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业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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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业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乐业县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乐业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保护范围

1.乐业县革命烈士纪念 (略) 乐业县同乐镇,属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县城中心以东2公里凤凰山上,坐东朝西向,总占地面积818.62平方米。宗地编号:*GB11272,按红线基准线,东至公路交界;南至三乐社区那黑小队集体土地交界;西至三乐社区那黑小队集体土地交界;北至三乐社区那黑小队集体土地交界。保护范围以围墙及界桩为界。

2.中国红军第七军第八军乐业会师纪念碑园区位于乐业县城区,属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总占地面积8293.62平方米,宗地编:*GB10307,按红线基准线,东至三乐路交界;南至乐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楼交界;西至乐业县疾控中心、 (略) 交界;北至乐 (略) 职工住宿楼交界。保护范围以围墙及界桩为界。

二、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乐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划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2.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4.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县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文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乐业县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乐业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保护范围

1.乐业县革命烈士纪念 (略) 乐业县同乐镇,属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县城中心以东2公里凤凰山上,坐东朝西向,总占地面积818.62平方米。宗地编号:*GB11272,按红线基准线,东至公路交界;南至三乐社区那黑小队集体土地交界;西至三乐社区那黑小队集体土地交界;北至三乐社区那黑小队集体土地交界。保护范围以围墙及界桩为界。

2.中国红军第七军第八军乐业会师纪念碑园区位于乐业县城区,属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总占地面积8293.62平方米,宗地编:*GB10307,按红线基准线,东至三乐路交界;南至乐业县卫生健康局办公楼交界;西至乐业县疾控中心、 (略) 交界;北至乐 (略) 职工住宿楼交界。保护范围以围墙及界桩为界。

二、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乐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划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2.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4.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县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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