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宁乡市人民医院感染大楼电梯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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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电梯产品曳引主机要求主要部件有受力安全可靠性、制动器有可靠性强;
2、投标电梯产品曳引主机壳体IP等级满足规定要求,底坑检修箱IP等级至少满足规定;
3、投标电梯产品控制柜要有浪涌冲击抗干扰能力、控制系统安全可靠;
4、投标电梯产品电梯层门锁有耐久性、抗冲击能力强、门板耐腐蚀;
电梯标准功能表:
序号 | 标准功能 | 序号 | 标准功能 |
1 | 全集选控制运行功能 | 2 | 光幕保护 |
3 | 门过载保护功能 | 4 | 开关门时间异常保护功能 |
5 | 开门异常自动选层功能 | 6 | 开门时间自动调整功能 |
7 | 开门时间自动控制功能 | 8 | 门停止运行功能 |
9 | 停车 (略) 报警功能 | 10 | 无呼自返基站功能 |
11 | 反向内指令自动消除功能 | 12 | 无效内指令自动消除功能 |
13 | 超载保护功能 | 14 | 超载报警功能 |
15 | 满载直驶运行功能 | 16 | 电动机空转保护功能 |
17 | 电动机过载保护功能 | 18 | 机房调试操作功能 |
19 | 超速电气保护功能 | 20 | 超速机械保护功能 |
21 | 微动平层功能 | 22 | 位置异常自动校正功能 |
23 | 同步电机磁极码静态测试功能 | 24 | 抗电磁干扰功能 |
25 | 抱闸动作的双安全检测功能 | 26 | 警铃报警功能 |
27 | 故障低速自救运行功能 | 28 | 故障自动检测功能 |
29 | 故障自动存储功能 | 30 | 待机定期自检功能 |
31 | 层高自测定功能 | 32 | 轿顶检修操作功能 |
33 | 轿内慢速运行功能 | 34 | 厅外检修显示功能 |
35 | 停电应急照明功能 | 36 | 泊梯功能 |
37 | 消防迫降功能 | 38 | 起动补偿功能 |
39 | 消防员专用功能 | 40 | 轿内照明自动控制功能 |
41 | 轿内通风自动控制功能 | 42 | 轿内语音报站(仅无障碍梯含) |
43 | 对讲机通讯功能 | 44 | 五方通话 |
45 | 底坑对讲机通讯功能 | 46 | 轿厢内的视频监控线缆 |
47 | 运行次数显示功能 |
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2020,GB/T-7588.2-2020);
2《电梯技术条件》(GB/T*-2023);
3《电梯试验方法》(GB/T*-2023);
4《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5《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GB/T *-2014);
7《电梯T型导轨》(GB/T *-2008);
8《电梯用钢丝绳》(*)。
三、技术规格:详见采购需求管理书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交付时间:具体以双方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交付地点: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共同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合同总价包括了标的货物及材料 (全新合格的产品),以及产品运输、保险、装卸费、安装、调试、培训、缴纳给总包单位的管理费(管理费为中标总价的0.5%)及其它附加服务的全部费用及税费, 除采购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2、 对产品的一般要求及供应商应随产品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1、供应商所供产品,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家规范、技术和质量检测标准,技术规格应与投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产品 (包括所有部件) 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无政府部门规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
2.2、供应商所供产品,应保证是全新的、原包装的、手续合法完整的正规产品;所有产品必须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其使用寿命期应符合规定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3、供应商所供产品,应享受产品制造 (略) 场的统一服务内容,并提供齐备的装箱单、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原厂商保修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易损配件清单。
2.4、所供产品的环境温度、湿度及相关要求,必须符合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指定安装地点的实际要求,并必须随产品明确说明。
2.5、所供产品应具有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中文安装使用和维护手册,具备完整的使用规程。
3、包装及运输标记
3.1、提供的所有产品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在产品到达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或建设单位之前,货物的 (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装卸过程中或因包装不当等造成的) 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3.2、供应商应承担产品送达指定交货地点的所有运输和搬运装卸责任,同时,供应商在产品运输、装卸、调试安装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否则,造成的事故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3.3、凡因供应商对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供应商其它原因,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供应商应承担交货不能之违约责任。
3.4、供应商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及建设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否则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有权延期验收货物。
3.5、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采购人和建设单位组织人员清点前未拆封。
4、交货
4.1、本合同为“交钥匙工程”,供应商负责将产品运输到交货地点并负责卸货,其费用及在途风险由供应商承担,确保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供应商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和建设单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三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供应商承担。
4.2、货物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均有权要求供应商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供应商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
