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合肥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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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保障效益, (略) 残联、 (略) 共同起草了《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残疾人联 (略) 站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邮寄至: (略) (略) (略) 2 (略) 残 (略) (邮编:*,来信请注明:“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字样);
2、*@*q.com;
3、 (略) 站调查征集模块直接留言。
电话:0551—*
传真:0551—*
(略) 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5日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残疾人康复工作高效圆满完成,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资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和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包含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服务 (略) 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需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同等情况下,有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可以优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略) 户籍,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0-14周岁(审批救助之日起未满14周岁)残疾儿童,预约单训年龄可放宽至16周岁(审批救助之日起未满16周岁)残疾儿童。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略) 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有基本型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含0-16周岁未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需持有二级及 (略) 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优先保障有辅助器具需求的低保对象、特困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残疾人,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新入学残疾大学生;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致残的残疾人,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费用的,或者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中辅具适配的,不得同时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拨付
第四条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级下达的用于残疾人康复项目的补助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残疾人康复 (略) 级提标扩面资金;
(三)各县(市)区( (略) ,下同)财政安排的残疾人康复项目配套及本级提标扩面资金;
(四)其他资金。
根据当年印发的《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安排年度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市级、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中央、省、市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做好项目资金保障。
第五条 市残联、市财政按因素法分配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参考目标任务、补助标准、项目绩效等,市级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时限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在收到下达资金后30日内拨付至县(市)区。
第六条 县(市)区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拨付。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县(市)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标注“精补”。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含康复训练补助(用于功能评估、康复训练、家长培训、购买意外保险、档案建立等)和生活补助。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生活补助直接支付至服务对象或监护人指定账户。县(市)区残联可根据实际,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初期预拨、阶段拨付、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拨付等方式结算资金。
2.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所发生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残疾儿童康复项目资金不得与医保资金交叉使用。
(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1.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 (略)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残联〔2023〕65 号)文件规定实施。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3.各县(市)区残联根据实际适配情况结算辅具采购、评估服务等资金。
第三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康复项目资金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现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预算申报时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资金安排依据。项目执行完成后,由实施单位编制绩效自评报告。
各县(市)区残联对困难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残联根据需要组织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 (略) 残联。
第九条 各县(市)区残联及时将困难残疾人康复资金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并将补助人数、标准、资金等基本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县(市)区残联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配套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县(市)区残联每 (略) 残联上报项目完成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资金的,要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略) 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性强、便于监督和管理的资金管理办法,作为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三条 (略) (略) (略)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保障效益, (略) 残联、 (略) 共同起草了《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残疾人联 (略) 站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邮寄至: (略) (略) (略) 2 (略) 残 (略) (邮编:*,来信请注明:“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字样);
2、*@*q.com;
3、 (略) 站调查征集模块直接留言。
电话:0551—*
传真:0551—*
(略) 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5日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残疾人康复工作高效圆满完成,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资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和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包含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服务 (略) 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需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同等情况下,有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可以优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略) 户籍,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0-14周岁(审批救助之日起未满14周岁)残疾儿童,预约单训年龄可放宽至16周岁(审批救助之日起未满16周岁)残疾儿童。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略) 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有基本型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含0-16周岁未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需持有二级及 (略) 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优先保障有辅助器具需求的低保对象、特困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残疾人,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新入学残疾大学生;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致残的残疾人,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费用的,或者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中辅具适配的,不得同时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拨付
第四条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级下达的用于残疾人康复项目的补助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残疾人康复 (略) 级提标扩面资金;
(三)各县(市)区( (略) ,下同)财政安排的残疾人康复项目配套及本级提标扩面资金;
(四)其他资金。
根据当年印发的《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安排年度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市级、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中央、省、市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做好项目资金保障。
第五条 市残联、市财政按因素法分配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参考目标任务、补助标准、项目绩效等,市级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时限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在收到下达资金后30日内拨付至县(市)区。
第六条 县(市)区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拨付。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县(市)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标注“精补”。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含康复训练补助(用于功能评估、康复训练、家长培训、购买意外保险、档案建立等)和生活补助。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生活补助直接支付至服务对象或监护人指定账户。县(市)区残联可根据实际,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初期预拨、阶段拨付、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拨付等方式结算资金。
2.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所发生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残疾儿童康复项目资金不得与医保资金交叉使用。
(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1.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 (略)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残联〔2023〕65 号)文件规定实施。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3.各县(市)区残联根据实际适配情况结算辅具采购、评估服务等资金。
第三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康复项目资金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现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预算申报时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资金安排依据。项目执行完成后,由实施单位编制绩效自评报告。
各县(市)区残联对困难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残联根据需要组织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 (略) 残联。
第九条 各县(市)区残联及时将困难残疾人康复资金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并将补助人数、标准、资金等基本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县(市)区残联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配套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县(市)区残联每 (略) 残联上报项目完成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资金的,要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略) 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性强、便于监督和管理的资金管理办法,作为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三条 (略) (略) (略)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保障效益, (略) 残联、 (略) 共同起草了《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残疾人联 (略) 站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邮寄至: (略) (略) (略) 2 (略) 残 (略) (邮编:*,来信请注明:“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字样);
