对联合体的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5.8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志春,*/*@*inochem.com

监督举报联系方式:*/*@*inochem.com

,福建,泉州

【竞争性磋商】 中化福建石油泉州兴晖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诉讼纠纷外聘律师服务/1341-PS*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09 17:01


(略) 现就如下项目进行采购,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中化福建石油泉州兴晖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诉讼纠纷外聘律师服务
1.2 项目编号:1341-PS*
1.3 采购内容:中化(福建) (略) (简称福建石油或我司) (略) (略) ( (略) )于2023年12月26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编号:QZ-2023-047-0,简称特许合同),合作期限5年,该项目于2023年12月28日正式开业,即合作期限从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8年12月27日止。根据特许合同及相关文件约定, (略) 承诺在特许经营合作期间对外开展营销活动的优惠力度不得高于行车距离3公里范围内的我司加油站,且应向我司及时进行报备前述开展的营销活动;若其开展营销活动的优惠力度高于形成距离3公里范围内的我司加油站,前述营销活动需经我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略) 在市场营销活动方面向我司进一步出具相应的承诺函,承诺其在合作期间 (略) 场营销活动均须经我司审批后方可执行,且在合作期间不主动对外开 (略) 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竞争活动,若违反前述约定的,我司有权按照特许合同第15.3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特许合同, (略) 承诺自愿按照特许合同第15.3条款约定向我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我司损失。

(略) 在合作期间多次在互联网 (略) 场营销活动,且并未向我司履行约定的报备审批流程,经我司敦促整改后仍存 (略) 场营销活动的行为。 (略) 存在特许合同约定解除的解除情形,我司于2024年6月17日向其出具《解除合同告知函》。截至目前, (略) 仍拒绝按照特许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关特许经营品牌资源的归还以及标识的拆除,仍继续使用我司标识对外经营。

综上,为确保我司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拟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包括但不限于确认特许合同解除、返还经营资源、拆除商标标识、扣除保证金以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等诉求。报价限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和响应文件。

1.4法律服务范围:代理我司与本案被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含本诉、反诉)、二审,再审(若有)、执行以及管辖权异议之诉(若有)等全流程法律诉讼服务。

1.5服务期间: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

1.6项目地点: (略)


二、采购文件获取
2.1 请于2024年09月14日18时00分之前登录中化能源电子采购平台领购电子版采购文件。领购方式为:潜在供应商需登录中化能源采购供应链SCM平台(http://**)进行网上注册(免费)。供应商注册完成后,登录账户,根据项目编号,网上购买电子版采购文件。
三、响应文件递交
3.1 截止时间:2024年09月14日18时00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拒绝接收。


3.2 递交方式:
在线提交,潜在供应商需登录中化能源采购供应链SCM平台(http://**)进行网上提交。
快递邮寄或送达,报价文件送达指定联系 (略) 指定邮箱(需加密,评审时电话获取)。报价文件须密封后于评审当日报价截止时间前递至评审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四、评审安排
4.1 评审时间:2024年09月14日18时00分(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4.2 评审地点: (略) 思明区湖滨北路151号(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5.1 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报价人公章)。
5.2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报价; (略) 和/或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报价。

5.3 响应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证明材料:相关页面截图加盖报价人公章装订至报价文件中。

5.4 响应供应商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信息公示系统中列?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证明材料:报价人须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网页截图加盖报价人公章装订至报价?件中)。

5.5 业绩要求: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1份类似加油站合作纠纷案件办理的代理服务业绩(需提供相应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封面、签字盖章页、服务范围等;需加盖报价人公章并装订在报价文件中)

5.6 服务方案:该案件服务范围包括诉前的证据收集方面的法律意见支持以及办理诉讼阶段的代理业务。供应商应重点对我司本案中特许合同解除确认、侵权责任承担以及保证金扣除等陈述相应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5.7 对联合体的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5.8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志春,*/*@*inochem.com

监督举报联系方式:*/*@*inoche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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