4.3、供应商在交货的同时应向采购人或建设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执行标准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清点货物。供应商交付货物的实际数量以采购人或建设单位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4.4、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三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供应商承担,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承担;因质量问题采购人或建设单位拒收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六、验收标准:1、供应商将货物运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清点,对供应商提交的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依据响应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对货物外观、相关单证符合要求的,三方指定负责人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签发验收单;此签单仅作为供应商交货的凭证,不作为供应商货物验收合格的最终依据。对不符合要求或有质量问题的货物采购人和建设单位不予签收,可立即要求退换,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和建设单位要求后,应在五个工作日 (略) 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足、更换或 (略) 理措施) 且不得拒绝和延误,否则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有权拒付验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
2、供应商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采购人和建设单位。
3、供应商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需负责安装调试并培训采购人和建设单位的使用操作人员,直到符合技术要求,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才做最终验收。
4、若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和建设单位的要求收回或补齐,供应商实际交货时间以供应商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仍应承担更换、修理、赔偿等责任。
5、供应商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对货物进行最终验收,验收时供应商必须在现场。经采购人及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备案之后,三方在验收结果报告上加盖公章确认,验收合格仅以三方盖章确认的验收结果报告为证明依据。
6、对技术复杂的货物,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情形下,相关费用由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承担,反之由供应商承担。
7、建设单位及采购人负责按响应文件要求、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国家有关标准对所有产品进行验收,如三方对产品质量存在分歧,采购人或建设单位有权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七、其他要求:详见采购需求管理书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1、投标电梯产品曳引主机要求主要部件有受力安全可靠性、制动器有可靠性强;
2、投标电梯产品曳引主机壳体IP等级满足规定要求,底坑检修箱IP等级至少满足规定;
3、投标电梯产品控制柜要有浪涌冲击抗干扰能力、控制系统安全可靠;
4、投标电梯产品电梯层门锁有耐久性、抗冲击能力强、门板耐腐蚀;
电梯标准功能表:
序号 | 标准功能 | 序号 | 标准功能 |
1 | 全集选控制运行功能 | 2 | 光幕保护 |
3 | 门过载保护功能 | 4 | 开关门时间异常保护功能 |
5 | 开门异常自动选层功能 | 6 | 开门时间自动调整功能 |
7 | 开门时间自动控制功能 | 8 | 门停止运行功能 |
9 | 停车 (略) 报警功能 | 10 | 无呼自返基站功能 |
11 | 反向内指令自动消除功能 | 12 | 无效内指令自动消除功能 |
13 | 超载保护功能 | 14 | 超载报警功能 |
15 | 满载直驶运行功能 | 16 | 电动机空转保护功能 |
17 | 电动机过载保护功能 | 18 | 机房调试操作功能 |
19 | 超速电气保护功能 | 20 | 超速机械保护功能 |
21 | 微动平层功能 | 22 | 位置异常自动校正功能 |
23 | 同步电机磁极码静态测试功能 | 24 | 抗电磁干扰功能 |
25 | 抱闸动作的双安全检测功能 | 26 | 警铃报警功能 |
27 | 故障低速自救运行功能 | 28 | 故障自动检测功能 |
29 | 故障自动存储功能 | 30 | 待机定期自检功能 |
31 | 层高自测定功能 | 32 | 轿顶检修操作功能 |
33 | 轿内慢速运行功能 | 34 | 厅外检修显示功能 |
35 | 停电应急照明功能 | 36 | 泊梯功能 |
37 | 消防迫降功能 | 38 | 起动补偿功能 |
39 | 消防员专用功能 | 40 | 轿内照明自动控制功能 |
41 | 轿内通风自动控制功能 | 42 | 轿内语音报站(仅无障碍梯含) |
43 | 对讲机通讯功能 | 44 | 五方通话 |
45 | 底坑对讲机通讯功能 | 46 | 轿厢内的视频监控线缆 |
47 | 运行次数显示功能 |
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2020,GB/T-7588.2-2020);
2《电梯技术条件》(GB/T*-2023);
3《电梯试验方法》(GB/T*-2023);
4《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5《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GB/T *-2014);
7《电梯T型导轨》(GB/T *-2008);
8《电梯用钢丝绳》(*)。
三、技术规格:详见采购需求管理书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交付时间:具体以双方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交付地点: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共同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合同总价包括了标的货物及材料 (全新合格的产品),以及产品运输、保险、装卸费、安装、调试、培训、缴纳给总包单位的管理费(管理费为中标总价的0.5%)及其它附加服务的全部费用及税费, 除采购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2、 对产品的一般要求及供应商应随产品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1、供应商所供产品,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家规范、技术和质量检测标准,技术规格应与投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产品 (包括所有部件) 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无政府部门规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