2、*@*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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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5日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残疾人康复工作高效圆满完成,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资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和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包含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服务 (略) 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需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同等情况下,有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可以优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略) 户籍,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0-14周岁(审批救助之日起未满14周岁)残疾儿童,预约单训年龄可放宽至16周岁(审批救助之日起未满16周岁)残疾儿童。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略) 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有基本型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含0-16周岁未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需持有二级及 (略) 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优先保障有辅助器具需求的低保对象、特困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残疾人,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新入学残疾大学生;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致残的残疾人,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费用的,或者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中辅具适配的,不得同时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拨付
第四条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级下达的用于残疾人康复项目的补助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残疾人康复 (略) 级提标扩面资金;
(三)各县(市)区( (略) ,下同)财政安排的残疾人康复项目配套及本级提标扩面资金;
(四)其他资金。
根据当年印发的《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安排年度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市级、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中央、省、市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做好项目资金保障。
第五条 市残联、市财政按因素法分配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参考目标任务、补助标准、项目绩效等,市级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时限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在收到下达资金后30日内拨付至县(市)区。
第六条 县(市)区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拨付。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县(市)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标注“精补”。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含康复训练补助(用于功能评估、康复训练、家长培训、购买意外保险、档案建立等)和生活补助。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生活补助直接支付至服务对象或监护人指定账户。县(市)区残联可根据实际,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初期预拨、阶段拨付、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拨付等方式结算资金。
2.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所发生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残疾儿童康复项目资金不得与医保资金交叉使用。
(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1.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 (略)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残联〔2023〕65 号)文件规定实施。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3.各县(市)区残联根据实际适配情况结算辅具采购、评估服务等资金。
第三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康复项目资金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现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预算申报时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资金安排依据。项目执行完成后,由实施单位编制绩效自评报告。
各县(市)区残联对困难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残联根据需要组织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 (略) 残联。
第九条 各县(市)区残联及时将困难残疾人康复资金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并将补助人数、标准、资金等基本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县(市)区残联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配套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县(市)区残联每 (略) 残联上报项目完成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资金的,要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略) 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性强、便于监督和管理的资金管理办法,作为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三条 (略) (略) (略)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保障效益, (略) 残联、 (略) 共同起草了《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残疾人联 (略) 站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邮寄至: (略) (略) (略) 2 (略) 残 (略) (邮编:*,来信请注明:“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字样);
2、*@*q.com;
3、 (略) 站调查征集模块直接留言。
电话:0551—*
传真:0551—*
(略) 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5日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残疾人康复工作高效圆满完成,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资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和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包含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服务 (略) 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需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同等情况下,有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可以优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略) 户籍,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0-14周岁(审批救助之日起未满14周岁)残疾儿童,预约单训年龄可放宽至16周岁(审批救助之日起未满16周岁)残疾儿童。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略) 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有基本型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含0-16周岁未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需持有二级及 (略) 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优先保障有辅助器具需求的低保对象、特困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残疾人,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新入学残疾大学生;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致残的残疾人,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费用的,或者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中辅具适配的,不得同时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拨付
第四条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级下达的用于残疾人康复项目的补助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残疾人康复 (略) 级提标扩面资金;
(三)各县(市)区( (略) ,下同)财政安排的残疾人康复项目配套及本级提标扩面资金;
(四)其他资金。
根据当年印发的《 (略)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安排年度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市级、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中央、省、市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做好项目资金保障。
第五条 市残联、市财政按因素法分配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参考目标任务、补助标准、项目绩效等,市级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时限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在收到下达资金后30日内拨付至县(市)区。
第六条 县(市)区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拨付。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县(市)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标注“精补”。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含康复训练补助(用于功能评估、康复训练、家长培训、购买意外保险、档案建立等)和生活补助。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生活补助直接支付至服务对象或监护人指定账户。县(市)区残联可根据实际,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初期预拨、阶段拨付、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拨付等方式结算资金。
2.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所发生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残疾儿童康复项目资金不得与医保资金交叉使用。
(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1.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 (略)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残联〔2023〕65 号)文件规定实施。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3.各县(市)区残联根据实际适配情况结算辅具采购、评估服务等资金。
第三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康复项目资金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现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项目预算申报时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资金安排依据。项目执行完成后,由实施单位编制绩效自评报告。
各县(市)区残联对困难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残联根据需要组织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 (略) 残联。
第九条 各县(市)区残联及时将困难残疾人康复资金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并将补助人数、标准、资金等基本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县(市)区残联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配套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县(市)区残联每 (略) 残联上报项目完成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资金的,要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略) 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性强、便于监督和管理的资金管理办法,作为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三条 (略) (略) (略) 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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