2.2、供应商所供产品,应保证是全新的、原包装的、手续合法完整的正规产品;所有产品必须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其使用寿命期应符合规定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3、供应商所供产品,应享受产品制造 (略) 场的统一服务内容,并提供齐备的装箱单、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原厂商保修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易损配件清单。
2.4、所供产品的环境温度、湿度及相关要求,必须符合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指定安装地点的实际要求,并必须随产品明确说明。
2.5、所供产品应具有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中文安装使用和维护手册,具备完整的使用规程。
3、包装及运输标记
3.1、提供的所有产品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在产品到达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或建设单位之前,货物的 (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装卸过程中或因包装不当等造成的) 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3.2、供应商应承担产品送达指定交货地点的所有运输和搬运装卸责任,同时,供应商在产品运输、装卸、调试安装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否则,造成的事故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
3.3、凡因供应商对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供应商其它原因,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供应商应承担交货不能之违约责任。
3.4、供应商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及建设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否则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有权延期验收货物。
3.5、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采购人和建设单位组织人员清点前未拆封。
4、交货
4.1、本合同为“交钥匙工程”,供应商负责将产品运输到交货地点并负责卸货,其费用及在途风险由供应商承担,确保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供应商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和建设单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三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供应商承担。
4.2、货物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均有权要求供应商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供应商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
4.3、供应商在交货的同时应向采购人或建设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执行标准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清点货物。供应商交付货物的实际数量以采购人或建设单位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4.4、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三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供应商承担,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承担;因质量问题采购人或建设单位拒收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六、验收标准:1、供应商将货物运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清点,对供应商提交的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依据响应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对货物外观、相关单证符合要求的,三方指定负责人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签发验收单;此签单仅作为供应商交货的凭证,不作为供应商货物验收合格的最终依据。对不符合要求或有质量问题的货物采购人和建设单位不予签收,可立即要求退换,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和建设单位要求后,应在五个工作日 (略) 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足、更换或 (略) 理措施) 且不得拒绝和延误,否则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有权拒付验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
2、供应商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采购人和建设单位。
3、供应商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需负责安装调试并培训采购人和建设单位的使用操作人员,直到符合技术要求,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才做最终验收。
4、若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和建设单位的要求收回或补齐,供应商实际交货时间以供应商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仍应承担更换、修理、赔偿等责任。
5、供应商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对货物进行最终验收,验收时供应商必须在现场。经采购人及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备案之后,三方在验收结果报告上加盖公章确认,验收合格仅以三方盖章确认的验收结果报告为证明依据。
6、对技术复杂的货物,采购人和建设单位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情形下,相关费用由采购人和建设单位承担,反之由供应商承担。
7、建设单位及采购人负责按响应文件要求、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国家有关标准对所有产品进行验收,如三方对产品质量存在分歧,采购人或建设单位有权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七、其他要求:详见采购需求管理书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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